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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半准乎禮半准乎法

——以唐律吸收秦律為視角

2024年01月20日09:18    來源:光明日報

   自秦漢至明清的古代刑法,其價值基礎是二元的,即兼而維護“法治”——集權君主國家秩序,和“禮治”——父系家庭秩序。唐律“十惡”重罪當中,維護集權君主國家秩序者佔四條半,維護父系家庭秩序者亦佔四條半,隻有一條是殺一家三人的犯罪,就是証明。“法治”和“禮治”兩者分別適用於不同的社會領域和不同的群體。就像議親、議貴、官當之制本來就不適用於庶民,而不孝、不睦、惡逆本來就不適用於君臣之際一樣。我們承認“禮”本來即所包含的“尊尊”之義,但是,當朝儀完全體現“尊君卑臣”之旨時,原先那種基於血緣家族的飽含倫理親情的“禮”似乎早已時過境遷面目皆非了。因此,當我們試圖描述中國古代刑法的發展脈絡並揭示其規律時,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儒家化、法家化那樣的術語和標准。正如我們不能因為“八議”源於儒家經典《周禮》,就斷言此項制度的產生就是法律儒家化,也不能因為“八議”制度旨在維護至高無上的皇權,就斷言此項制度的產生就是法律法家化一樣。

   秦朝非常重視法律(成文法)在治理國家和社會中的作用,故當時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有了相應的法律來加以調整,即所謂“諸產得宜,皆有法式”。此間,刑事立法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其表現就是奠定了最基本的刑法原則和刑罰制度。這些成就都集中體現在《睡虎地秦墓竹簡》當中。但是,應當注意,秦律並不是憑空出現的,它一方面是對先秦法律文化歷史成果的繼承,一方面是對當時諸侯國變法實踐經驗的吸收,一方面是立足於本國文化傳統和現實社會情況所做出的選擇和創新。正如蒙文通所謂:“商君之治,倘亦因秦之俗化而然也﹔”“凡商君之法,多襲秦舊,而非商君之自我作古。”毫無疑問,在此過程中法家思想發揮了重要影響,但是,一方面法家思想所關注只是當時最迫切的現實課題——通過變法確立集權君主政體,進而取得兼並戰爭的勝利,最后建立統一國家,另一方面法家思想也隻有在被諸侯國統治者接受時才能發揮作用,各家各派思想對政治的影響總是存在或然性。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宣布秦國變法和秦律都是“法家化”的產物。秦律所確立的刑法制度適應了集權王朝、農耕社會和父系家庭的客觀需求,既維護集權王朝的統治,又維護王朝的社會根基,故被歷代王朝所繼承和延續。而古代刑法的經典之作是《唐律疏議》。唐律堪稱古代刑法典之楷模,故被后世諸朝所因循。“自唐永徽定律以后,宋元皆因其故。惟明代多有更改,又增《奸黨》一章,以陷正士﹔”“唐律本隋,由魏而周而隋,淵源自在。……漢律雖亡,其意猶賴以考見,深可寶貴。況我朝定律,鑒古立法,損益歸於大中,而所載律條與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宋代以后各朝制定的刑律,如《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其法律精神皆沿襲唐律。明清律雖更以六部格局,但其法律條文蓋仍唐舊。

   漢承秦制,亦承秦法。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同時,西漢特別是漢武帝以后,法律的確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漢代賈誼的“刑不上大夫”的“階級論”被採納,可以說是個開端。此后便一發不可收。比如“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晉書·刑法志》)既是對秦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否定,又是對儒家孝義的強化。及至“八議”“以服制論罪”“子孫違犯教令”“犯罪存留養親”、父母在禁止“別籍異財”“同姓不婚”“義絕”“七出”“三不去”“八議”“官當”“十惡”等體現儒家倫常精神的內容,逐漸變成法律條文或制度。《四庫全書總目·政書類·法令之屬》案語謂唐律“一准乎禮”,宣告刑禮合一,“出禮則入刑,”(《后漢書·陳寵傳》)終於大功告成。在世界主要法系當中,隻有中華法系通篇洋溢著古老的倫理主義的濃烈色彩。唐律那些的“一准乎禮”的法律規定,大都不是立法機關的創制,而充其量只是一種整理或再確認。因此,它使尋常百姓感受到那些見慣不驚、耳熟能詳的鄉間禮俗,一夜之間都變成了庄嚴肅穆的法條。比如,按照民間禮俗,婚姻的締結和解除要遵照“七去三不去”的原則,《唐律疏議》照單錄之﹔按照民間禮俗,“子不復仇非子也,”《唐律疏議》規定:父為人所殺而私和者罪之﹔按照民間禮俗,父母在,“不有私財”,《唐律疏議》有禁止父母在子女“別籍異財”和“私輒用財”之制﹔按照民間禮俗,身為子孫應服從父母祖父母之指示,《唐律疏議》有“子孫違犯教令”之罪﹔按照民間禮俗,“聞喪即須哭泣”,《唐律疏議》有聞父母夫喪“匿不舉哀”之罪﹔按照民間禮俗,“事親有隱無犯,”《唐律疏議》有侮罵、毆打、狀告父母祖父母之罪﹔按照民間禮俗,身為子孫對其父母、祖父母應當“以其飲食忠養之”,《唐律疏議》有“供養有缺”之罪,等等。可以看到,經過歷代王朝的立法實踐,那些本來在民間流傳既久的,曾經被儒家經典記載或討論過的,靠著道德自律和鄉裡組織調節的各種風俗習慣,都一一地披上法律的盛裝,閃爍著王法的威嚴。“一准乎禮”的過程,同時也正是古老禮俗的成文法化。

   世稱唐律“一准乎禮”,又有學者謂唐律大部分律條原出於禮。然觀《唐律疏議》之構成,有《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凡十一篇,如何判斷何條出於禮之精神?何條源於法之原則?恐怕需要進行定量統計分析之后才能得出結論。

   如果我們將《睡虎地秦墓竹簡》和《唐律疏議》進行比較,就不難發現,從秦至唐一千多年間的刑法制度是一脈相承的。其中,《睡虎地秦墓竹簡》與《唐律疏議》有相似相近之規定者凡八、九十余處,包括不孝、盜殺人、謀殺人、強質、子告父母、臣妾告主、誣告反坐、告不審、失刑、縱囚、毀損財物、逃役、投偽書、相奸、毆父母、夫毆妻、連坐、以臟論罪、有罪弗舉、自首、以臟論罪、失刑、縱囚、私用官物、棄妻不書、斗殺人、斗傷人、賊殺人、賊傷人、娶逃亡婦為妻、私用官物、棄妻不書、斗殺人、斗傷人等等,約佔《唐律疏議》共504條的五分之一。而《睡虎地秦墓竹簡》所有而《唐律疏議》所無者也不在少數,《唐律疏議》所載條文當中與倫理觀念親屬身份禮儀風俗相關者近百處。因此,我們是否可以這樣判斷:在《唐律疏議》最終將民間零散的禮儀風俗加工成為成文法典的同時,它還默默地承載著秦漢以來刑法典的維護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傳統精神,它的輝煌只是經過唐代官僚集體的整理之后,變得更加完善而無懈可擊。那麼,基於秦律與唐律之間存在那麼多相似之處的事實,如果我們非要使用法律“儒家化”“法家化”這樣的術語不可的話,我們是否可以宣布:唐律既是“儒家化”又是“法家化”呢?

   劉俊文先生指出:《唐律疏議》“以禮為中心,以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為支柱,構筑全部封建法律理論體系。它把鋒芒毫不掩飾地指向破壞封建經濟基礎和封建統治秩序的言論和行為。”可見,《唐律疏議》所體現的“法律理論體系”是兼以集權君主政體和宗法家庭制度為其支柱的。更不必說,古代刑法不論是作為國家法典,還是作為一門學科,那些由一整套諸如“犯罪”“違令”“謀殺”“斗殺”“過失”“失刑”“故縱”等等專門術語所構成的專業知識體系,再加上刑事立法司法經驗共同組成的刑法文化傳統,實際上已經成為相對獨立的非如此不可的具有客觀規律性的一種社會科學常識或者政治習慣,它甚至強大得很難被個人哪怕是皇帝輕易更改了。面對唐律的產生,我們怎麼去評價它呢?如果我們非使用“儒家化”“法家化”這樣的術語不可的話,那麼,是否可以說,唐律的產生既是“儒家化”更是“法家化”呢?而所謂“儒家化”“法家化”又完全是同一個過程,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無法分開的。那麼,從本質的意義和邏輯上來看,所謂“儒家化”“法家化”隻會使事情變得更加復雜而混亂。因此,與其稱唐律是“一准乎禮”,不如說唐律是“半准乎禮,半准乎法,”更符合其本來面目。

   (作者:武樹臣,系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編:李楓、唐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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