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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經濟當立“天空法則”

鐘 超

2021年04月29日08:10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平台經濟當立“天空法則”

  過去20多年中,互聯網信息技術迅猛發展,平台經濟高歌猛進,各種應用場景下涌現出一大批平台型企業,展現出互聯網經濟發展的強勁勢頭。與此同時,因傳統監管手段相對滯后於互聯網新技術新模式,一些平台企業發展不規范,平台經濟發展不充分,“野蠻生長”的平台經濟生態逐漸顯露出種種負面效應,已經到了不可放任不管,必須加強監管、規范秩序的階段。

  平台經濟是互聯網新技術驅動的創新業態,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技術和產業變革、貫通國民經濟循環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一些平台企業的發展歷程和貢獻成就也為人們所津津樂道。21世紀特別是近十年以來,我國平台經濟企業抓住歷史機遇,在全球互聯網競爭格局中交出了亮眼的成績單。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數據統計,截至2019年年底,我國數字平台企業的市場價值總額達2.35萬億美元,市場價值超過100億美元的平台企業共有30家,在全球范圍內僅次於美國。這都表明,我國平台經濟發展總體態勢是好的,作用是積極的。

  在平台經濟亮麗成績單的背后,一些發展中積累的突出問題及消極傾向逐漸顯現。例如,有的平台經濟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或進行不正當競爭,損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創新生態,擠壓中小企業生存空間﹔有的利用市場監管滯后空白,以商業模式創新為名無序擴張、野蠻生長、橫沖直撞,在沖擊正常產業秩序的同時蓄積了巨大經濟社會風險﹔還有的罔顧消費者利益,違規搜集用戶數據,造成個人隱私泄露,等等。正確厘析並妥善處理這些問題風險,是互聯網數字經濟時代難以回避的時代課題。

  之所以說難以回避,是因為這些問題並非中國獨有。近年來,歐美互聯網發達國家頻繁祭起“互聯網反壟斷”利劍,以FAAG【即臉書(Facebook)、蘋果(Apple)、亞馬遜(Amazon)及谷歌(Google)等美國四大科技企業】為代表的科技巨頭,頻頻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調查起訴,其中谷歌自2020年10月至今,已遭到三起集體反壟斷訴訟,成為繼微軟反壟斷案之后美國規模最大的反壟斷案訴訟。這些事實表明,平台經濟的規范和監管問題已成為互聯網發展到今天的必答題。數字化市場的網絡效應、鎖定效應、規模效應等結構特征,使互聯網巨頭逐步擴大垂直領域和橫向領域的影響力,成為互聯網資本無序擴張和平台經濟壟斷的內在邏輯。

  發展與規范並重,支持與監管齊抓,方能營造更加健康的平台經濟生態。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作為2021年八項重點經濟工作之一,提出要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前不久,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時強調,我國平台經濟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要著眼長遠、兼顧當前,補齊短板、強化弱項,營造創新環境,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推動平台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與此同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也陸續出台了《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為平台經濟明確規則,劃清底線,規范秩序,形成治理合力,促進平台經濟領域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規范是為了更好的發展,扶正是為了成長更加茁壯。我們既要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繼續鼓勵支持平台企業創新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又要加強規范和監管,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穩定,促進平台經濟生態良性發展。一位知名互聯網企業家曾引“叢林法則”和“天空法則”為喻,說明新時代不再信奉傳統的弱肉強食般的“叢林法則”,而呼喚建立一種“天高任鳥飛”的“天空法則”,即所有人雖然在同一天空下,但生存維度並不完全重合,每個參與者都能找到自己的生存維度。

  互聯網因鏈接而生,因開放而興。加強監管、規范秩序,鼓勵有序競爭,防范行業壟斷,崇尚創新精神,尊重知識產權,弘揚開放理念,平台經濟發展的良性生態才能得以建立,消費者、企業、社會等利益攸關方才能共享共生,整個行業才能在自我審視中返本開新,求得市場機制與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約數,迎來更加均衡、長遠、健康的蓬勃發展。 (鐘 超)

(責編:劉圓圓、曹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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