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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分配彰顯道德之光

孫春晨

2021年10月25日08:11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第三次分配彰顯道德之光

   “第三次分配”是目前國內學界和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熱門話題。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指出,“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扎實邁進”。這段話為充分發揮第三次分配在促進共同富裕中的積極作用提供了根本遵循。第三次分配與“十四五”期間“縮小收入差距、推動共同富裕”的倫理目標直接相關,針對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共同富裕的追求,黨和政府一直重視第三次分配。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都提到推動共同富裕需要“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又將第三次分配納入基礎性制度安排,表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第三次分配的重視上升到了一個新高度,進入到實際操作階段。作為一種具有明顯道德氣質的分配形態,第三次分配的道德之光將隨著全體人民朝向共同富裕目標扎實邁進的步伐日益彰顯。

  基於道德信念的第三次分配

   作為本土化經濟學概念的“第三次分配”,最初由經濟學者厲以寧於20世紀90年代提出,其意是指人們完全出於自願的、相互之間的捐贈和轉移收入,比如說對公益事業的捐獻,這既不屬於市場的分配,也不屬於政府的分配,而是出於道德力量的分配。與初次分配是依循市場機制實現的分配、再分配是政府力量主導的分配不同,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習慣等因素影響下,高收入群體通過捐贈、慈善和志願服務的方式,實現對低收入和低生活水平群體的幫扶,依賴的是人們自覺自願的捐贈和慈善行為。這種出自民間自願的道德行為彌補了市場力量分配和政府力量分配中存在的不足,它的影響力更為廣泛,它發揮作用的領域也是市場調節和政府調節所無法覆蓋到的。通過第三次分配,能夠滿足人們尤其是弱勢群體對分配領域公平正義的渴望與期待。第三次分配之所以引發人民群眾的強烈關注,就是因為它內蘊普惠大眾的道義倫理,有著極為廣泛的民意基礎。通過道德文化的引導、個人良心的驅使和社會愛心的推動以及社會相關政策和制度的支持,第三次分配能夠恰到好處地彌補利益及效率原則驅動下的初次分配和政府行政手段主導下的再分配無法調整的分配領域空白地帶,依靠民間的自覺自願行動,自發地實現社會財富的有效轉移,對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產生積極推動作用。第三次分配實質上是民眾自發的以分配正義為核心目標的道德實踐活動,第三次分配做得好,既不會傷害效率,又能促使物質生活領域的財富公平和精神生活領域的道德風尚都得以改善,如此,它就能得到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可,從事慈善和志願服務就會成為未來社會發展中的一種道德時尚。

   實現第三次分配的推動力量是“看得見的道德之手”。這隻“道德之手”所托起的分配模式與基於政府權力的收入調節分配模式不同,它依賴個人的道德信念、道德情感、道德精神以及社會責任心。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次分配的道德特性決定了它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來源,如慈善捐贈、志願活動等,是建立在公民個人、團體或組織自覺自願基礎上的,不能以強制的方式要求公民個人、團體或組織必須進行慈善捐贈或志願活動。第三次分配是基於道德信念的分配,是一種道德行為,而道德行為的特征之一是不受強制。

  第三次分配有助於分配正義的充分實現

   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基礎之上切實做好第三次分配有助於分配正義的充分實現。當人與人之間收入差距和貧富差別加大或社會公平出現嚴重失衡狀態時,分配正義就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市場機制所產生的財富分配不公平問題,依靠市場自發演進的分配機制和政府的調節分配機制不可能得到圓滿解決。即使是在市場功能和政府功能都得到相對充分發揮的社會條件下,其財富分配結果依然與人們對分配正義的價值追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我國目前的兩極分化現象仍然存在,如果財富分配傾斜的天平不能得到及時的校正,就可能出現窮者越窮、富者越富的“馬太效應”,將嚴重影響新時代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改善弱勢群體的生活狀況關乎社會公平正義,而分配正義是構成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維度。通過第三次分配,逐步改變社會成員收入水平失衡的狀態,既是分配正義的內在要求,也是充分實現分配正義的有效方式。

   慈善事業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實現方式。慈善事業天然具有道德價值,與資源分配的經濟方式和政治方式不同,它是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方式。慈善是出於同情心、仁慈和善良等道德情感對他人予以關懷的行為,是慈悲情懷和善行善舉的統一。慈善是“情同與共”的道德心理在社會交往生活中的反映,所謂“情同與共”,就是觀察到他人的處境時,聯想到自己如果也面臨那樣的處境而在心理上產生的情感體驗和自我感受。這是一種“設身處地”為他人考慮的道德想象力,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將心比心,推己及人。正是由於人具有“情同與共”的道德認知能力和道德判斷能力,當看到他人的生存境遇以及生活狀態時,就會產生相應的主觀感受與情感體驗,作出對他人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判斷和選擇。當看到他人生活苦難或處境艱辛時,就會油然而生同情之心,主動地、自然地慷慨解囊,救他人於危難之中,這就是慈善行為。實施第三次分配需要社會上越來越多的人抱有同情之心,做出主動的、自願的慈善行為,為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富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三次分配促進社會道德風尚的改善

   第三次分配具有較為強烈的道德色彩。第三次分配的道德理念和價值追求如果被更多的社會成員所接受並付諸實施,它將引發相互關聯的兩方面的道德變化:其一是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自發地、自願地、自覺地通過慈善事業和志願服務等方式,為達成包括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二者共同富裕的目標共同奮斗﹔其二是由於第三次分配在全社會得到更多人的響應,諸多人的道德行為匯聚成良善助人的強大道德力量,社會道德風尚就必然能夠得到明顯改善。從道德心理學角度說,每一個具體的幫助他人的行動,不僅增加了受助方的獲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也同時增強了幫助者的價值感、成就感和意義感。日常生活中“贈人玫瑰,手有余香”“滴水之恩,涌泉相報”等話語,展示了幫助者和受助方美好的倫理關系,第三次分配為幫助者和受助方提供了相互溝通的橋梁與渠道,推動著關懷、互惠和友善的道德風尚在社會生活中逐漸蔓延開來。

   志願服務是在精神生活領域實現第三次分配的有效路徑。如果說慈善事業的倫理目標更多指向物質生活的共同富裕和財富分配正義,那麼,志願服務的倫理目標更多指向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和社會道德風尚的改善。所謂志願服務,指的是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以“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為價值理念、凸顯利他主義和人道主義道德精神的志願服務,能夠增進全社會的道德凝聚力、營造溫馨的公共生活倫理環境、激發全體社會成員的道德能量、在陌生人社會中建立和諧友善的倫理關系,能夠解決社會生活中以道德冷漠為特征的“精神貧困”問題、化解社會交往中的行為失范和人際交往中的情感淡薄等道德病症。因此,志願服務既是在精神生活領域進行第三次分配的實踐方式,又是解決社會道德冷漠現象、改善社會道德風尚的現實路徑。

   全面理解第三次分配,需要准確把握“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這句話的豐富內涵。從第三次分配的角度看“協調配套”,意味著第三次分配不可能獨立發揮作用,而是需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協同配合。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做得好,就能為第三次分配發揮更大作用提供良好的財富資源和道德環境。從第三次分配的角度看“基礎性制度安排”,就是要求政府制定相關的法規和條例等制度,給予慈善事業和志願服務以利益激勵、價值引導和道德獎賞,引導人們自覺地、主動地、積極地參與諸如捐贈、慈善事業和志願服務等形式的第三次分配。

   (作者:孫春晨,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

(責編:萬鵬、代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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