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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網絡平台監管體系 優化網絡空間競爭生態

周鑫 楊東

2024年06月17日08:10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健全網絡平台監管體系 優化網絡空間競爭生態

   【學思踐悟】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要求“完善產權保護、市場准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優化營商環境”。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圍繞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在完善公平競爭制度、改革市場監管體制、加強反壟斷監管、推進高標准市場體系建設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當前,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繁榮發展,網絡領域中新興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斷涌現、更新迭代,迫切需要市場監管部門一體化推進涉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的網絡競爭規則建設,持續優化網絡空間市場競爭生態。

  統籌網絡競爭規則體系建設,賦能數字市場健康發展

   隨著數字化和互聯網經濟的迅猛發展,網絡空間已經成為數字市場競爭的主要場域,各方主體圍繞數據要素充分競爭,新的競爭模式、權利形態和利益格局不斷形成和動態調整。然而,囿於缺乏制度供給和合理引導,市場主體對系列行為的合法性認識並不明晰,網絡空間內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日益凸顯,已然成為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以及阻礙創新發展的突出問題。這迫切要求立法部門進一步建構並完善契合時代需求的網絡競爭規則,引導形成網絡空間內積極向上、充滿活力的競爭環境與格局。

   2022年修訂的反壟斷法是我國積極應對數字經濟反壟斷挑戰的重要舉措。反壟斷法在總則部分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這釋放出明確的政策信號,對治理我國網絡空間和平台經濟中壟斷行為具有引領性作用。2023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出台《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四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對“二選一”“自我優待”“扼殺式並購”等新型壟斷行為的處理規則均加以細化,為市場主體合規經營提供了更明確的方向指引。

   當前,我國正在大力推進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以有效處理數字經濟和網絡空間層出不窮、更新迭代迅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的亮點之一,就是加入了關於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的專門條款(又稱“互聯網專條”)。然而,由於數字經濟發展迅速,互聯網專條中主要針對的“目標跳轉、惡意干擾和惡意不兼容”等行為已經不再是網絡不正當行為的突出代表,同時,借助技術手段實施的混淆引流、流量劫持、數據殺熟、廣告屏蔽等新型不正當行為愈演愈烈。為了完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治理、促進數字經濟規范持續健康發展,2024年5月,我國專門出台《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予以體系化治理。《暫行規定》充分發揮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組合拳”作用,有效銜接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反壟斷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完善了數字經濟的競爭規則大廈。

   網絡競爭規則體系建設需要精准協調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規制的規則銜接。本輪修法過程中,我國通過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希冀將社會急需而制度供給不足的系統性、前瞻性、明確性和協調性的數字競爭規則逐步融入並重構數字經濟時代的競爭規則體系。但對於濫用技術優勢、大數據殺熟、自我優待、數據抓取等特殊行為,通過反壟斷法抑或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尚存理論爭議,實踐中處於規制缺位的灰色地帶。對此,理應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兜底性作用,對各類新型行為的競爭規則加以明確引導。當一些可能涉及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涌現而破壞市場秩序時,若反壟斷法難以及時回應,應探索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兜底性的有效規制。《暫行規定》在處理上述特殊行為時,並未回避問題的復雜性,經過審慎利益平衡和多輪立法博弈,最終對行為的合法性劃定了相對清晰的邊界,為營造網絡空間風清氣正的公平競爭環境奠定了良好基礎。

   在統籌網絡競爭規則體系之外,市場監管部門還突出治理了一批網絡空間內涉嫌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並通過對這些典型案例的公開宣傳,促進市場主體更清晰了解行為合法性與違法性的邊界,為市場主體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指南和預期,也為市場競爭秩序的建構和維護注入了強大動力。

  持續優化網絡市場營商環境,更好釋放數據要素價值

   數據要素是數字經濟發展的新動能,形成有效的激勵、分配機制是“數據要素×”價值涌流的根本保障。當前,網絡市場競爭的目的,愈發側重於獲得數據價值,而數據要素的市場競爭與價值實現深深嵌套在網絡空間運行的全流程之中。在數據要素與傳統權利內容相結合時,將催生一系列交叉融合的變化,網絡空間的數據競爭將催生新興的保護客體。在數據要素的重用和循環中,流量匯聚形成生態系統並完成價值遞增。而以超級平台為代表的數字市場主體圍繞著數據和流量展開多元化競爭,並依賴對外平台封禁和對內自我優待的系列行為,阻礙數據流通與價值實現。展望未來,數據權益的范疇將大幅擴展,不僅包含傳統的知識產權,還將涵蓋一系列新興的數據相關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新質知識產權、數據集、算法、收益憑証等。其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上的復雜利益關系尤為引人關注,其版權屬性及數據資產屬性必將引發新的變革。對於這樣的新型權利客體,在保護路徑的選擇上,除了傳統的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外,還可以將其視為數據產品、數據資產加以保護。

   由此可見,建構良性網絡市場競爭生態需要多方參與和多元共治。政府、企業、消費者以及社會團體組織等各方應當加強溝通與協作,形成協同治理的格局。應積極探索網絡市場競爭監管的元規則,保護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健康、有序、透明的網絡市場環境的形成與發展,進而實現數字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方面,創新建構契合數據競爭的生產要素利益保護機制。從歷史維度看,隨著人類社會新技術的演進和發展,新形態的類知識產權將不斷涌現,新的權利內容將會以收益憑証的形式出現,進而催生新質知識產權。對此,不應限於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一類,而應探索建構新質數據知識產權的新模式。這將為數據要素價值實現和市場競爭提供更為全面和多元化的法律保護與支持框架,推動新質生產力的持續發展與創新。為此,應不斷完善網絡市場競爭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界定數字平台等新型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為網絡市場持續健康運行提供清晰的規則和指引。扎根中國大地,勇於立法創新,在總結近年來網絡市場競爭典型案例的基礎上,創造性引入監管新制度、新模式,對網絡市場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實施常態化監管。同時,持續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網絡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侵犯知識產權、虛假宣傳等破壞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另一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亦是建構良性網絡市場競爭生態的重要舉措。為了實現此目的,應採取一系列綜合性措施提升網絡市場的監管質量和效率。例如,加強法律法規執行,確保消費者在進行網絡交易時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通過教育和公共宣傳提高消費者對網絡市場的認知和警覺性,以識別並抵制不正當商業行為。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的發展,為提高監管效率奠定了新的技術基礎。通過監管科技可以實現對市場主體的實時監測和風險預警,有助於及時發現和處理市場中的違法行為,維護網絡市場秩序。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營商環境隻有更好,沒有最好”。在持續優化網絡市場營商環境,建構良性網絡市場競爭生態的過程中,我國不斷完善網絡市場競爭規則,使其更加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同時積極向世界傳遞中國網絡競爭規制的新思路新方法,提升我國在全球網絡治理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為全球網絡市場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作者:周鑫、楊東,分別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責編:萬鵬、代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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