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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古代中國德法共治傳統

2021年03月16日09:33    來源:人民日報中央廚房-言之有理工作室

導語:德治法治並重是古代中國國家治理的重要特征。德治是如何發揮作用的,有什麼樣的治理優勢?古人怎麼看待法治?古代中國是如何將德治和法治協調起來的?我們今天可以從古代國家治理中汲取怎樣的智慧?言之有理工作室約請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張生為我們一一解答。  

言之有理:德治法治並重傳統是如何演變和形成的?

張生:“商周之變”是德法關系的一次大變革。“商周之變”顛覆了以往“祖先即為天神”的天命觀,把天塑造為具有道德人格的主體,確立了天命靡常、與天同心才能以德配天的觀念。以德配天要求從內心檢視自己的行為、約束自己的欲望,從而符合天道的要求。商朝假借天命的刑罰觀念因此受到限制,這為西周提出“明德慎罰”打下了思想基礎。

“秦漢更替”是德法關系的又一次大變革。經歷了春秋戰國時期的禮崩樂壞、百家爭鳴,秦以專任法治而強,實現大一統。代秦而興的漢朝,經過數十年思想更迭,逐漸接受儒家“為政以德”的理念,確立了“德主刑輔”治理思想。到隋唐時期,“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德治法治並重模式日趨成熟。

德治法治並重是一種建立在共同價值取向基礎上的秩序追求,即以價值共識、道德教化、禮制規范以及一定的國家強制,實現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的善治秩序。刑罰也是一種維系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在傳統價值取向上只是為了“濟德禮之窮”,不可以濫用。德治以價值認同來凝聚共識、感染人心,法治以強制規范整飭秩序、糾正違失,兩者相互支撐才能形成同心同德、安分守法的善治局面。

言之有理:德治與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中是怎樣相互協調的?

張生:德治法治在規范體系與實施體系上相互融通。德治與法治各有其“典”“則”。《尚書·五子之歌》中說:“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孫。”“典”是指禮法體系的基本經典、基本法則,確定國家治理的主流價值和主要規范。“則”是各種形態的具體規則,規定行為准則、政務標准等。德治之“典”,主要是官方倡導學習的一系列儒家經典。德治之“則”,散見於各種禮儀禮制、鄉規民約、風俗習慣、家法族規、行業性規則之中。

法治之“典”向上可以追溯到禹刑、湯刑、呂刑等古代刑書匯編。秦漢時期,律的形式日臻完備。唐朝不僅有以刑事法律為主體的唐律,還有法律典則的匯編《唐六典》,法律形式十分豐富。 “法治”之“則”,表現為各種政令、條例、事例和司法成案等。這種“德”“法”各自“有典有則”的規范體系是相互銜接、相互滲透、綜合為治的。

德治法治並重還體現在實施體系的完備上。《大學》以個人道德修養為起點,擴展到天下治平,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家被賦予一定的自治權,親屬之間的糾紛有些可以在家的內部自行解決。地方政府負責本區域內律典、政令的實施,以強制力保障秩序安定,同時又注重道德教化作用。國家對大典、大政負責,也允許鄉賢、書院、家族等團體,以內部章程、規約等規范形式實行自治。

德治和法治都認同儒家倫理觀念,在內在價值方面具有共同基礎。在規范體系方面,典則相互貫通又各有其用。在組織實施方面,既有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又倡導一定范圍的自律自治,國家和民間各負其責,大大提升了治理的有效性。

言之有理:今天可以從德治法治並重中汲取怎樣的治理智慧?

張生:新時代法治與德治的內涵和方式與古代有很大差異,但在兩者結合方式、規范體系融通、組織實施方面,傳統治理經驗仍有許多值得借鑒之處。我們強調法治和德治不可分離、不可偏廢。法治的實現以良法為前提,而良法必須符合基本道德要求。法律的制定、實施、解釋和發展不能與道德相分離。道德也需要通過規范化的表達、組織化的實施,才能與法治更好銜接,轉化為人人遵守的行為准則。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需要完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政策體系,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融入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一方面,要強化法律法規的價值導向,推動核心價值觀入法入規。另一方面,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堅持法律的規范性和引領性相結合,把實踐中廣泛認同、較為成熟、操作性強的道德要求及時上升為法律規范,推動形成法安天下、德潤人心的良好局面。

(言之有理工作室 步超 編輯)

(責編:萬鵬、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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