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風煥
2021年09月22日08:17 來源:學習時報
社區治理是基層治理的基本單元,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設與發展,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現。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為提升社區治理水平進行了積極探索,積累了不少寶貴經驗,特別是把民主協商機制運用到社區治理之中,推動了社區治理理論和實踐的創新。由於民主協商在社區治理中的運用時間還不長,相應的運行機制還不夠健全,還存在居民參與的熱情度不夠高、治理主體利益沖突缺少化解途徑、制度供給不足等問題,需要在社區治理的實踐中進一步完善和提升。針對民主協商機制在社區治理中的不足,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以最大限度地發揮這一機制在推進社區治理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
完善民主協商程序機制。民主協商的實質是社區治理主體通過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聚集在一起,討論研究事關社區治理主體利益及社區發展的相關問題。這就需要解決民主協商中“議什麼、誰來議、怎麼議、議而決、決而行、行而評”等各個具體環節應該如何規范運行。“議什麼”,就是確定議事專題,這是民主協商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以防止將一些無價值意義的事項納入民主協商的范圍,影響民主協商的效果﹔“誰來議”,就是要解決哪些人來參與討論,是所有的主體還是部分主體,這個環節直接關系到決策的公正性和科學性﹔“怎麼議”,就是要確定議事的具體程序,比如誰主持等,事關決策的公正性和可行性﹔“議而決”,主要解決的是經過討論后如何形成決議﹔“決而行”,解決的是決議以后的執行問題﹔“行而評”,是要解決實踐之后如何評價。現實中上述民主協商的具體環節或多或少都存在界定不清、運行不暢的問題,有待於在認真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之上加以規范。
完善上下信息暢通機制。社區治理是一項上下聯動、綜合性很強的工作。既要有頂層設計,又要有精細化落實,這也是一個理論與實踐密切結合、交互遞進的過程。而現實中往往是:上面的頂層設計等相關政策向下傳達相對容易,下面基層治理中形成的經驗和訴求反映到上面則相對困難,這在社區治理中體現得較為明顯。“上情下達與下情上達”缺乏規范、成熟的制度機制安排,“上情下達”沒有打通“最后一公裡”,“下情上達”時常出現中梗阻。信息不暢,既造成上層不能及時充分地了解掌握基層社區治理的真實情況和需求,以至於頂層設計缺乏針對性和科學性,也嚴重影響了基層社區治理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甚至會逐漸形成社區治理與我無關的消極態度,弱化了社區主體參與民主協商的動力和期望。社區治理亟須完善上下信息暢通機制,以形成雙向穩定有序的協商渠道。
完善基層各組織共治聯動機制。社區治理過程中的民主協商不僅是指直接參與社區治理的主體共商共議,也包括基層黨委和政府。為此,新出台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指出,要構建黨委領導、黨政統籌、簡約高效的鄉鎮(街道)管理體制。這為進一步界定明確基層各組織的角色定位,完善提升基層各組織共治聯動機制指明了方向。以往對社區治理存在兩個相左的誤區:一方面是認為社區治理就是以“自治”為主,基層黨委和政府不要過多干預,以至於基層黨委和政府疏於對社區治理進行管理和指導﹔另一方面是把社區當作鄉鎮(街道)的一個部門或者直接下級,不僅直接干預了社區“兩委”的人員安排,還使其承擔了大量行政化事務。這兩種錯誤做法都提示我們,要進一步厘清基層黨委、政府、社區、駐社區組織、居民等社區治理主體的職責,並根據《意見》的要求和精神,建立完善基層各組織共建共治共享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黨委領導、政府統籌的功能,實現社區“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自治良性發展。
完善民主協商監督機制。民主監督是推動基層工作健康持續發展的關鍵,有人認為民主協商本身就是大家一起共商共議,形成的決定是大家的意見,隻要按照決定落實就行了,再引入監督有些節外生枝、簡單問題復雜化了。其實不然,前面已有闡述,民主協商在社區治理中本身就存在“議什麼、誰來議、怎麼議”等有待完善的問題,當然需要民主監督的介入。對民主協商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有利於規范民主協調的運行程序,提升民主協商的針對性、有效性與科學性。加大信息的公開力度,可以探索聽証會、懇談會、辯論會、議事會等現場直播形式,便於公眾及時了解掌握相關信息,不斷擴大公眾的知情權和知情范圍,為公眾切實行使民主監督權提供支撐。對於濫用監督權或者故弄是非者,以及對於民主協商“作秀”走形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可以探索建立相應的問責制度,以此來不斷提升強化民主監督的作用,推動社區治理民主協商沿著科學的軌道向前發展。
完善社區治理主體教育培訓機制。社區要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自治功能,最為關鍵的條件是什麼?這是需要深度思考和准確把握的問題。馬克思主義告訴我們:人,也隻有人才是決定一切工作成敗的關鍵。顯然,社區治理主體對社區治理現代化起著關鍵性的作用,決定著自治功能的發揮和實現,這在客觀上就需要重視對社區治理主體的全面培養,加大教育培訓,以提升他們參與社區治理的能力,提高其參與社區治理的積極性,使社區治理主體能夠更成熟地運用民主協商這一科學方法。《意見》中指出,要“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基層治理共同體”,要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這些都需要社區治理主體的廣泛參與,都需要社區治理主體具有廣泛參與的能力。這都要求我們要盡快探索、形成一套較為成熟的、對社區治理主體進行常態化教育培訓的制度機制。
完善民主協商評價機制。將民主協商運用到社區治理之中,是社區治理的一大創新,可大大促進社區自治功能的發揮和現代化建設,這是從質的方面對民主協商作出的評價,但僅有定性評價顯然是不夠的,民主協商的效果更應側重於具體量化的考評。進行具體量化考評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採用傳統的方法,如調查問卷、座談會、直接聽取公眾的反饋意見等等﹔另一方面,可以採用數學模型法,將民主協商的事項分類並賦予一定的權重,運用數據計算得出一個具體的數值,將其作為民主協商事項的成績單。這種方法更能精確地反映民主協商的效果,但也對評價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還要注重對評價結果的運用,逐步形成“評價什麼、如何評價、評價運用”相互銜接的一整套民主協商的科學評價體系。
民主協商在社區治理的應用中需要完善的不僅僅是上述六個方面,還有比如現代智慧技術的運用、民主協商運行機制的法律(法規)等等,還需要在社區治理的實踐中不斷反思、歸納和總結,為民主協商機制在社區治理中的科學運用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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