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精武
2023年08月15日08:34 來源:光明日報
【專家學思】
網絡暴力問題與網絡社會發展相伴而行,並隨著“人肉搜索”“網絡水軍操盤”等違法違規行為,呈現愈演愈烈趨勢。為了斬斷網絡暴力背后的黑色產業以及保障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今年7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在現有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網絡暴力信息的專門制度,從健全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監測預警、舉報救助、應急處置等多個環節明確相應的主體責任。
具體而言,《規定》的亮點有三:第一,將“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侵犯隱私”以及“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作為判斷標准,明確了“網絡暴力信息”的基本概念,增強了平台、監管機構識別該類信息的准確度。該定義基本囊括了網絡暴力信息的所有特征,還將“道德綁架”“貶低歧視”“惡意揣測”等非明顯性違法不良信息同樣納入調整范疇,實質性擴大了對公眾的保護范圍。第二,細化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體系和履行標准。盡管現行立法均有提及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審核義務,但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存在其特殊性,事前預防的治理效果高於事后救濟,因此需要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盡可能在事前階段預防和限制網絡暴力信息的發布、傳播和泛濫。《規定》第9條更是創新性地提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需要以類似“黑名單”的方式細化網絡暴力信息的分類標准和典型案例樣本庫,以便能夠更精准地在事前階段刪除、屏蔽網絡暴力信息。第三,針對“網絡輿論操盤”的違法行為,《規定》第四章專門規定了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一系列法定義務,第17條更是直接明確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實施“蹭炒熱度、推廣引流、故意帶偏節奏或者跨平台搬運拼接虛假信息等惡意營銷炒作行為”。
當然,在面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濫用加劇網絡暴力社會危害性的大背景下,《規定》仍然需要補充完善。例如現階段的網絡暴力事件往往伴隨著惡意的個人信息泄露行為,導致被網暴者遭受恐嚇、騷擾等威脅,因此需要在《規定》中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存在顯著泄露個人住址、聯系電話、姓名等的網絡信息內容進行及時刪除、屏蔽,必要時對相關賬號進行部分權限封禁。
綜上所述,《規定》代表著我國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正在步入全新階段,網暴者無法再以“法不責眾”“網絡匿名”“自由評論”等為由肆意發布、傳播網絡暴力信息。可以預見,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網絡暴力事件的發生頻率將會得到控制,網絡生態也將激濁揚清,阻斷網絡暴力侵蝕公民現實生活。
(作者:趙精武,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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