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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加強協商民主制度建設(觀察者說)

陳  煦  周  清

2023年05月05日08:2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協商民主是實踐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從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高度強調:“完善協商民主體系”“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經過長期不懈努力,我國協商民主發展路徑不斷完善、具體形式不斷豐富、框架體系不斷健全,展現蓬勃活力,在密切黨同人民群眾聯系、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們要進一步完善協商民主體系,健全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更好保障人民廣泛持續深入參與的權利,推動協商民主這一獨特、獨有、獨到的民主形式彰顯更大優勢、發揮更大效能。

協商民主是在黨的領導下,人民內部各方面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開展廣泛協商,努力形成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要加強黨對協商民主的領導,切實落實黨中央對發展協商民主的各項要求,不斷提高協商民主的質量和水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各方分工負責、公眾積極參與的協商民主工作格局,把協商民主建設納入黨委總體工作部署和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落實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原則,制定年度協商計劃,統籌安排協商活動,對明確規定需要協商的事項必須經協商后提交決策實施,把協商作為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必經程序。聚焦黨和國家中心任務,聚焦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在黨的領導下廣泛開展協商,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調整完善,使決策和工作更好順乎民意、合乎實際。

當前,我國形成了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社會組織協商等協商渠道。近年來,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加強政黨協商的實施意見、新時代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出台,協商民主制度建設取得重要進展。新時代新征程,要進一步健全各協商渠道主干制度,確保協商民主在各個層面都有制可依、有章可循。根據不同協商渠道的優勢和特點,制定制度文件,分類形成制度規范、實施步驟和工作規則,明確協商什麼、與誰協商、怎樣協商、協商成果如何運用等,進一步搭建協商民主制度的“四梁八柱”,構建權責清晰、程序規范、關系順暢、運行有效的協商民主制度體系。

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既包括實體性制度建設,也包括程序性制度建設。程序性制度是實現實體性制度的重要保証。隻有程序性制度設計合理、嚴密有序、運轉順暢,實質性制度確定的內容、價值和目標才能真正實現。協商民主的程序性制度,主要是指開展協商民主活動的基本程序、工作流程、具體步驟、主要環節、工作要求等方面的制度規定。應按照科學合理、管理有序、簡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加強協商活動程序設計,規范協商計劃制定,完善協商議題提出、協商活動組織、協商成果採納落實和反饋機制,形成程序合理、相互銜接的運行流程。健全協商規則,對協商的參加范圍、討論原則、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作出規定,讓不同觀點充分表達和交流,更好增進了解、深化認識、增進共識。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作用”。人民政協在協商中促進廣泛團結、推進多黨合作、實踐人民民主,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特點和優勢。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要抓住健全政協工作制度這個“牛鼻子”,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設。堅持黨的領導、統一戰線、協商民主有機結合,堅持發揚民主和增進團結相互貫通、建言資政和凝聚共識雙向發力,提高深度協商互動、意見充分表達、廣泛凝聚共識水平。立足協商式監督定位,完善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制度機制,健全提案、會議、座談、論証等多種協商方式,規范監督程序,增強監督實效。完善委員聯系界別群眾的制度機制,暢通和拓寬各界群眾的利益訴求表達渠道,結合實際搭建對話交流、懇談溝通的平台,用好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調查研究,傾聽群眾呼聲、反映群眾願望,深入宣傳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協助黨和政府協調關系、理順情緒、化解矛盾,協助黨和政府增進人民福祉。通過不斷完善制度機制,進一步提高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水平,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廣泛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

(作者為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23年05月05日 09 版)

(責編:代曉靈、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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