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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社”三方互信才能協同育人

嚴從根

2022年11月22日08:24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家校社”三方互信才能協同育人

   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從來都不只是一家一校一社區之小事,而是關乎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大事要事。《“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要健全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機制。黨的二十大報告再次指出,要“健全學校家庭社會育人機制”。但在實踐中,學校、家庭和社會的協同卻成為一道難題。筆者看來,重建信任是推動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的重要舉措。

  信任危機,協同育人的難題

   信任是人與人溝通交流的基礎。然而,在現今教育領域,學校、家庭和社會恰恰存在信任危機。一是人格信任的薄弱。家長和教師對彼此人格抱有正面評價,對維系家校之間的信任關系尤為重要。然而,當下一部分家長和教師,對彼此持有一種單向度的信任評價,即相信對方行為卻不信任對方品德,如家長信任教師的教學過程卻不信任對方的職業道德。二是能力信任的缺失。能力信任是理性信任,是指家長、學校、社會三方對各自“教育專業能力”的信心。現今,一些家長對教師的專業能力提出疑問,部分教師也對家長家庭教育能力持懷疑態度。三是關系信任的脆弱。家庭內部、學校內部的關系屬於“強關系”,而不同組織成員之間的關系屬於“弱關系”范疇。這種“弱關系”對於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是一把雙刃劍,善加利用能充分挖掘信任功能,處理不當則會導致“弱關系”各方互不信任。

  強化價值認同,增強人格互信

   價值是行為的先導,構筑學校家庭社會價值認同是健全協同育人機制的前提。因此,要從價值認同入手,助力其形成共同的價值觀念和行動准則,加強人格互信,從而筑牢三方育人主體的信任情感根基。

   以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為共同價值追求。培養什麼人,是教育的首要問題。無論是學校教育還是家庭教育乃至社會教育,都應當明晰三方的職責與使命是一致的,猶如一個戰壕的戰友。隻有確立這一共同價值定位,才能引發三方情感共鳴,為構建學校家庭社會互信奠定情感基礎。

   確立“可信任”的身份認同。信任指向“相互信任”,而非“單向信任”。因此,教師和家長確立自身“可信任”的形象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教師群體需要愛惜自己的職業聲譽,嚴格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彰顯教師的“道德人格身份”,贏得家長和社會的信任。家長群體需要明晰自己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師”,不僅要履行好子女監護人的法律角色,更要彰顯“第一任教師”的教育人格形象,形成學校和社會可信的身份形象。

  明確權責邊界,促進能力互信

   雖然學校家庭社會共同肩負著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的職責,但三者職能定位並不相同:學校教育旨在立足校園,通過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知識教育和理性熏陶,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家庭教育則在於通過家庭生活,促進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長﹔社會教育是以社會所有成員為對象,在社會生活和體驗實踐中,培養有理想、有本領、有擔當的社會人。但因學校、家庭和社會在履職實踐中並不能實現無縫對接,進而形成一定空白地帶。一方面,學校、家庭和社會中的每一方都意圖擴大自己的教育權力,從而導致每一方的教育職權都想進入這一空白地帶,引發教育主體間矛盾,造成三者間的相互不信任﹔另一方面,這一空白地帶成為學校、家庭和社會交流的想象空間,容易造成三者主觀上的互相猜忌,由此造成種種信任危機,影響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機制的完善。因此,家校社的信任關系要以堅定邊界意識為支撐。在各方理性認識協同育人的權責基礎上,獲得專業能力信任。

   制定學校、家庭和社會協同育人責任清單。明確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的職責和邊界,並非為了讓它們“各管一段”,而是要壓實三方具體責任,更好實施協同育人。因此,教育部門應牽頭研制《學校教育促進法》,明確學校教育的責任清單。全面貫徹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家庭職責,讓家庭教育正確實施。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社會教育責任清單,確定社會教育職責和權限。確保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不錯位、不越位、不缺位,引領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回歸本源。

   明晰學校、家庭和社會的“不可為”之責。學校、家庭和社會既要向對方展示自己“須做什麼”“能做什麼”,還要向對方表明自己“不能做什麼”。可制定學校家庭社會的負面責任清單,明確各自“不可為”之責。通過學校、家庭和社會互相明晰對方的“能”與“不能”,為三方信任合作關系裝上“安全閥”。

  共建協同平台,實現關系互信

   學校家庭社會三者之間的關系屬於“弱關系”,也就是說,學校家庭和社會的信任關系較為脆弱,隨時可能演變為“不信任關系”。為確保三方互信關系落到實處並得以持久,需要進一步搭建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平台,利用組織力量,夯實信任關系,建立三方互信的長效機制。

   成立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的專門管理機構。我國絕大多數中小學都成立了家長委員會,地方政府也成立了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這些組織對建立學校家庭社會育人機制奠定了基礎,也提供了寶貴經驗。然而,這些組織並非協同學校家庭社會的專門機構——家長委員會基本為學校教育服務,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則主要為家庭服務。因此,各級政府要統籌協調學校、家庭、社會教育的關系,建立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的專門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提供專項經費,統籌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協調發展,引導三方互信。

   建設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共同體。協同育人共同體是學校家庭社會實踐互信關系的載體。充分利用學校、家庭和社會優勢資源,建立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平台,如成立學校家庭社區教育理事會和家校社協同教育俱樂部等,基於共同目標和共同利益,協同開發育人課程體系和實踐體系,並以此為依托增進互信,凝聚共識,構建良好的信任關系,更好發揮教育合力。

   (作者:嚴從根,系杭州師范大學經亨頤教育學院執行院長、教育現代化研究與評價中心執行負責人)

(責編:劉圓圓、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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