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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

李少文

2021年02月24日08:14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是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為新時代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制度保障。從2016年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試點以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歷時近5年。改革取得了許多成績,突出表現在現行憲法作出修改,監察法頒布施行,國家和各級監察委員會組建,派駐監察機構和人員逐步到位,配套立法漸次展開等,監察權力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監察組織體系逐漸完備,監察程序相對完整科學合理。特別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一體化運行,加強了黨的集中統一領導。這說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基本實現了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范化。這是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的共同要求,是新時代政治體制改革的顯著成績,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進展。

  修憲立法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先后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這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成就。憲法從根本法的高度為監察權、監察機構和監察制度提供依據,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基礎性法律,它們為新時代繼續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重要保障。

  修憲立法推動政治體制改革。黨的十八大以來,為了適應管黨治黨、全面從嚴治黨的新形勢,推動形成新的國家監察制度,成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謀劃改革的重要內容。為了更好地發揮監察機關作用,強化國家監察,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在全面從嚴治黨中貫徹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黨中央開始推動“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改革必須修改現行憲法。這一方面是要保証政治體制改革得到憲法授權,既維護憲法權威,又增強改革的合憲性、合法性﹔另一方面是要將監察權上升到憲法高度,獲得根本法保障。這反映了“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的改革思路和法治要求。在憲法作出修改之后,制定和通過監察法的任務也順利推進。

  國家監察法律體系逐漸成熟。以法律形式確立監察法治的基本原則、監察機關的職責權限、監察過程的基本程序,是改革的基礎性工作。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統領國家監察工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為監督工作和政務處分提供依據,監察官法為監察官隊伍建設提供依據。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為新型監察體制提供了法治基礎。各級監察機關依法有效開展工作,充分發揮新體制的治理效能,真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

  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已經形成。改革重要目標是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督體系。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是法治化規范化的監察體制。國家監察立法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有效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並通過法律把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體制機制固定下來。這樣的頂層設計將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和法律方式上升為國家意志,轉變為具體的法律制度,實現了組織創新、制度創新,也實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發展、完善。憲法和監察法確立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有效結合。

  以憲法法律規范各項監察工作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就是以憲法法律規范各項監察工作,建立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原則、基本制度和法定程序。這是過去5年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改革取得的巨大成績。

  確立監察法治的基本原則。憲法和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監察工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落實這些基本原則,既有利於確保監察工作有效開展,防止辦案過程中遭遇不合法、不合理的干擾,提升效能,也有利於防止出現辦案安全事故,杜絕冤假錯案,提升監察公信力。尤其是,在立法中宣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治目標,體現了改革的時代性、實踐性。

  規定監察權力的制度框架。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實現了國家監察全覆蓋,從立法上保障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法律明確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中央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各地設立地方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可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各級監察委員會及其派駐或派出機構、人員的權責范圍由法律規定。法律列舉了監察機關的6大類監察對象,將監察全覆蓋法定化、明晰化,為具體工作提供法律指引。

  完善行使權力的法定程序。權力運行符合法定程序,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一方面,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履職時必須始終堅持合法原則,在職責范圍、管轄、案件分配和人員安排方面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絕不能濫用權力,運用權力絕不能出於不法目的、採用不法方式。另一方面,監察機關和人員必須用好裁量權,堅持平等對待、反對選擇性執法,堅持執法合情合理,防止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相互促進

  組建新的國家監察機關,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謀劃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安排。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著眼點就是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形成以黨內監督為主、其他監督相貫通的監察合力。

  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改革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既因為它推動國家監察制度實現根本性發展,也因為它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的全面領導,特別是實現了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黨的十八大以來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依法治國呈現出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局面。兩者不僅有共同目標,也有共同內容。其中,在促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實現執紀執法貫通方面,兩者任務是相同的。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之間雖然性質不同,但密切融合,通過黨內監督補強國家監察,通過國家監察促進黨內監督,兩者相互約束、相互規范。

  保障中國特色監察道路。在改革之前,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這兩種監督方式的監督對象並不完全重疊,監督手段和監督效果也不完全相同。改革將兩者有效結合起來,同時代表黨和國家行使權力。監察法貫徹這一改革思路,為形成新型國家監察體制提供法律依據,為中國特色監察道路提供法治保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我國形成了巡視、派駐、監察3個全覆蓋的統一的權力監督格局,這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鮮明特征和獨特優勢。

  加強對監察機關和人員的監督。在國家監察和黨內監督一體化運行的背景下,通過管黨治黨、全面從嚴治黨,國家監察機關和人員接受黨內法規約束,通過厲行法治、全面依法治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監察法律約束。特別是,監察機關和人員接受人大監督。監察委員會是重要的國家機構,由同級人大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必須依法用好人大監督的各種方式,包括聽取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質詢和調查等,充分發揮人大監督的作用。

(責編:趙晶、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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