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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為中心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實踐

周淨泓 張真理

2021年10月30日12:09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以人民為中心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日前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將於11月1日起施行。這部旨在實現個人信息保護、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基礎性法律,與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鼎足而立,共同搭建起我國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領域的頂層架構。這部法律的出台和實施,是一次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的鮮活立法實踐,也是對我國數字經濟時代保護與利用個人信息基本規則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在立法理念上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個人信息保護法貫徹“網絡安全為人民,網絡安全靠人民”的要求,將人民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需求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結合起來,將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個人信息治理問題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確立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個人信息治理理念和法治規則。該法既有利於保障個人信息權益,也兼顧了人民群眾對享受科技進步紅利,追求更加便捷、更加美好生活的合理需求。

   在權利創設上尊重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尊嚴。個人信息保護法不僅從整體上科學設置個人信息權利體系,確保個人在信息處理活動中享有全方位的知情權、決定權、刪除權等,而且適度引入可攜帶權,加強主體對個人信息轉移與再利用的合理控制,強化個人信息的自主性與可控性。特別是,該法從保障生者利益的角度,對死者的個人信息進行保護,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親屬為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相關的個人信息權利”,充分體現了尊重基本權利的立法宗旨。

   在規則設計中回應人民的迫切需求。對於飽受詬病的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霸王條款”等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了處理個人信息所要遵循的基本規則。對於“大數據殺熟”“應用竊聽”等問題,明確了自動化決策活動的彈性規則﹔對於人臉識別設備、公共攝像頭濫用等問題,劃出了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須遵循的底線規則﹔對於備受關注的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規定為敏感信息,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對此制定個人信息處理的專門規則﹔對於互聯網“獨角獸”企業赴境外上市可能引發的信息安全問題,構建起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涉外規則。

   在實施保障中關照人民的現實困境。面對個人信息治理中主體關系不對等、個體力量弱小的困境,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了互聯網平台企業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也詳細規定了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及其義務。面對遭遇個人信息侵權后投訴無門、損害認定困難且成本高昂的窘境,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應履行“接受、處理與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投訴、舉報”義務的職能部門,而且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組織和由國家網信部門確定的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讓個人信息權益能夠得到實實在在的保護。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數字經濟蓬勃發展,人臉識別、無人駕駛、可穿戴設備等新技術新應用更新迭代,人們既享受著便利快捷,也擔憂信息“裸奔”。重構安全信任的數字社會是民心所向。與個體本位的數據保護立法相比,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借鑒域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立足基本國情,立足於我國網絡社會的發展實踐,回應時代關切與人民呼聲,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構建起具有獨特優勢的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制度體系,為世界貢獻了個人信息保護與利用的中國治理方案。

   (作者:周淨泓、張真理,均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責編:劉圓圓、代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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