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紹坤 宋天騏
2022年05月13日08:05 來源:光明日報
民主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始終不渝堅持的重要理念。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概括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人權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指出“我們不斷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推進人權法治保障,堅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人民享有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權利”。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對於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民法典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目的,表明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價值體系中的地位,也意味著民主價值觀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融入民法典並得到鮮明體現。
意思自治規則有效創新民主價值觀的表達。社會主義民主價值觀的核心在於尊重人民主體地位,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其有效實現的前提是人民的有效參與,而人民的有效參與需要人民能夠自由表達個人的真實意願。民法典強調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的重要地位,通過新增意思表示規則,為民事主體表達真實意願提供保障。同時,民主決策作為民主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其實現不僅需要個體自由表達其意思,而且需要個體積極參與團體決策意思的形成與表達。一方面,個體的意思表達需要遵守民法典的意思自治規則。意思自治規則不僅保護個體的意思表達自由,而且要求個體的意思表示不能超過法律的限度。另一方面,個體應當積極參與團體決策的意思形成與表達,並受團體決策的約束。在民法典中,團體的類型多樣,既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也包括沒有民事主體資格的團體,如業主團體、共有人團體、繼承人團體等。在這些團體中,決策意思的形成與表達不僅要遵循法律或團體章程規定的具體方式、程序等規則,而且受到個體意思表示真實與否、自由與否的約束。例如,民法典將決議列入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再如,民法典對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共有物的處分、合伙事務的決定等都規定了應當實行多數決或一致決規則,這是民主價值觀的具體貫徹和體現。
民事能力模式有效拓展民主價值觀范疇。民主價值觀對人民有效參與的需求,一方面是擴大有效參與主體的范圍。對此,民法典創新了民事主體的規范模式,擴大了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范圍。例如,民法典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就將胎兒納入了參與社會活動的主體范圍,從而使胎兒利益得到了切實保障。再如,民法典創新了法人的類型,除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外,創設了富有中國特色的特別法人類型,將過去游離於法人之外的組織,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納入法人范圍,從而保障這些組織可以有效參加社會活動。另一方面,民主價值觀對人民有效參與的需求,也要求增加民事主體參與社會活動的范圍,建構科學的民事行為能力體系。例如,民法典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准下調至8周歲,反映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背景下未成年人對社會認知能力的提升,從而使有效參與社會活動的主體范圍有所擴大。同時,民法典對監護制度的完善,不僅可以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而且可以使被監護人適當地參與民事活動,從而更好地協助被監護人加快融入社會,參與相應的社會生活。例如,成年監護制度的確立為智力、精神健康狀況存在問題的成年人提供了參與民事活動的機會。
社會治理機制有效擴大民主價值觀內涵。民主管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民主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在民法典中,民主管理主要通過社會治理機制的相關規定實現,這主要體現在:第一,非營利法人作為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可以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活動參與社會治理以實現公益目的。以捐助法人為例,民法典規定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並設執行機構。這不僅有利於實現法人治理機制的高效運轉,而且有利於發揮捐助法人在慈善、扶貧、救災等公益事業中的積極作用。第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相關規范完善了社區治理的法律基礎。民法典完善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制度規范,如適當降低業主形成決議的法定門檻,增加緊急情況下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明確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在扣除成本后歸業主共有,明確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監督權、質詢權,這些規定有利於鼓勵業主積極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參與社區治理,形成有效的社區治理機制。第三,集體成員的規范內容完善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基礎。民法典規定了集體成員可以決定的事項,這些事項主要與集體經濟事務相關,體現了集體成員對集體經濟事務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權利。如規定了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查閱權、復制權等權利以及集體成員的撤銷權,集體成員通過民主決策的方式參與民主管理,並借此實現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民主監督。
糾紛解決機制有效鞏固民主價值觀基礎。民主價值觀的實現,不僅需要從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方面進行制度構造,而且需要運用糾紛解決機制化解可能影響民主價值觀實現的矛盾。民法典中,包含“協商”一詞的法條多達25個,除合同成立或者解除的協商一致、協商不成的糾紛處理等內容外,其他內容主要包括:一方面,從源頭出發,避免糾紛產生。如民法典規定成年監護中監護人的確定可以採取協商方式,規定共有物分割方式的確定可以採取協商方式。通過這些協商方式,可以事先有效避免糾紛的產生,體現了民主價值觀的積極導向作用。另一方面,從結果出發,避免糾紛擴大。例如,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應當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規定損害發生后的賠償費用可以採取協商方式確定等。這類協商旨在通過民主的方式解決糾紛,以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同時,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糾紛解決中充當裁判者,適時化解糾紛,進一步鞏固了民主的價值共識。由此可見,民法典給予當事人充分協商的權利,從源頭和結果兩個路徑上避免糾紛的發生和擴大,並強調糾紛解決機構的作用,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這有利於加深人民對社會主義民主價值觀的認識。
(作者:房紹坤 宋天騏,分別系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吉林大學財產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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