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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理解和把握三次分配的意義

王 創

2021年09月06日17:04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正確理解和把握三次分配的意義

8月17日,中央財經委員會召開第十次會議,聚焦研究扎實促進共同富裕問題,並對促進共同富裕做出戰略部署,提出了系列促進共同富裕的路徑和舉措,包括“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鼓勵高收入人群更多回報社會。更好發揮三次分配對於促進共同富裕的作用,健全並完善相關體制機制,具有深遠意義。

何謂三次分配?三次分配是不同於市場主導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導的再分配的“第三類分配”。經濟學家厲以寧在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與市場經濟》一書中最早提出“三次分配”的概念:一次分配是由市場按照效率原則進行的分配﹔二次分配由政府按照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側重公平的原則,通過稅收、社會保障支出等這一收一支所進行的再分配﹔而三次分配則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動下,通過個人自願捐贈而進行的分配。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把“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確定為基本經濟制度,並提出要“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也提出要“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事業,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

在促進共同富裕的進程中,初次分配更加注重效率,以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推動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結合﹔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尤其是注重底線公平,使所有人都能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務﹔三次分配則反映共建共享的理念,鼓勵通過社會化的機制,形成“先富幫后富”的社會風氣和相關機制安排。

把握“基礎性制度安排”這個要點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明確指出,要“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制度包括基本經濟制度、企業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系列制度﹔“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三次分配是促進共同富裕、縮小貧富差距的重要手段。此次會議中,三次分配被首次明確為“基礎性制度安排”,並上升到了國家戰略體系層面。

有專家認為,我國在現階段明確將三次分配作為“基礎性制度安排”,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一方面,當前我國的貧富差距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初次收入分配導致了收入差距不斷擴大,以財政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環節雖然本著公平原則起到了一定的調節作用,但是對於收入差距過大的現狀而言力度還很不夠,亟須以企業和個人為參與主體的第三次分配來幫助實現縮小收入差距的目標。另一方面,我國已經有了考慮實施三次分配的基礎條件。一是工資性收入的較快增長、資本性收入的多元化和資產價格的攀升、個體經營性收入的增長等因素,都為富裕階層和中產階層的增長奠定了良好基礎﹔二是實際上與三次分配有關的配套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例如慈善法、捐贈法以及志願服務的規范性文件的出台等﹔此外,部分高收入人群開始積極投身於慈善與公益。

防止“過於抬高作用”和“強制性均貧富”兩個認識誤區

三次分配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補充,這是其基本屬性之一。三次分配的基礎及主要載體是慈善,但目前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還不夠健全,相應的政策保障還不到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慈善事業取得了飛速發展,但離新發展階段的需求還有很大距離。在規模上,捐贈額與GDP的比值較低,總量沒有很大突破﹔在質量和結構上,個人捐贈比例過低,容易受到經濟形勢影響產生較大波動。目前,有些認識和觀點過於抬高了三次分配的意義和作用,期望通過三次分配的制度機制來“迅速實現共同富裕”,偏離了它的“補充性”屬性。

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不同,三次分配重在自願,是非強制性的,這是其基本屬性之二。目前,有些認識和觀點將三次分配與此前的平台經濟治理簡單聯系起來,認為是在對資本限制的基礎上,強迫資本參與“均貧富”。這是錯誤的理解,並且可能會影響到共同富裕的推進,更不是分配制度改革的初衷。從具體實施層面講,在建設法治中國的背景下,政府依法行政,往往會通過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企業或個人投身於慈善事業﹔而捐贈者除了享有稅收優惠之外,還可以塑造更好的社會形象。三次分配主要是為了在全社會強調共同富裕的意識與社會公正的價值觀,在三次分配中,不僅受贈方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增加,捐助者的成就感、意義感也在增加。

強化“引導個人多參與”“完善法律制度”“拓展慈善領域”三個導向

三次分配的主體結構有待進一步優化。我國現階段參與三次分配的主體仍以企業為主,個人佔比過低,結構有待優化。應該加強慈善教育和引導,形成良好的慈善文化,營造和諧的慈善氛圍,創造願意捐贈的環境,讓大家覺得慈善捐贈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並不是隻有高收入群體和富人才做慈善,每個人都可以參與慈善。

三次分配的相關法律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自2016年慈善法實施以來,民政部及相關部委共出台了20多項公益慈善領域的政策文件,促進公益慈善事業的規范化和可持續發展。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對公益性捐助主體和捐助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對公益慈善捐贈予以鮮明的鼓勵和支持。目前慈善事業存在的不足,主要在於一些基本的激勵體系和保障制度尚未得到完善。比如,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缺失,對三次分配的運行機制影響很大﹔此外,在稅收方面及相關政策方面,也應對慈善捐贈行為予以實質性的優惠,例如加大個人所得稅中對捐贈的扣除額度,健全公益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通過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激發企業和個人的慈善捐贈熱情等,都需要通過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來實現。

三次分配的關注領域有待進一步拓展。目前,我國慈善捐贈投向教育、扶貧和醫療這三個領域的資金最多。三次分配不僅要關注傳統領域,還應關注科學、環保、文化、體育、動物保護、可持續發展等其他領域。特別是在經濟社會發展越發依靠創新型人才培養和科學技術進步的新時代,一些可能產生突破性、顛覆性成果的基礎科研和技術轉化領域,更應該成為三次分配關注的領域。因為這些領域具有高投入、高風險、長周期的特點,一旦取得突破,將對科學事業的進步和公共利益的提升產生巨大影響。

(作者王創系中共茂名市委常委、組織部長)

(責編:代曉靈、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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