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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生態環境常態監督

林 泰

2023年03月19日08:01    來源:經濟日報

原標題:強化生態環境常態監督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近年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從認識到實踐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生態保護監督工作不斷加強,生態保護監督制度不斷完善,監督能力不斷提升,取得顯著成效。

  但應看到,生態環境本底脆弱、資源開發利用不合理和生態環境被破壞的問題依然存在,個別地區仍存在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現象。因此,必須建立健全生態監督長效機制,加強生態保護全過程監督,確保生態系統得到全面保護。

  生態保護執法監督體系不健全。生態保護監督體系存在生態保護監督機構少、力量薄弱、執法人員缺乏等問題。相比於生態保護執法力度,生態保護部門更注重污染防治,導致缺乏制約各利益主體的生態保護執法監督機構,加之各部門的執法權力相對較小,現行的生態執法監督體系還不能滿足當前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

  生態保護監督職能分散。生態保護主要監督部門包括生態環境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以及林業和草原部門。由於自然資源、林木和草原都屬於生態要素,在生態保護的監督上就會存在不到位的問題。

  社會公眾參與生態保護監督不足。生態保護監督需要充分發揮公眾的作用,將政府、企業、公眾有機結合起來,以此增強生態保護的監督力度。

  加強生態保護監督,需要綜合施策。

  一是結合生態保護基本情況,構建合理的監督體系。國家生態環境部門給予省級部門一定的支持,增加生態保護監督機構並賦予監督機構相應的管理能力,全面落實生態保護監督體系的功能與作用。省級和部門應將引進生態保護領域的人才作為重要任務,以達到擴充生態保護監督隊伍的目的,並組織學習培訓,提升監督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同時各級領導也要加強學習培訓,實現科學監督。

  二是加強環保實績考核,落實生態保護監督責任。各部門按照中央和地方印發的《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嚴格落實職能職責,做好生態保護監督工作。建立健全生態環境部門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將資源消耗、環境破壞和生態效益等與生態保護相關的指標納入領導干部的政績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切實履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推動領導干部認真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監督責任。

  三是多項監督形式並舉,加強生態保護監督力度。建立多項監督形式有效配合機制,落實生態保護決策的執行情況。構建高效溝通交流的監督平台,積極提升生態監督水平,滿足實際工作的基本需求。加強對生態保護監督的宣傳工作,將世界環境日的重點宣傳與日常宣傳有機結合,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態保護意識,確保公眾參與到生態保護的監督中去。

  (作者系重慶工商大學法學與社會學學院教授)

(責編:萬鵬、代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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