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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邏輯

田玉麒

2022年11月28日08:14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邏輯

   黨的二十大報告把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確立為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之一,並明確指出:“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這為新時代新征程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提供了重要遵循,為把政治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提供了原則依托。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離不開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理解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邏輯,有助於更好地為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整體性規范和系統性保障。

  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保証

   不同國家在實現民主的能力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是否有堅強領導核心。全過程人民民主是黨領導人民創造出來的理論和實踐成果,黨的領導是全過程人民民主最大優勢,黨的領導制度體系為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証。其一,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所蘊含的黨性和人民性的內在統一確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價值取向。作為馬克思主義政黨,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黨性和人民性的內在統一,始終將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置於中心位置。以黨的領導制度體系為引領,能夠保証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的價值取向及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其二,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所蘊含的政治權威為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方向指引。這一方面決定了黨能夠從頂層設計高度制定關於全過程人民民主發展的基本方略,另一方面又能夠最廣泛動員和組織人民參與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踐,指引全過程人民民主發展方向。其三,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所蘊含的構成要素確保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貫徹落實。黨的領導制度體系由六個基本單元構成,分別具有不同定位和功能,形成邏輯嚴謹、結構嚴密的整體性制度安排,有效鞏固了黨的全面領導地位,將黨的全面領導嵌入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各個環節,確保黨關於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決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

   馬克思恩格斯指出:“民主是什麼呢?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意義,否則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問題在於確定民主的真正意義。”人民當家作主就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真正意義,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則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其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國家根本政治制度,是實現民主的根本途徑和最高形式,飽含全過程人民民主的使命願景,為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制度設計、程序支撐和實踐平台,能夠廣泛容納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踐活動。其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作為新型政黨制度,以合作代替斗爭、以參與代替旁觀、以協商代替攻訐,在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際運行過程中,能夠更好實現利益代表的廣泛性、凝聚共識的一致性、治理決策的科學性。其三,愛國統一戰線堅持大團結大聯合,能夠廣泛動員、充分吸納、有力組織統戰對象參與民主實踐活動,彰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廣泛性、真實性。其四,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尊重各族人民的主體地位,從制度和政策層面保障各民族基本權利,體現了團結與自治、統一與多元、民族與區域的有機結合,契合全過程人民民主主體之“全”、空間之“全”和權利之“全”。其五,基層是國家治理的前沿陣地,也是民主實踐的直接場域。依托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享有自治權利,做到基層社會民建、基層事務民治、基層成果民享,是民主權利的擁有者、行使者、受益者,真正把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價值理念落到實處。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獨特制度安排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以制度化形式廣泛協商和凝聚共識,決定並處理涉及全局的重大問題以及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獨特制度安排。其一,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豐富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踐樣態。協商民主在現實中體現為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社會組織協商等多種渠道,社會主義民主協商制度將這些協商渠道固定下來、確立程序、形成規范,大大豐富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踐樣態。其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保障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功能價值。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保証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通過依法選舉、讓人民的代表來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過選舉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讓人民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既具備選舉民主的功能價值,又蘊含協商民主的功能價值。在黨的領導下,通過廣泛、多層、制度化的協商,實現凝聚共識的政治功能、科學決策的治理功能和匯集民智的社會功能,通過以制度保障協商的方式集中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選舉之外的功能價值。其三,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搭建起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協商平台。專門協商機構是新時代人民政協的性質定位之一,是其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角色定位,也是其在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功能定位。人民政協通過“協商—搭台”“搭台—協商”把政府關心、社會關切、群眾關注的焦點問題置於協商平台,推動政協協商與各類協商有效銜接,共同協商並協力解決棘手問題,體現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的有機統一。

  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堅實制度保障

   在民主與治理深度融合、民主蘊含治理效能的趨勢下,有效監督是保障民主權利不被中斷、權力運行穩定有序、國家治理高效提質的前提條件。離開完善的監督體系,民主效能無從談起。在此意義上,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對於全過程人民民主至關重要。其一,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匯集了多元化監督主體,涉及民主全方位。全過程人民民主是全方位的民主,體現為民主主體的廣泛性,而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匯聚了多元化的監督主體,能夠實現監督主體的多方聯動,契合民主主體的全方位。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監督主體既包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黨委部門、專責監督的紀檢監察機關,還包括履行協同監督責任的人大、政協、行政、審計、司法等部門,也包括負有民主監督責任的人民群眾和社會媒體,全面涵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主體范疇。其二,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凝聚監督合力,覆蓋民主全領域。進入新時代,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更加完善、監督渠道更加暢通、監督力量更加整合,構建了以黨內監督為主導、各類監督貫通協調機制,形成全面覆蓋、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實現公共權力監督全覆蓋,有力保障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扎實推進。其三,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搭建了閉合式監督鏈條,貫穿民主全過程。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堅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促進監督、處置、治理有機結合,著力建設預警懲治聯合機制,將監督貫穿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各個環節、各個階段,全流程保証人民群眾民主權利,全方位保護國家治理成果。

   (作者:田玉麒,系吉林大學行政學院副教授,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堅持和完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研究”〔21&ZD157〕階段性成果)

(責編:劉圓圓、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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