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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推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社會政策體系

李迎生

2021年09月28日08:11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完善推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社會政策體系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征。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社會政策可以發揮獨特作用。社會政策是基於公平理念,運用立法、行政等手段調節財產所得和勞動所得分配不均的國家政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一般遵循效率原則,按每個社會成員、市場主體貢獻的大小進行分配,以打破平均主義。這種分配方式,有助於激勵社會總體財富的增長,但不可避免會造成市場主體之間收入(財富)分配出現差距,如果不加以合理調節,就可能出現兩極分化,影響社會安全運行。在這種情況下,國家運用社會政策對市場機制進行調節,對分配格局進行調整,使收入(財富)在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分配變得相對公平合理,就非常必要。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強調,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並提高精准性,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合理調節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扎實邁進。在一定意義上,社會政策就是國家調節收入分配格局、落實共享發展理念的制度化舉措,對促進共同富裕、夯實黨長期執政基礎十分重要。社會政策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領域都具有重要作用。

  改革初次分配制度,提升中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

  調整初次分配政策,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勞動報酬。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居民收入持續增長,2016年至2019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實際增長6.5%。中等收入群體規模擴大,由2010年的1億多人增加到2019年的4億多人,但我國低收入群體規模仍然較大。因此,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勞動者特別是一線勞動者勞動報酬,對於推動共同富裕十分關鍵。2020年3月通過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明確要求:“健全最低工資標准調整、工資集體協商和企業薪酬調查制度。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調查比較制度,落實並完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十四五”及更長一段時期,我國應切實關注並不斷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資合理增長機制,保持居民收入與經濟增長基本同步,著力提高低收入群體收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

  創新就業促進政策,以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促進勞動者收入水平穩定增加。通過就業,勞動者不僅能取得經濟收入以維持個人、家庭的生存和發展,而且還能實現自身價值,為社會創造更多財富。當前,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高質量發展是為了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發展,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的就業、推動勞動者收入水平穩定增加和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持續推進,是其題中應有之義。為此,在推動經濟發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同時,要繼續把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宏觀政策優先位置,強化政府責任,堅持市場主導,注重緩解結構性就業矛盾,加快提升勞動者技能素質,完善重點群體就業支持體系,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容量,提升就業質量,促進充分就業。通過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保障勞動者就業權益。通過擴大公益性崗位安置,幫扶殘疾人、特殊困難群體特別是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完善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多渠道靈活就業的制度,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提升就業水平。

  以提升中低收入群體的財產性收入為重點創新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在新發展階段,要探索各類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管理、數據等)配置機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暢通要素流動渠道,保障不同市場主體平等獲取生產要素,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健全要素市場運行機制,完善政府調節與監管,做到放活與管好有機結合。探索通過土地、資本等要素使用權、收益權增加中低收入群體要素收入,探索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分置實現形式。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研究制定依法自願有償轉讓的具體規則。城鄉居民家庭擁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隻要合法,都應受到保護。通過政府和市場機制幫助脫貧人口(戶)建立資產、獲得可持續收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

  完善再分配制度,將共享發展理念落到實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社會成員自然稟賦和主客觀各方面條件的不同,結果意義上的分配差異客觀存在。數據顯示,我國基尼系數2008年達到0.491峰值后,總體呈下降趨勢,但現階段我國居民收入和家庭財產格局還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狀況,制約了共同富裕的實現進程。有必要通過完善再分配制度,對初次分配加以矯正,將共享發展理念落到實處。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新發展理念,要求“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增強發展動力,增進人民團結,朝著共同富裕方向穩步前進”。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在完善再分配制度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毋庸諱言,我國現行社會政策還存在亟待健全完善之處,特別是針對農民、農民工的社會政策還存在短板﹔社會政策不同項目的覆蓋范圍、享受水平等還有進一步提升空間﹔社會政策調節收入(財富)分配不合理的效能還未能充分體現。現階段,應進一步完善再分配機制,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調節過高收入和一定程度的財富集中,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推進再分配領域社會政策建設的當務之急,是加快社會政策范式的轉換,以積極進取型社會政策實現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的互構互嵌,取代由於傳統再分配范式對困難群體未加區分的資金、資源直接分配而導致的無效率。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民生改善促進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原則,盡力而為、量力而行,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大普惠性人力資本投入,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完善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兜底救助體系、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重點加強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設。最為關鍵的,社會政策要注重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提高身心健康水平、增強發展能力創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條件,暢通向上流動通道,擴大中等收入群體。

  再分配制度作為落實共享發展理念的關鍵機制,其改革創新要完整准確體現共享發展的深刻內涵。共享發展包含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漸進共享等豐富內容。全民共享,是就覆蓋的人群而言的,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共享發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數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全面共享是對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全面滿足,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權利的全面保障。漸進共享強調共享是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與時俱進、逐步到位的,要堅持循序漸進,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有充分估計。共建共享涉及路徑問題,要牢固樹立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最大限度激發人們的創造熱情。以此為基礎,才能深入理解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的重要論斷:“共同富裕是全體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數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要分階段促進共同富裕。”與此同時,再分配更加強調公平合理,對無勞動能力者切實保障生存權、發展權,對有勞動能力者強調通過誠實勤奮的勞動獲得收入、創造財富,對其面臨的障礙、發展不足等現實問題通過社會政策給予幫助和補償。

  發揮第三次分配的調節作用

  第三次分配涵蓋慈善、志願服務等社會公益事業,是基於一定的價值理念通過民間(個人、組織)自願參與(慈善捐贈、志願服務)而進行的分配。如果說改革初次分配制度切實提升中低收入群體收入水平、完善再分配制度使共享發展理念落到實處等是政府—市場機制,那麼,發揮第三次分配的調節作用則是社會—道德機制,當然同時也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法規對其加以規范、引導和監督。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事業,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黨中央明確將第三次分配作為收入分配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為新時代加快發展中國特色的公益慈善事業提供了方向性引領。

  發展公益慈善事業是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內在要求。脫貧攻堅取得決定性勝利、絕對貧困消除以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消除相對貧困、實現鄉村振興,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當前,區域、城鄉、行業、群體間的收入差距仍客觀存在﹔老、弱、病、殘、孤、災等困難群體規模還比較大﹔教育、醫療、住房、環保等各項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受到財政資金有限的制約﹔等等。廣泛開展慈善事業、志願服務關愛行動,不僅對救助困難群體、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具有直接意義,而且有助於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動人的全面自由發展。

  中華民族有著悠久的樂善好施的傳統。孔子提出了“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的“大同社會”理想,孟子提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漢代出現的“常平倉”、宋代出現的“義倉”等慈善義舉更是經久不衰,一直延續到清末民初。改革開放以來,先富地區、富裕群體等的慈善義舉更是不勝枚舉。發揮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進一步發展公益慈善事業,需要在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上探索創新。例如,加強對公益慈善事業的頂層設計,注重培育慈善文化,強化民間公益慈善意識,完善落實激勵措施,加強對公益慈善資源的監管,充分發揮慈善資源在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扶弱、濟困、托幼、救災及社會公益方面的調劑、補充作用,健全志願服務體系,更好滿足群眾需求。

  (作者:李迎生,系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教授、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社會工作學會副會長)

(責編:萬鵬、代曉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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