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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為邦本,法系根基

在“民”與“法”之間彰顯為民情懷

易軍

2023年04月01日08:23    來源:檢察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法典系統整合了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長期實踐形成的民事法律規范,汲取了中華民族5000多年優秀法律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建設有益成果。這表明,我國民法典不僅從廣博的世界法治文明中來,更是從波瀾壯闊的新中國法治實踐中來,從偉大的中華民族歷史文化中來,是一部凝聚並閃耀著古今無數中國人首創精神與中華民族集體智慧的偉大法典。

民本思想與民本理念作為中華法文化的精髓之一,充滿史鑒價值。中國的先賢們通過冷靜審視千百年來王朝興亡更替歷史,提煉出以民為本的價值理論體系,用以襄助治國理政治世。“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尚書·五子之歌》)最鮮明地表達了中國古代的民本思想,成為中華法文化中最重要的內容。它所表達的是:民可以親近,不可以輕視,民是國之根本,隻有牢固了國之根本,國家才能長治久安。我國民法典從這一合理的價值觀中汲取養分,融合文化傳統與現代法治理念,作出科學合理的規范安排,既充盈著強烈的人文關懷,也切實回應了新時代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

“興國安邦,在得民心”思想與民法典踐行人民至上使命

我國古代思想家很早就認識到民心向背對國家興衰、社會治亂的決定性作用。無論是儒家的“仁者愛人”“民貴君輕”學說,道家的“聖人無常心,以百姓心為心”命題,還是法家的“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思想等,都以“得民心”為中心點,堅持以民為本,充分肯定民的地位與價值。民本思想也是我們黨“以人民為中心”思想的重要淵源。我國民法典秉持“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的信念,以“關心人、培養人、發展人”為基本使命,力促人的全面發展,將民本思想轉化為規范體系中精微細致的制度設計。為此,民法典確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總則編第2章至第4章),保障其獨立法律人格﹔將人格尊嚴作為物質性人格權與精神性人格權這兩類具體人格權的價值基礎,以及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第109條、第990條等),並建構一系列先進合理的制度,以強化對人格尊嚴的保護﹔將意思自治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第5條),賦予民事主體廣泛的行動自由﹔建立以人格權、身份權、財產權為基干,包括物權、債權等傳統權利類型,以及個人信息權、網絡虛擬財產權等新型權利類型在內的完備又有開放性的民事權利體系,並完善與健全對這些民事權利的保護和救濟。尤其是,我國民法典開創性地將人格權獨立成編,這既回應了我國民眾對人格權益保護的關切,也是對“以人為本”民本思想的創造性傳承,為世界范圍內的民法體系發展作出了貢獻。

“愛民富民,改善民生”思想與民法典保障民眾民生需求

孟子曰:“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荀子曰:“愛民者強,不愛民者弱。”愛民要求富民,使民生富足充裕。“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者,邦之命脈,欲壽國脈,必厚民生”。儒家、法家等流派及后世思想家均主張將愛民富民作為立法與施政的出發點。《尚書·大禹謨》將厚生與正德、利用並為三事,強調這三件大事協調運行是平治天下的首要謀略。其中,厚生突顯了“利用”的現實目標,也奠定了正德的基礎。惟民生享物質的富厚,民德才可能獲得真正歸厚的基礎。此即“民生厚而德正,用利而事節”(《左傳》)。

當前,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民法典全方位、多角度回應民生關鍵問題,以滿足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民法典關注人們的衣食住行用,是民眾的“安身立命之術”“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老子曾言:“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在民法典的著力保障下,這幅美好生活的圖景不再是夢想,已成為現實。如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責任規則(第1206條)、規定懲罰性賠償規則(第1207條)等,通過遏制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保障人民群眾“食”的安全。再如民法典物權編增設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使民事主體得以滿足生活居住要求。這一制度創造也能較好地實現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的目標。此外,民法典規定了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第734條第2款),以保護承租人利益,也有助於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的要求。這些制度助力解決“住有所居”問題,保障人民“住”的安全。民法典合同編完善了客運合同規則,侵權責任編完善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等,以進一步保障人民“行”的安全。《慎子》雲:“法者,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乎人間,合乎人心而已。”民法典真切反映人民意願與心聲、切實解決人民需求,由此得到人民的高度信賴、普遍遵守與衷心擁護。

“矜恤弱者,愛惜民命”思想與民法典保護弱者合法權益

除重民、愛民、利民、富民之外,中國傳統的民本思想還體現為立法、司法領域的矜恤弱者,愛惜民命傳統。我國古代不同時期的律法中對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等社會弱勢群體作出明確界定與恤刑規定。這些規定蘊含著鮮明的人文關懷,體現了國家寬仁恤刑的仁政思想與扶危濟困的人道主義精神。民法典亦十分重視對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如民法典第1041條第3款宣示“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又如民法典合同編規定讓與不破租賃(第725條)、房屋承租人的先買權(第726條)、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經營人的居住權(第732條)等制度,以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承租人及其親屬的利益。再如民法典允許使用期間屆滿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第359條第1款),這亦表明立法者對普通民眾的作為其基本財產權或基本生存條件的住宅給予特別保護。

以民本思想為表征的優秀傳統文化積澱著中華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也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發展壯大的豐厚滋養。我國民法典植根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歷史基因,牢筑為民初心,通過一系列富有理性並精細縝密的制度構造將大多僅停留在道德要求或觀念層面的傳統文化主張加以落實或升華,真正做到了尊重人、關懷人、保護人,從而有助於激發人民活力,型構出一個生機勃勃的美好社會。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責編:彭曉玲、黃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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