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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的憲法演進與制度保障

朱全寶

2023年12月08日08:24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人民民主的憲法演進與制度保障

   【析理論道】

   在第十個國家憲法日到來之際,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新征程上,要堅定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推動憲法完善和發展,更好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實保障。要堅定政治制度自信,堅持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不動搖,堅持憲法確定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不動搖。”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也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發揮著根本保障作用。中國共產黨自誕生之日起,就高舉人民民主旗幟,並通過憲法確認民主事實、建構民主制度、引領民主實踐。而今,民主從價值理念成為扎根中國大地的制度形態和治理機制,體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各方面,中國人民真正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

   工農民主的憲法孕育。19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點亮了中國的民主之光。黨在中央蘇區、陝甘寧邊區等局部地區執政時,提出工農民主、人民民主等政治主張,創立工農兵代表蘇維埃、參議會、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等民主形式,人民民主以工農民主話語呈現於憲法性文獻之中。《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明確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的國家”,實行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度,工農兵和一切勞苦群眾享有一系列民主權利。1939年,毛澤東同志在延安青年群眾舉行的五四運動二十周年紀念會上提出“人民民主”概念,強調革命要達到的目標是“建立一個人民民主的共和國”。1941年發布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是抗日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帶有根本法性質的綱領,對於擴大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鞏固抗日民主政權起到了積極作用。1946年通過的《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規定“人民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選舉各級代表”“各級政府對各級代表會負責,各級代表對選舉人負責”,人民民主的制度和理念得到孕育和發展。

   人民民主的憲法宣告。新中國的成立,實現了中國從幾千年封建專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偉大飛躍,中國民主發展進入新紀元,人民當家作主從夢想變為現實。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在一個時期內起著新中國臨時憲法的作用。《共同綱領》確定人民民主專政為新中國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新中國的政體,並規定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昭示著人民民主向制度化邁進。新中國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制定的全過程,體現了人民民主的精神,如制憲建議的民主協商、憲法草案初稿的全民討論等。“五四憲法”確立了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通過保障人民廣泛參政議政,擴大憲法的社會基礎,並設專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除對《共同綱領》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加以確認外,還規定公民享有勞動權、受教育權、進行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通過這部憲法,人民當家作主的經濟基礎、法律原則、制度框架等基本確立並不斷發展,中國的民主大廈巍然聳立起來。

   人民民主的憲法鞏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們黨愈加重視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總結歷史經驗教訓,鄧小平同志深刻指出:“要加強民主就要加強法制。沒有廣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沒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堅持下去,法制要堅持下去。這好像兩隻手,任何一隻手削弱都不行。”1980年9月,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決定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經過長時間的籌備和起草工作以及廣泛征求意見形成了正式的憲法修改草案,並在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此為“八二憲法”即現行憲法。“八二憲法”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置於“國家機構”一章之前,昭示了人民民主原則﹔“八二憲法”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依法規范國家權力,彰顯了捍衛人民民主的制度剛性。因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八二憲法”歷經了五次修正。其中,1988年憲法修正案明確“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1993年憲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的有關規定﹔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載入憲法。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憲法深化。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不斷深化對中國民主政治發展規律的認識,提出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並大力推進。2018年憲法修正案既是對人民民主深入實踐的回應,也為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作了憲法保障。例如,在憲法中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為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了理論指引﹔“生態文明”入憲拓展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踐場域﹔“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的規定,夯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中的核心地位﹔設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更有力推動憲法實施、加強憲法監督﹔將“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載入憲法,彰顯維護憲法權威、捍衛憲法尊嚴、保証憲法實施的決心﹔等等。在憲法保障下,全過程人民民主實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相統一,是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民主,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社會主義民主。

   中國的民主是人民民主,人民當家作主是中國民主的本質和核心。百年來,黨高舉人民民主旗幟,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將民主價值和理念不斷轉化為科學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具體現實的民主實踐。面向未來,我們要增強憲法自覺,加強憲法實施,履行憲法使命,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譜寫新時代中國憲法實踐新篇章。

   (作者:朱全寶,系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廣東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責編:萬鵬、代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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