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紀宏 徐梓文
2022年04月01日08:22 來源:光明日報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加強涉外領域立法,進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法律法規,推動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我們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運用法治方式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能力明顯提升。科學完備的涉外領域立法,是推進“一帶一路”倡議實施、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制度基礎,也是應對不穩定不確定國際環境帶來的風險挑戰、打造保護我國海外利益安全鏈條的重要抓手。
法治是開展國際斗爭的重要手段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內容,並日益成為國際斗爭和博弈的重要支撐力量。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世界進入動蕩變革期,國際競爭越來越體現為制度、規則、法律之爭。我們必須加強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和平與發展仍然是時代主題,但國際環境日趨復雜,不穩定性不確定性因素明顯增加,為維護和平發展的國際秩序,將國際沖突和各種安全風險控制在最低范圍,必須在遵循國際法規則基礎上重塑國際關系和國際交往新格局。美國等少數西方國家拋出“基於規則的治理”等誘人噱頭,企圖壟斷全球范圍內法治話語權,為其霸權主義和貿易霸凌套上“法律”外衣。但所謂“基於規則的治理”,不過是他們自己的定義和任意而為,根本不能反映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的要求。這種小圈子意識和強迫別的國家站隊的霸凌行徑,不能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和支持。
面對美國等少數西方國家在國際社會強行推進的所謂“規則”“制裁”及霸凌措施,中國應當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在國際交往中打好法律戰,牢牢掌握運用法治開展國際斗爭的主動權和話語權,塑造國際法治建設者的國家形象,進一步佔據道義制高點。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有理有利有節地開展國際斗爭,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的重要內容。通過運用法治手段捍衛國家海外利益,提升在國際舞台上的法治話語權,中國在全球范圍內的制度公信力和影響力不斷提升。但也要看到,與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實踐需要相比,我們仍然存在短板。進一步提升運用法治手段開展國際斗爭的能力,就要加強涉外法治體系建設,既強調執法司法合作的實踐面向,把拓展執法司法合作納入雙邊多邊關系建設的重要議題,延伸保護我國海外利益的安全鏈﹔也強調涉外領域立法的基礎作用,完善涉外法律法規,推動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
以涉外立法支撐高水平開放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走向世界,以負責任大國參與國際事務,必須善於運用法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明確提出,要“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綜合利用立法、執法、司法等手段開展斗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也明確強調“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
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涉外法治工作。改革開放為涉外法治建設提供了廣闊天地,涉外法治建設也推動我國對外開放不斷向縱深發展。可以說,中國的對外開放事業始終有涉外法治的保駕護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根據黨中央對法制建設的要求和部署,我國涉外領域立法工作不斷推進。1982年制定現行憲法時,以國家根本大法形式明確對外開放政策,允許外國來華投資,或者進行各種形式的中外經濟合作,保護其合法權利和利益。除陸續制定“外資三法”、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對外貿易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外匯管理條例等一系列骨干性、支撐性涉外法律法規外,還在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中設置了專門涉外條款,為對外開放有序進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后,我國開展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規模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立、改、廢工作,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和世貿組織規則的涉外法律體系,有力支撐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不斷提高,外國人員、企業和組織來華快速增長,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業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隨著世界進入動蕩變革期,美西方國家對我國的戰略遏制日益加劇,我國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國際斗爭越來越尖銳復雜。這既要求我們必須提高運用法治手段進行國際斗爭,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能力和水平﹔也要求我們改變現行國際規則適應者的角色,積極參與全球治理和規則制定,做國際規則的維護者、建設者。
不斷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工作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加快涉外法治領域立法工作步伐,涉外法律體系初具雛形,同時也有不少亟待加強的領域。例如,對外投資、對外援助、口岸、開發區、領事保護等領域無法可依或法規層級較低,對外貿易、國籍、在華外國人管理等領域的法律法規比較原則籠統,內外資法律法規不盡統一,一些政策性法規缺乏透明度,都制約著對外開放進一步深化。特別是,在新的國際地緣政治格局變動下,針對美西方國家的脫鉤斷供、封鎖圍堵,必須盡快充實應對挑戰、防范風險的法律“工具箱”,推動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
涉外法治工作,重點在於國際博弈,基礎在於科學立法。針對當前國際斗爭與維護國家利益的需要,應不斷調整立法結構,從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角度增加涉外領域立法的有效供給,保証涉外領域各項工作的有法可依、有法能依、有法必依,保証涉外領域立法的科學性、有效性。
要堅持統籌國內法和國際法,通過立法明確國際條約和協定在國內法上的適用方式和程序,適時通過修憲程序納入憲法之中﹔按照急用先行原則,進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法律法規,適時將相關規章和政策上升為阻斷法,並盡快出台反外國制裁法實施細則,推動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堅定維護我國海外利益,通過在國家豁免、領事保護、對外投資法、對外援助法、涉外民商事糾紛解決等領域的立法,切實保護海外中國企業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秉持前瞻視野,針對國際人才流動與競爭的實際需要,制定或完善移民、外國人在華工作、入籍歸化等方面法律,保証外國人在華合法權益,增強我國人才競爭力和科技創新能力。
法律是一個國家治理智慧的制度性承載,也是解決具體問題的框架性方案。加強涉外領域立法是一個體系化、系統性工程。不斷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不僅能為我國涉外法治工作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也能在風雲變幻的國際斗爭中,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作者:莫紀宏 徐梓文,分別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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