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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法則效力的三個維度

李建華

2024年01月29日08:47    來源:光明日報

對倫理法則的效力進行考究,不僅是為了滿足倫理法則在學理上的完備性,更是出於對倫理學社會功用的思慮。就規范性學科的一般性而言,倫理法則與法律規范有諸多相似之處,或者說倫理學與法理學在規范性問題上具有近似性,隻不過前者於自覺與自為之間,后者於弱制與強制之間,但無論怎樣,倫理上的自為也無法達到強制的程度。盡管如此,也不妨礙我們對倫理法則效力的關注,因為倫理學是基於實踐理性的行動哲學,而其效力是衡量行動規則合理性的重要參照之一。效力是指某種力量或能力產生的實際作用或效果。從倫理法則的規范性而言,效力問題是探求倫理法則作用的根源性問題。換言之,如果一個有效的倫理法則明確要求人們盡某種義務或禁止某種行為,那也就意味著這個法則具備了要人們自覺遵守與服從的依據,具有了一定的影響力並達到了相應效果。倫理法則的效力不是純粹形式的有效,而是基於一定社會秩序的定位,對人們的社會行為產生的影響力,具有規范力、指向力和持久力三個基本維度。

倫理法則的規范力

規范力是倫理法則的權威性效力。倫理法則是否對社會治理有效,首先應看它是否對人的行為有規范(約束)力。規范力是倫理法則效力的生命,它展示了倫理規約的客觀必然性。倫理法則的內容是客觀的,不僅是能動地再現了社會發展的倫理要求,如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等,而且對基本倫理法則的恪守是個體獲得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因為無視共同體法則的個體生存其結果隻能是被“淘汰出局”。作為人類長期倫理實踐的產物,倫理法則是人類精神生產活動的結晶。從圖騰、禁忌到准則、箴言、義務、責任的形成,最后抽象為法則,生動地顯示了倫理法則的屬系發生過程,這是一個從低級到高級、從自發到自覺、從具體到抽象的漸生過程,體現了人類倫理生活的客觀歷史必然性進程。所以,在一定意義上,倫理法則的規范力是倫理效力的根本體現。規范力也昭示了倫理活動的社會制約性。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社會是人類生活的載體。《荀子·王制》有載:“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這種素朴的觀念概括了人類合群的社會倫理本性,而倫理法則就是對人這種合群本性的理性規定。為了群體的生存安全,社會需要一定的外在規范約束人的個別行為,調節社會互動中所產生的利益沖突,以協調行動、共同發展。倫理法則適應了這一客觀要求,作為對人的自然沖動的限制物,倫理法則產生並外在地制約人的行為,規定人的行動方向。所以,隻要是處於社會關系中的人,便都受制於現實的社會規約。倫理法則對於社會個體來說就構成了一種現實的社會制約力量,表明了人的自由與社會的制約是並存的,自由是內在目的,制約是外在保障,倫理法則的規范力就在二者的有機統一中生效。倫理法則的規范力得以實現,其實從人的內在性而言,還是源於人的理性能力。人類固有的理智力量驅使人們放棄自然狀態,在理性指導下過合乎善的生活。因為“全部道德文化的主要目的是美德和培養理性意志,使之成為全部行動的調節原則,我們把這種德性或美德稱為自我控制”。這裡所說的“理性意志”“自我控制”是指人的理性自覺,是外在的道德規范內化了的理性自覺,因而構成了人的精神動力基礎,驅使人自覺約束本能,控制欲望,自為地追求善的目標。

倫理法則的指向力

指向力是倫理法則的對象性效力,是對倫理規范(約束)力的矢量規定。倫理法則的規范力是一種應然指向和理想目標,是指導人們循善行動而追求正義的力量。隻有具體落實到人的行為,使具體的人接受規范,倫理法則的規范力才能實現。可見,倫理法則的規范力存在一個指向性問題,即某一倫理法則對哪些人有約束力,對哪些人無約束力。所以,倫理指向力構成了對倫理法則效力的矢量描述,具體規定了倫理效力對人的規范界限。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由於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人的社會角色是多重性的,人的道德覺悟水平也是高低不同的。因此,社會的倫理道德規范體系往往是分層次而有針對性。針對不同角色身份和不同道德水准的人,規定了不同的倫理准則,這些倫理准則的指向力是層次有別、范圍各異的。一般說來,在社會倫理生活中,社會公共倫理的指向力最具普遍性,其倫理約束力覆蓋著每一個社會成員,所以,社會公德教育是社會倫理實踐的重要途徑。社會公共倫理往往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全人類共同倫理。它發源於人類共有的人性和共同的生存與發展序列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即為了形成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人們所應共同遵守的一些最簡單、最起碼的公共生活規則。其約束力指向人類社會的每一個人,反映了一個有序社會的起碼標准和一般要求。比如,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大力弘揚全人類共同價值有助於人類共同開創更加美好的未來。二是全民公德。它反映了生活於特定政治、經濟、民族區域下的所有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和一般要求的相應規范。譬如,《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就對新時代加強公民道德建設提出了新要求,要促進全體人民在理想信念、價值理念、道德觀念上緊密團結在一起,在全民族牢固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在全社會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等,目的在於推動全民道德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達到一個新高度。另外,針對特定生活領域和角色位置的倫理規范來說,它們的指向力則相對封閉,僅對特定范圍的行為主體具有約束有效性、規則強令性。譬如,職業倫理適用於不同行業的從業人員,家庭倫理指向家庭生活中的社會成員,場合倫理針對特定交往場所的互動各方等。這些倫理規范通常不能跨越適用范圍,一旦指向不對,倫理法則的規范力就無法產生效力。

倫理法則的持久力

持久力是倫理法則的時間性效力,即因其具有恆久性價值而不會被任意“刪除”。倫理法則的效力無法單純建立在具體的“條款”上,而是建立在一個較高位階或最高位階之應然、一種超實証之價值基礎上。即便倫理法則體系中某一具體規則沒有完全滿足合目的性的要求,它也至少滿足了一種價值,這就是倫理的持久性價值。倫理法則與法律規范不同,沒有明確(明顯)的時效性問題,即不考慮生效和失效時間,也許有些二階或三階規范因時代發展而過時,其規范內容會有些變化,有新的規則產生,也有陳舊的規則消亡,但其維系社會整體倫理精神和倫理秩序的倫理法則不會變。我們不能說某一歷史時刻可以放棄正義法則,某一時刻可以不需要仁愛精神,甚至不能讓倫理法則在某一時間段上“試行”或“暫行”。與此同時,倫理法則在時間效力上也不存在溯及力問題。溯及力就是某一規范對其生效前的行為和事件是否適應,是否具有約束力的問題。“如果能夠適應,有約束力,就是有溯及力,或者叫做溯及既往﹔如果不能夠適應,沒有約束力,就是無溯及力,或者叫做不溯既往。”倫理法則具有普遍適應性,其約束力是持久存在的,只是約束的程度可能因行為主體的道德水平和社會環境因素不同而有所不同。當然,我們也不能因此就把倫理法則視為“一勞永逸”的存在,除了其精神實質不變外,也要“因時而變”“因勢而變”,增強其適應性,進而達到增強有效性的目的。

有必要在理論上進一步強調的是,倫理法則的效力本身是應當執行的影響力,這並不等於說倫理法則效力是被實際執行和實現了的影響力,倫理法則效力和倫理法則實效是兩個不同程度的范疇。倫理法則的實效在本質上“實然”而不是“應然”,是指倫理法則效力在社會秩序中的實際運作效果。例如,“不得偷盜”,該倫理律令就其效力而言,一切人都應當遵照執行,但若有人真的偷盜了,隻說明倫理效力太弱,沒發生理想的實效,但不能說沒有效力。倫理法則效力需要最低限度的倫理實效來保障,若在某一倫理規范基本上是虛置著而收不到實效的情況下,則很難維系其效力的存在。所以說,倫理法則的效力和實效是密切聯系的,效力要最終轉化為實效才能落到實處,實效是效力的正常結果。

(作者:李建華,系武漢大學哲學學院、應用倫理學研究中心教授)

(責編:代曉靈、劉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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