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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訂為教師發展賦權強責

申素平 郝盼盼

2021年12月14日08:20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教師法》修訂為教師發展賦權強責

【專家視角】

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頒布,自此教師群體有了保障自身權益的專屬法律。為社會上重要的特定人群單獨立法,是謂“身份立法”,《教師法》與《公務員法》《檢察官法》《法官法》《醫師法》等並立,凸顯了教師的法律身份和社會地位。《教師法》實施28年來,對於提高教師地位、保護教師權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其中有些規定已不能滿足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於是《教師法》的修訂被提上日程。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發布公告,就《教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九章57條,對教師地位、權利和義務、資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培養和培訓、保障和待遇、獎懲和申訴、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征求意見稿》比現行《教師法》的43條多出14條,其他多處內容也大幅擴充,通過“賦權強責”,為教師發展提供更為堅實的法治保障。

1 提高教師地位,讓教師成為人人羨慕的職業

提起教師這個職業,大家的直觀反應是“羨慕”,主要是羨慕教師有寒暑假,而且帶薪休假。但這種“羨慕”是表層的,隻有教師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享有應有的社會聲望,教師才會成為人人羨慕的職業。

國將興,必貴師而重傅,貴師而重傅,則法度存。《征求意見稿》有多處制度設計旨在提高教師地位。首先,從總體上明確要提高教師地位。第4條基本原則中規定“堅持提高教師的政治地位、社會地位和職業地位”,“三位一體”整體提升教師地位。第8條規定“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促進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

其次,明確教師的雙重法律身份。第2條規定“教師是從事教育教學的專業人員”,確認了“專業人員”的第一重法律身份,通過提高教師資格學歷要求,明確幼兒園、中小學教師職務等級,為教師發展提供上升階梯,特別是在幼兒園、中小學設置正高級職務體現了對各級各類教師專業地位的尊重。除了專業人員的身份,第13條還規定了教師的特別身份,即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職人員,凸顯了公辦中小學教師承擔國民教育的重要性——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專業人員和國家公職人員雙重法律身份,為教師地位的提升以及工資收入待遇的確立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最后,建立教師榮譽制度,對教師進行表彰、獎勵。第7條規定,“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模范教師、全國優秀教師等稱號。”近幾年,於漪、張桂梅等中小學教師先后獲得人民教育家、全國教書育人楷模等榮譽稱號,受到各種表彰和獎勵,在全社會產生了廣泛的影響,整體上提升了教師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第46條規定了六項給予教師表彰、獎勵的具體情形,構建了比較完善的教師激勵體系,有利於充分激發廣大教師的教育情懷和工作熱情。

2 保障教師權利,維護教師職業尊嚴

《教師法》重視保障教師權利,不管是現行的《教師法》,還是《征求意見稿》,都在立法目的中明確“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教師權利原為六項,分別是教育教學權、科學研究權、指導評價權、工資報酬權、民主管理權和進修培訓權。《征求意見稿》將其擴充為七項,新增了研發成果轉化權,並對原有權利的內涵進行了明晰或擴展,保障更加全面。教師的基本權利中,有兩項是保障的重點,也是難點。第一項是工資報酬權,第二項是指導評價權中的教育懲戒。

第一,保障教師工資待遇,維護教師職業尊嚴。在工資報酬權方面,《教師法》第25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因教師工資水平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工資,與區縣財政收入水平直接相關。在一定的歷史時期,該條規定在有些地方沒有實現,特別是有些地方政府發給公務員的年終獎沒有發給教師,為此引發了不少糾紛。此次《征求意見稿》第38條規定“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並逐步提高。”不僅明確了當地公務員的參考標准,而且在工資后增加了“收入”二字,它的實際價值更為凸顯。

從“法律上的權利”到“實際上的權利”有個過程,隨著這些年我國經濟水平的快速發展,國家的財力越來越雄厚(2020年GDP超100萬億),投向教育的經費也越來越多,自2012年以來連續9年做到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佔GDP比例“不低於4%”,2020年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為42908.15億,佔GDP比例為4.22%。2018年9月1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教育大會上承諾,隨著辦學條件不斷改善,教育投入要更多向教師傾斜,不斷提高教師待遇,讓廣大教師安心從教、熱心從教。

2020年7月1日起,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開通“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舉報平台”,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低於當地公務員可實名舉報。2020年9月,根據群眾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台上反映的問題線索,國辦督查室派員赴貴州省畢節市大方縣進行明察暗訪,有效處理了當地拖欠教師績效工資、生活補貼、五險一金等費用以及挪用上級撥付的教育專項經費問題。日前,國務院《關於教師隊伍建設和教師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指出,全國2846個縣根據預算安排已全部實現“不低於”目標。以北京市為例,根據《關於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履行教育職責自評報告的公示》,北京市2018年義務教育教師年人均工資為17.95萬元,公務員年平均工資為16.59萬元,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收入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

第二,保障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維護教師職業尊嚴。一段時間以來,由於《教師法》未出現教育懲戒的字眼,教育懲戒被認為缺少法律依據,面臨合法性危機。又加上《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禁止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而現實中教育懲戒與體罰、變相體罰的界限並不清晰,於是出現了教師不敢管、不願管、不會管學生的突出問題。在“謝某訴韶關十三中”的案例中,學生因上課手機響被英語教師罰站,結果學生下課鈴響后就從教學樓上跳下摔傷,家長認為教師帶有“罰”字的罰站行為就是體罰與變相體罰,學校和教師認為罰站是非常輕微的教育懲戒手段,但苦於沒有明文依據,最后法院判決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想而知,如果因教師懲戒學生發生糾紛,但教師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的話,教師就可能放任不管,這不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

教育懲戒問題是一個小切口,卻關系到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大戰略,關系到營造良好教育生態的大問題。2020年9月教育部正式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規定了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事由、方式、程序和救濟等,為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提供了基本的規范和保障。此次《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回應教育懲戒的問題,在指導評價權中增加“對學生進行表揚、獎勵、批評以及教育懲戒”的表述,不僅提升了教育懲戒的法律依據,而且明晰了該項權利的具體內涵,有利於維護教師職業尊嚴、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3 規范教師職業行為,強化教師責任

馬克思主義的法學觀認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相統一的。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也是如此,法律在賦予保障教師權利的同時,也在強化教師的責任。特別是公辦中小學教師要切實履行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義務,強化國家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和教育責任。《征求意見稿》第1條立法目的、第3條職責使命(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第10條的七項基本義務、第28條考核制度(思想政治素質考核)和第52條法律責任條款,都強化了對教師職業行為的規范,特別是將師德師風建設納入法治軌道。

第一,關於有償補課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規定了學生的休息權、娛樂權,中辦和國辦出台了“雙減”政策,學校正在切實減輕學生負擔。公辦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既背離了其國家公職人員身份,也加重了學生課業負擔,必須予以規范。此次《征求意見稿》專門增加了有償補課的法律責任,在第52條第(四)項規定,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或者以此強制、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的,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關於體罰與變相體罰的問題。《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都規定禁止對學生實施體罰與變相體罰,《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12條還專門對體罰與變相體罰情形作出規定。學生享有《民法典》規定的身體健康權,教師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學生權利。體罰與變相體罰侵犯了學生合法權益,也違反了教師的法律義務。《征求意見稿》第52條第(五)項規定,教師嚴重侵害學生合法權益,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后果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性侵害與猥褻學生的問題。性侵害與猥褻侵害了學生的性自主權,對未成年學生的身心傷害極大。這不僅是違法問題,更是犯罪問題,必須依法予以嚴懲。為此《征求意見稿》第52條第(六)項規定,教師與學生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包括刑事法律責任。在預防性侵害未成年學生方面,國家近些年採取了一系列法律舉措。《征求意見稿》根據近些年的法治進展,進一步織密保護未成年人的法網。第19條規定了從業禁止,因性侵害、猥褻等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處罰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第52條規定對有此類行為的教師,已取得教師資格的,撤銷教師資格,終身不得申請教師資格,禁止從業。

(作者:申素平,系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教授、副院長﹔郝盼盼,系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博士生、北京教育學院教育干部學院講師)

(責編:萬鵬、代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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