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巍濤
2024年03月26日08:3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同開放相伴而行,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40多年來,伴隨改革開放的步伐,法治建設不斷向縱深邁進。涉外合同、稅收、金融、市場競爭、知識產權等領域的法律法規相繼出台並持續完善,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涉外法治體系不斷完善發展,既有效規范各類涉外主體的涉外行為以及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又為對外開放行穩致遠提供法治支撐。法治建設成為開放的保障,開放也持續推動法治建設進程,不斷增強我們的法治自信。
新時代,我們黨堅持正確處理法治與開放的關系,堅持在法治基礎上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在擴大開放中推進法治建設,法治與開放相輔相成、互促共進。更加強調運用法治方式保障對外開放,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不斷夯實高水平開放的法治根基。制定出台反外國制裁法、對外關系法、外國國家豁免法等,深入實施外商投資法,高質量實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主動對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高標准經貿規則等。我國營商環境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水平不斷提高,規則、規制、管理、標准等制度型開放穩步擴大,開放質量穩步提升。
面對世界正在經歷的百年未有之大變局,隻有在法治軌道上穩步擴大開放,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才能為開放營造良好環境,用法治方式更好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依法維護開放安全。同時,隻有在開放中持續完善法治,才能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用規則說話、靠規則行事,提高我國在全球治理體系變革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主動對接、積極吸納高標准國際經貿規則,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提升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同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相比,制度型開放是一種更高層次的開放,是實現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必然趨勢。推進制度型開放,更加需要把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統一起來,加強涉外法治建設,不斷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
我們要緊扣制度創新,充分釋放制度紅利和競爭優勢,進一步夯實我國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制度基礎,為把握新一輪經濟全球化機遇提供有利條件。持續提升我國涉外法律體系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堅持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有機統一,綜合考慮涉外法律體系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及其相互之間的作用和聯系,加快健全支撐涉外法律體系的“四梁八柱”,充實應對挑戰、防范風險的法律“工具箱”。協調推進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等體系化建設,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等的先行先試作用,在規則創新、規則開放方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始終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在數字貿易、數據管理、碳排放數據採集、低碳評估體系等方面加強制度創新。堅定法治自信,助推全球治理體系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彰顯我國法治大國、文明大國形象,促進世界法治文明繁榮。
《 人民日報 》( 2024年03月26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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