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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協界別協商 全面發展協商民主

楚國清

2024年02月06日08:17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完善政協界別協商 全面發展協商民主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完善協商民主體系,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健全各種制度化協商平台,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政協協商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之一,對全面發展協商民主十分重要。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是政協協商的重要形式,完善界別協商對全面發展協商民主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界別協商是全面發展協商民主的重要基礎。界別是人民政協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政協開展協商活動的基本單位。全面發展協商民主,需要切實落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這一戰略任務。就政協協商來講,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協商形式,既相互配合,又各有側重。而界別協商又是其他協商形式的基礎,加強界別協商可以帶動其他協商形式的發展,提升政協協商的整體發展水平。界別協商以其獨特的組織特性、集體的智慧優勢、廣泛的覆蓋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說,界別協商不僅集中體現人民政協的特色和性質,而且體現政協協商的水平和質量,是協商民主的重要基礎。

   其次,界別協商是全面發展協商民主的必要途徑。界別協商是政協智力優勢、組織優勢和制度優勢的結合點、交匯點,是全面發展協商民主的必要途徑。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協商民主的目的是讓不同的社會階層、利益群體都有政治參與和政治表達的渠道,進而反映各界別群眾的意見建議,代表各界別群眾的利益願望和要求。參與協商的各界別代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可以充分發表意見,社會各界的利益訴求、意見建議,可以在人民政協這個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中進行表達,把社會上廣泛的社情民意信息匯總上來。通過引導界別群眾有序參與政治生活,擴大協商民主的廣度和深度,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進行科學民主決策,為黨和政府的決策提供強有力的民意支持,使得協商民主能夠行穩致遠、全面發展。

   最后,界別協商是全面提升協商民主效能的重要保障。協商民主的效能就是促進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界別協商能夠有效保障各界代表人士圍繞黨和政府的大政方針、有關社會發展和群眾切身利益的具體問題,進行充分協商,界別群眾的意願、訴求能夠得到充分表達,將相對分散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來,提升協商民主效能。政協界別匯集了各行業、各領域的專家和資深學者,具有鮮明的智力優勢和專業優勢,在國家大政方針和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通過界別協商可以實現政策制定部門與熟知本領域的專家和資深學者的良性互動。不同行業的界別委員對於本領域的情況比較熟悉,他們在決策構想、系統論証、效果評估等關鍵環節,能夠綜合分析各方案的利弊得失,集思廣益,結合行業發展特點有針對性地提出專業性的對策建議,為最終決策提供智力保障,有效保証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使決策得到群眾的認可,順利推進決策的落地執行,進而提升決策實施效果,彰顯協商民主的治理效能,反過來又會促進協商民主的全面發展。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統一戰線內部結構變化,深入研究更好發揮政協界別作用的思路和辦法,擴大團結面、增強包容性,拓展有序政治參與空間。”我們要深刻領會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精神,從以下幾個方面不斷完善界別協商,進一步全面發展協商民主。

   第一,完善界別協商制度機制,使界別協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有序運行。制度是根本,機制是關鍵。建立健全界別協商制度機制,制定具有實質操作性的界別協商制度,有助於推進界別協商程序化、規范化、系統化。對此,全國政協層面應出台完善界別協商的意見,對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工作對象、工作內容、工作機制和具體措施、組織領導等內容作出規定並不斷完善。地方各級政協要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就界別協商的形式、內容、類別,界別活動召集人、專委會制度,黨政部門與政協的分工合作,界別協商的組織實施、經費保障,成果反饋和考評等作出具體規定,保障界別協商的順利開展。規范界別協商程序,從協商議題的制定、協商活動的准備,到協商的開展、成果的整理報送,再到協商成果的處理和反饋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第二,豐富界別協商載體平台,密切聯系界別群眾,促進社會各界有序政治參與。完善界別協商,促進協商民主的全面發展,需要豐富多樣的界別協商載體平台,要在以往界別協商載體平台的基礎上,改進界別活動方式,不斷探索、創新界別協商載體平台。如搭建“年、季、月”協商平台,即每年一次的政協全會界別聯組協商,每季度一次的界別協商議事活動,每月一次的界別活動,提高協商密度,使界別協商常態化。以政協各類協商會議為平台,讓各界別群眾充分表達心聲、反映意見,形成多層次、多樣化的協商格局。運用好政協例會平台,發揮界別特長和優勢,通過界別大會發言、界別提案、反映界別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發出界別聲音﹔發揮界別調研考察以及界別民主評議等平台作用,及時准確地向黨委、政府反映各界別群眾的意見建議,推進協商民主發展。通過在基層設立界別活動站、界別聯絡站、社情民意聯絡點、界別委員信箱、界別委員工作室等,與各界別群眾建立起廣泛聯系,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協商,打牢協商民主的群眾基礎。

   第三,加強界別委員隊伍建設,提升協商能力,增強協商主動性。委員是界別協商的主體,完善界別協商,就要充分發揮委員的主體作用,為此,必須加強委員隊伍建設。委員要強化界別意識,各界別應突出自身優勢、體現界別特色,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教育活動,加強委員對本界別的認可度和歸屬感,自覺把個體的力量融入界別的整體力量之中,把個體的優勢轉化為界別的集體優勢,並根據界別的特點與要求開展協商。委員要改進工作作風。如通過設立“界別委員接待日”,開通“民情熱線”,開設界別委員郵箱、自媒體賬號等方式,密切和界別群眾互動,廣泛征集社情民意信息,有效匯聚智力資源。提高委員界別協商的能力和水平。通過舉辦履職專題培訓班、研討會、讀書會等形式,加強對界別委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委員的政治理論水平,拓寬委員履職的視野和思路,強化訓練委員開展調查研究、撰寫調研報告提案的基本技能。

   第四,加強對界別協商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界別協商的重要作用。各級黨委政府應從本地工作大局出發,將界別協商工作納入黨委政府職能部門的相關議事規則,明確開展界別協商的內容,積極支持、主動參與界別協商。黨政職能部門應主動加強與政協及界別的溝通聯系,開展經常性協商,為界別協商提供更寬廣的空間、更便利的條件。各級政協黨組要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政協機關要制定年度界別協商計劃,將其作為政協年度協商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政協主席、副主席分工聯系界別制度,加強對界別協商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建立專委會聯系界別制度,發揮專委會和機關聯絡協調、組織和服務功能。建立界別與黨政部門的對口聯系制度,擴大知情問政渠道,促進協商成果轉化。建立委員界別小組和界別聯合小組,建立界別召集人制度,選配好界別召集人,有計劃開展界別協商,提高界別協商的組織化程度。

   (作者:楚國清,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責編:萬鵬、劉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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