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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音樂考古看夏商周早期國家治理中的樂禮

謝乃和 李韶華

2022年08月15日08:3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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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是夏商周早期國家實現禮治天下的重要手段。關於三代國家治理中的樂禮淵源演進關系向來有“損益論”和“變革論”兩種對壘性學術觀點,尤其自20世紀初王國維提出殷周文化劇變說后,以“周樂戒商”為代表的夏商周樂文化變革論愈加流行。從出土資料和傳世文獻等多重資料來看,三代樂禮無論在樂制、樂儀還是樂義層面都呈現出既有繼承又有發展的損益式特征,而集三代大成的周代樂禮就是在揚棄前代特別是晚商樂禮的基礎之上形成的。因此,從最能直觀反映中國早期禮樂文明的金石樂器這一音樂考古視角考察夏商周樂禮的演進,不僅可以深入理解樂在三代早期國家治理中的獨特功能,也可借此透視禮樂文化在三代之際的獨特演進路徑。

同民心而出治道:夏商周樂禮根本功能是樂以資治

樂以治國是三代之樂一以貫之的根本功能。《呂氏春秋·古樂》雲:“樂所由來者尚也,必不可廢……賢者以昌,不肖者以亡。”樂實現其國家治理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納樂於禮,以樂禮的形式參與三代國家政典運行。傳世文獻記載,早在五帝時期樂已成為上以祭祀、次以理政、下以治民的重要施政方式。《尚書·皋陶謨》記載帝舜攝位之時“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命夔以樂德教冑子,命禹用“六律、五聲、八音、七始詠,以出納五言”。樂在早期公共事務治理中已起到平准度量衡、教育貴族子弟、諷諫進言等重要作用。《左傳》引《夏書》言:“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勸之以九歌,勿使壞。”所謂“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九歌和善德、威刑一樣皆是夏代君主行善政之道的必要方式。商人政教體系中樂禮同樣具有重要地位。《禮記·郊特牲》雲:“殷人尚聲,臭味未成,滌蕩其聲,樂三闋,然后出迎牲。聲音之號,所以詔告於天地之間也。”及至周代,周公制禮作樂,樂不僅成為典禮的必備部分,而且是周人保存上古歷史文化的重要方式。考古資料同樣表明樂禮在三代早期國家政教中具有重要作用。與堯都關系密切的山西陶寺遺址高等級貴族墓葬出土的石磬、土鼓、鼉鼓等樂器配組,說明樂器早在國家產生前后已禮器化。偃師二裡頭遺址第六區三號墓的石磬與銅戚、玉鉞等禮器同出,銅鈴也大多出自中型墓,盡管彼時金石樂器還未組合使用,但是其象征身份等級的禮器性質明顯。殷墟及周邊墓葬所出金石樂器組合多樣表明商代樂器作為禮器與社會等級聯系愈加密切。最高貴族級別商王使用多組編磬、編鐃加鼉鼓的樂禮器配置,次等級的如小屯M5婦好墓用編鐃與編磬組合,再次級為特磬與編鐃組合,編鐃單獨使用又次之。此外,甲骨卜辭中多達數十種的樂器稱謂以及以樂器、樂舞名用作祭名也表明文獻所載商政“尚聲”確非虛言。兩周時期出土種類豐富、組合多樣的金石樂器以及常見的“侃喜上下”“用處大政”“以敬盟祀”等樂器銘文皆表明樂禮已深入周代國家治理體系之腠理。所以,夏商周以樂資治的政治功用一脈相承。

二是以樂和政是夏商周共有政治理念。《禮記·樂記》:“樂者,天地之和也”,以樂協和一切關系是樂在三代政教中的一致訴求。《尚書·堯典》:“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詩樂歌舞奏於廟堂最終目的是實現人神、人際關系的和諧共融。甲骨刻辭中“龢”字既指能調和眾樂的編管樂器,又可用作祭名,說明神權政治下的商人將樂聲之和與人神之和從理論上聯系起來。殷周鼎革后,周人在繼承商人相關樂理念的同時,更加注重用樂和諧世俗王權政治下的各種社會關系。《國語·周語》記載禮樂之道“媚於神而和於民”。周人以“和”“協”等字修飾青銅樂鐘並附以“乃和且鳴”“和會百姓”等銘文,其初衷正如《禮記·樂記》所言,期望實現“樂在宗廟之中,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在族長鄉裡之中,長幼同聽之,則莫不和順。在閨門之內,父子兄弟同聽之,則莫不和親”。所以,夏商周以樂和合一切社會關系的政治理念一貫相沿。

所損益可知也:夏商周樂禮的演變在器不在道

夏商周樂禮的根本功能在於樂出治道,但樂禮的物質載體樂器在“形”與“聲”兩個方面因國家禮治需要則呈現出與時俱進的演進特征。

三代樂器“形”方面的演進主要表現在金石樂器的種類、演奏方式和編列因三代封建禮制完善和音樂性能優化的需求而不斷演變。以最具代表性的鐘類樂禮器為例,自陶寺遺址出土銅鈴始,夏商金屬樂器一直以銅鈴為主。最遲至商代晚期銅鈴開始分化為裝飾品和樂器兩途,其中樂器功能逐漸被由銅鈴改造而成的銅鐃所取代,此后銅鐃的樂禮器主體地位持續至周初,陝西寶雞竹園溝[圖1]伯各等墓地甬鐘的面世則宣告周康昭之世前后產生了新的金屬樂器。緊隨甬鐘之后,镈和鈕鐘也先后加入禮樂體系,進一步豐富了三代鐘類樂器。就演奏方式而言,商代以前銅鈴用搖奏,商代晚期以后的銅鐃以植奏為主,周代的甬鐘、镈和鈕鐘皆用懸奏,不過前者為側懸,后兩者為直懸。就編列而言,早期銅鈴鮮有成編使用跡象,商代晚期至西周早期出土的銅鐃大多三件成編,周代甬鐘、镈、鈕鐘則經歷了三件至十數件的不斷擴編,或受周人“樂行八風”觀念的影響,三種青銅鐘在特定時期內都曾保持過八件一組的常制。所以三代青銅樂器名稱、演奏方式、編組雖各有不同,但作為青銅文明在音樂領域的體現,其樂禮器的主體地位終三代未有動搖,在商代與爵觚酒器、在周代與鼎簋食器一並構成體現貴族等級身份的重要物質表征,而其本身合瓦形的基本特征貫穿商周鐘類樂器發展之始終,由此形成先秦樂鐘一鐘雙音的獨特文化景觀,這正是三代樂禮的物質載體樂器在夏商周時期既有演變又有共同禮樂特色的發展特點。

三代樂器“聲”方面的演變主要表現在金石樂器的音階因鑄鐘技術提高和音樂審美的變化而不斷豐富。《周禮·大司樂》記載了周人祭祀之樂的聲調律呂,“凡樂,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大簇為徵,姑洗為羽……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祭祀之樂作為最重要的吉禮用樂,卻沒有五聲之“商”。《禮記·樂記》記載孔子與賓牟賈論《大武》時亦提及“聲淫及商”非《大武》之音。經學家由此提出“周樂戒商”,認為周人出於政治對立的考慮在朝廷樂禮中刻意避用“商”音,甚至有學者提出《詩經》中周詩各部也沒有商調式。從考古出土的樂禮器實物來看,西周中晚期的編甬鐘正、側鼓音的確無法演奏商音,但如將鐘類樂器的音階演進上溯下延至商代晚期至春秋戰國這一長時段,在隻能演奏宮、角、徵、羽四音的周代甬鐘形成之前,商代出土的從殷墟二期至殷墟四期的絕大部分編鐃同樣不能演奏商音,西周初期諸如[圖1]伯各墓、長安普渡村長囟墓等出土的甬鐘正鼓音隻能演奏宮、角二聲。鈕鐘進入樂禮體系之后,隨著鑄鐘、調鐘技術日漸精密,鐘類樂器音階由四聲至五聲、七聲甚至如曾侯乙編鐘十二個半音齊全,甬鐘不能演奏商音也隨之成為過去,故周代樂禮重器甬鐘無法演奏商音只是上古樂禮的階段性特征。可見,鐘類樂器的音階自晚商至戰國乃逐步發展,並無斷層式的“倒退”或“突變”,這背后一方面是青銅技術和樂理知識的發展使然,另一方面也是古人對樂禮音樂性能需求提升的結果。所以,夏商周樂禮器“聲”的層面在易代之際也呈現連續性演進特征。

郁郁乎文哉:周代乃三代樂禮之集大成

周人以“周雖舊邦,其命維新”的開放姿態對上古尤其是晚商樂禮進行了兼容並蓄的吸收,並根據禮治需要,對前代樂禮進行整合與改造,在樂制、樂儀、樂義三方面形成了蔚然大觀的周代樂禮。

首先,周代樂禮在樂制方面沿襲了夏商以前以青銅樂器區分等級的這一傳統,並在宗法封建制的基礎上形成了一套以等級制為核心的樂懸制度。《周禮·小胥》:“樂縣之位,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自王至諸侯、大夫、士每一等級皆有與其社會身份相應的禮樂配置。盡管兩周墓葬出土的樂懸組配與禮書記載的種類、編組、懸挂方式、社會等級匹配等方面有所不同,如關於士這一等級的禮樂配置,《周禮》認為其有特懸之制,而出土的三鼎或一鼎的士級別的大多數墓葬卻無金石樂器隨葬,表明士等級沒有樂懸使用權,但是不同貴族的墓葬其樂禮器配置仍然呈現出明顯的等級化差異。以春秋時期為例,諸侯、卿、大夫三者之間的樂懸等級即以不同種類的樂器組合實現。如山東沂水莒國國君墓、河南葉縣許靈公墓等春秋諸侯墓普遍隨葬四種金石樂器組合且有建鼓相配。卿、大夫墓葬的樂禮器種類則隨之等差式減少。所謂寓禮於器,禮之踐履多以器為承載,層級化的樂禮器組配彰顯了周代禮政合一體制下政治的等級性,也是周人對前代樂禮等級化的繼承與發展。

其次,周代樂禮在樂儀方面沿襲了前代,並根據禮治需要構建了一套以五禮為依托的用樂儀式,成為周人體現親親尊尊觀念和維護宗法封建等級制的重要形式。就樂儀內容而言,周人將黃帝以來歷代之樂納入樂禮體系,並對其進行了禮制化重構。《周禮·大司樂》:“以樂舞教國子,舞《雲門》《大卷》《大咸》《大[圖2]》《大夏》《大濩》《大武》”,以上諸舞樂除《大武》為周人原創之外皆為前代所制,主要表現上古聖賢功業,周人對前代之舞“分樂而序之”,根據祭祀對象適配不同樂舞,尊者用前代之樂,卑者用后代之樂,使前代舞樂與周代祭祀體系相融合的同時也實現了周人尊卑有序的國家治理需要。就樂儀形式而言,周人在商代樂禮基礎上根據宗法封建政治的需要,以吉、凶、軍、賓、嘉五禮為依托,通過樂的參與與否和參與方式,構建了等級有差的上自天子諸侯下至士大夫的一套樂禮儀式。以飲酒禮為例,縱向等級上天子、諸侯等各階層飲酒禮所用樂器、樂詩、樂舞各有不同,如天子以宮懸、八佾奏《大夏》《大武》,而普通諸侯以軒懸、六佾奏《勺》《象》。橫向內容上因不同典禮同一等級的飲酒禮所用樂、舞亦有不同,如諸侯級別的燕禮由於常燕和有事而燕之分,樂儀便有差別。同時,在這種縱、橫差異中又以金奏、升歌、間歌、下管、合樂、興舞六個具體儀程統合所有的祭、饗樂儀,最終形成禮樂相依的獨特儀典。

最后,周代樂禮在樂義方面繼續秉承歷代所追求樂以和同的音樂政治理念,不僅為樂加入“德”的屬性,而且將樂義提煉升華成具有原創價值的樂理論。其中,周人提出“德音”之說就是其不同於商代樂義的一大創舉。在周人的禮樂體認中,音樂本身和諧是其應有之義,但基於樂治的樂還應當具備教化功能,所謂“樂以耀德”“德音不愆,以合神人”“以來遠人”,隨金石樂器演播的大多數雅詩、頌詩也正是在頌德這一政治需求下產生的。另一方面,周人對德音這一樂禮總義不斷充實並豐富其理論內涵。自西周晚期的“和同之辨”開始,周人特別是東周諸子對樂禮的來源、特點、功能等進行了系統思考,最終形成《荀子·樂論》《禮記·樂記》等原創性樂理論成果。所以,自樂義言,周代樂禮可謂集三代之大成。

總之,從音樂考古多重資料看,夏商周樂禮的演進並非“劇變”,三代樂文化的承繼發展既前后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特別是周代樂禮是基於宗法封建制的國家治理需要繼承發展前代樂禮而成。孔子說“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孔子從禮的“損益”角度總結夏商周早期國家政治文化關系,同樣符合三代樂禮演進和上古文明互鑒的歷史實際。

(作者:謝乃和 李韶華,分別系東北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講師,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封建制與商周早期國家治理體系研究”階段性成果)

(責編:代曉靈、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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