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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力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

陳成文

2023年11月30日08:28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著力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

   基層社會治理是城鄉社區治理的簡稱,效能是基層社會治理的目標所向。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提高政府效率和效能”“釋放積極效能”,指出“我們既要堅持好、鞏固好經過長期實踐檢驗的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又要完善好、發展好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不斷把我國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基層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是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一環。隻有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治理的系列重要論述為指導,才能使基層社會治理“釋放積極效能”,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的效能。

   基層社會治理效能是衡量基層社會治理成果的重要尺度。基層社會治理效能是指基層社會治理主體有計劃、有目的、有組織地開展基層社會治理活動所獲得的效率、效果、效益和所展示的能力。換言之,基層社會治理效能是對基層社會治理目標的正確性及其實現程度的綜合反映。很顯然,基層社會治理效能是基層社會治理效率、效果、效益和能力的統一體。基層社會治理效率是指特定時期內基層社會治理目標的實現程度。它反映特定時期內基層社會治理主體開展基層社會治理活動的投入(人力、物力、財力與時間的投入)與產出(基層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的實現程度)的關系。基層社會治理效果是指基層社會治理主體開展基層社會治理活動所產生的積極成果。它具體表現為城鄉社區的犯罪率持續降低﹔民事糾紛日趨減少﹔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態失衡、行為失常等導致的極端事件顯著下降﹔信訪率逐年遞減﹔特殊人群得到有效管理和服務﹔生活困難群體得到有效幫扶和服務﹔等等。基層社會治理效益是指基層社會治理主體開展基層社會治理活動所產生的正面社會影響。它具體表現為城鄉社區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基層社會治理能力是指基層社會治理主體開展基層社會治理活動時所體現出的綜合素養。它反映了基層社會治理主體完成基層社會治理任務的可能性,直接影響基層社會治理的效率、效果與效益。可見,效率、效果、效益和能力是考察基層社會治理效能的四個基本維度。

   基層社會治理效能提升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治理理念更新、治理體系建設、治理能力提升、治理環境營造等諸多方面。因此,要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就必須堅持問題導向,直面基層社會治理難題,補齊基層社會治理“短板”,打通基層社會治理的“最后一公裡”。這就要求我們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政治引領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必須堅持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健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治理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中國共產黨是基層社會治理的最高領導核心。要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基層社會治理效能,就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從而確保基層社會治理的政治方向,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政治引領力,為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提供根本政治保証。

   二是樹牢共同體意識,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主體協同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基層社會治理的行動主體是一個由基層黨組織、基層政權組織、經濟組織、自治組織、群團組織、社會組織與公民個體所構成的集合體。在這個集合體中,每一個行動主體都居於不同的地位、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基層黨組織是基層各個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基層政權組織是組織者﹔經濟組織、自治組織、群團組織、社會組織與公民個體是重要參與主體。基層黨組織、基層政權組織、經濟組織、自治組織、群團組織、社會組織與公民個體共同構成了基層社會治理的“同心圓”。要充分發揮基層社會治理的“同心圓”作用,就必須樹立“共同體”意識,著力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制度,打造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基層社會治理共同體。這就要求,基層社會治理必須明確制定不同行動主體的治理責任清單,明晰不同行動主體的治理責任邊界。隻有這樣,才能切實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主體協同力,從而真正實現基層社會治理主體協同效能的最大化。

   三是健全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融合發展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推進自治、法治、德治攜手並進、融合發展,是新時代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目標。自治是基層社會治理的社會基礎。自治應著力增強城鄉社區居民的主體意識,充分發揮城鄉社區居民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體性作用﹔完善群眾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發揮村規民約的自治功能﹔健全村民議事協商制度。法治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保障。應著力增強城鄉社區居民的法治意識與法治能力,樹立法治權威,推廣法治理念,學會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德治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倫理根基。德治應著力增強城鄉社區居民的道德意識與自律能力,培育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深植社會秩序的倫理根基﹔發揮志願服務的德治功能。隻有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才能切實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融合發展力,從而真正實現基層社會治理方式融合效能的最大化。

   四是倡導真抓實干之風,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行動執行力。抓落實,是黨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線、群眾路線的根本要求,也是衡量領導干部黨性和政績觀的重要標志。習近平總書記一貫主張“察實情、出實招、辦實事、求實效”,將“實”貫穿於其治國理政的全過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離不開全黨腳踏實地、真抓實干。抓工作,是停留在一般性號召還是身體力行,成效大不一樣。講實話、干實事最能檢驗和錘煉黨性。”“要有真抓的實勁、敢抓的狠勁、善抓的巧勁、常抓的韌勁,抓鐵有痕、踏石留印抓落實。”基層社會治理是一項既“接天線”又“接地氣”的工作,既要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上一級部門的社會治理工作部署,又要實施城鄉社區治理的具體行動計劃。很顯然,真抓實干也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要求。隻有倡導以“實”求“效”、以“實”檢“效”、以“實”促“效”之風,事事真抓實干,樁樁落到實處,靶向發力,精准施策,聚焦城鄉社區居民的急難愁盼問題,才能切實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行動執行力,真正為基層社會治理增效賦能。

   (作者:陳成文,系廣東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東莞理工學院東莞市社會治理研究院院長)

(責編:萬鵬、代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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