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精武 周瑞玨
2023年02月17日08:08 來源:學習時報
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數據是實現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統籌發展、創新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明確提出以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以及安全治理作為數據基礎制度建構的重點內容,這同時也是我國數字經濟發展以及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過程中面臨的挑戰。在實踐中,數據作為一種新的生產要素,現行法律體系難以適用於數據交易活動,數據定價更是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同時,市場主體出於對業務合規風險的擔憂,無法充分開展數據交易活動。因此,通過剖析數據交易過程中數據定價的制度障礙及其成因,能夠更有針對地推動數據定價機制的理論建構和制度設計,進而實現安全高效的數據流動目標。
為什麼要為數據定價
據《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2021年)》顯示,到2020年數字經濟的市場規模達39.2萬億元,佔GDP的38.6%,數字經濟蓬勃發展對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提出更強烈需求。發揮市場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加快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形成“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數據價格生成機制。
2021年1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十四五”大數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數據要素價值評估體系,推動建立市場定價、政府監管的數據要素市場機制。2021年12月,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進一步明確提出,鼓勵市場主體探索數據資產定價機制,逐步完善數據定價體系。
一是數據要素加工后形成數據產品進行交易,能夠給數據提供方、數據需求方和數據經紀人帶來收益和效用﹔二是數據產品投入生產過程與其他生產要素融合應用能夠提升最終產品或服務的性能或生產效率。
主流的數據定價策略可歸納為三類:一是從共時維度,引入數據分層分類策略,能夠反映數據本體不同維度的真實價格。二是歷時維度,引入數據產品生命周期策略,能夠反映各環節的成本付出。三是針對數據服務的特殊場景,利用新技術手段構建自動定價模型,如基於機器學習、查詢、博弈論、元組等的定價,側重於反映特定市場場景構建下的綜合因素對數據價格的影響。
數據定價為什麼這麼難
數據作為一種新型財產客體,社會普遍認可數據的經濟價值和持有人對其數據所享有的財產權利。民法典第127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已經明確承認了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相同的財產屬性。我國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及其配置制度構建了數據安全流動的保障機制,並且圍繞個人信息保護的多元化監管措施也為企業從事數據交易設定了足夠清晰的邊界。但是,在商業實踐中,數據定價活動遲遲無法取得預期目標和效果,並且,數據交易活動所涉及的數據類型、規模和質量遠遠達不到數字市場的商業需求。形成這一現象雖不能一言概之,但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窺見一斑。
第一,數據權利主體多元化,權利歸屬問題難解決。數據作為法定財產類型,不僅包含了合法持有者利用數據獲取經濟利潤和商業價值的權益,可能還包括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個人權益以及促進數據流動的社會公共利益。因為數據的經濟價值並不是依循傳統觀點的買賣邏輯所創造,實踐中大多是由多方主體通過相互協作完成數據經濟活動,此時的經濟利益難以界限分明地予以分隔,權利歸屬問題難以有效解決。
第二,數據交易方式不確定,場景影響效應難量化。在目前的商事活動中,企業之間的數據交易方式尚處於探索階段,交易方式包括直接交易數據模式、數據交易所模式、資源互換模式、會員賬號服務模式、數據雲服務交易模式、API接口訪問模式等。並且,決定數據經濟價值的要素除了數據本身之外,還包括應用場景,可能導致賣方根據買方所處行業的特性採取歧視性價格策略,弱化數據交易活動所能帶來的社會數據資源再創造的經濟目標。因此,市場主體之間往往難以就數據的市場價值認定達成共識。
第三,數據估價指標不統一,數據質量標准難定論。與傳統財產客體不同的是,數據估價的具體指標並不統一,即便是在一般的數據交易活動中,所謂的市場定價也不過是交易雙方之間自行協商的結果,這種“一事一議”的數據估價模式難以為數字市場提供足夠的參考依據。在數據分析技術更新迭代的過程中,市場主體對數據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但行業內始終未能就數據估價指標和數據質量標准達成一致意見,成本、利潤、行業屬性、時效性、顆粒度、數量、范圍等要素均能對數據的最終定價產生決定性影響。
如何解決數據定價難題
第一,交易試點實踐先行,權屬制度適時跟進。數據定價難題的解決不能僅寄希望於制定一套完整可用的數據權屬制度,要在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的過程中,秉持市場經濟發展邏輯,鼓勵和支持數據交易和數據定價的試點工作,通過推動市場主體不斷嘗試符合商業需求和經濟規律的數據定價模式,適時調整和制定數據權屬相關的保障制度,進一步釋放數據生產要素活力。
第二,推動制定數據資產標准,助推形成行業定價機制。數據定價難題的解決是一項長期的經濟社會治理活動,在加速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進程中,首先應當推動制定數據資產的產業標准,設置層次化、場景化的產業標准有助於輔助市場主體選擇兼顧安全和效率的數據交易模式,是一種更容易統一的數據定價方式。鑒於應用場景對數據市場價值的重大影響,可以考慮設置不同行業、不同場景的數據定價機制,盡可能降低由於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價格歧視風險。
第三,培育多樣化數據交易平台,探索全流程數據定價機制。數據定價難題的解決需要對症下藥,應當探索和運營符合多樣化商業需求的數據交易平台,由政府主導,促成數據交易雙方供求對接。針對數據交易平台內常見的數據交易糾紛和合規難題,細化包括報價、詢價、議價、定價等數據定價全流程的制度規范,建立健全數據定價前后的糾紛解決機制,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四,依循數據類型的三層架構,規劃交易收益分配機制。“數據二十條”明確要求建立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的分類分級確權授權制度。在這三層架構下,進一步細分數據生產、數據加工、數據共享、數據交易等各個環節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並結合我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將數據收益分配標准與數據授權機制、數據交易參與活動等因素挂鉤,構建符合商業需求的收益分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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