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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法典編纂

宋玲

2021年02月03日08:28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中國古代的法典編纂

法典編纂是指對一國法律進行分科編制而形成一套系統法制的立法活動。它或者表現為將既有法令進行整理編輯而形成系統法典的形態,或者表現為將新設法令歸類編纂而形成系統法典的形態。法典編纂的目的不僅在於使法律明確,以便於適用,更是“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的集中體現。我國自古就有著深厚的成文法傳統,法典編纂更是源遠流長。

我國法典編纂的歷史源流

我國的成文法發展很早,雖然很多並未流傳下來,但據各種經籍典志的記載,虞夏之際,即已萌芽。而法典編纂,至遲到春秋戰國,已經蔚為潮流。其中最為著名的就是魏文侯時李悝制定的《法經》。該法典共分“盜”“賊”“囚”“捕”“雜”“具”6篇,前2篇突出法典打擊的重點,所謂“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中間2篇規定了一系列抓捕和審理盜賊的程序﹔“雜”篇將無法歸類於“盜賊”但又迫切需要處理的其他犯罪統攝為1篇﹔最后1篇則規定了定罪量刑的原則和加減幅度等問題,類似於今天刑法典的總則。《法經》奠定了中國古代法典特別是刑法典的雛形。當然,李悝並不是個人憑空創造了這部法典,史載“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說明《法經》的編纂是建立在各國既有法令的基礎上。從中也可見當時成文法之盛。

自商鞅改造《法經》而成六律之后,繼漢代《九章律》,至曹魏《新律》,兩晉《泰始律》,再到南北朝諸律,都基本沿襲了這樣一套法典編纂傳統,但在內容和體例上,均有很大的發展。至《唐律疏議》問世,傳統法典編纂達到了一個巔峰狀態。《唐律疏議》分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12篇500條,成為后世法典編纂的標杆。宋元幾乎全盤繼承,至明清,雖然體例上除“名例”外,按照“吏”“戶”“禮”“兵”“刑”“工”6部劃分篇目,但是主要內容還是基本來自於《唐律疏議》諸篇。唐、宋、明、清各朝的法典,相對於《法經》這樣側重於刑事的法典,其進步之處主要在於:首先,法典的內容大大擴充,盡管“盜賊”依然是刑事打擊的重點,但是有更多調整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法律關系的內容,如“戶婚”“斗訟”諸篇入律,這使得法典的“民本”色彩大大加深。其次,法典雖以刑律為主,但越來越具備“諸法合體”的色彩,尤其是至明清,更是在分篇上就體現“六事”俱備的綜合性法典的意味。再次,法典邏輯更為嚴密,更便於適用。例如,明清律將每一條律文都冠以名稱,即“律目”,這與此前法典以“諸”這一發語詞作為區分每一律條的標記不同,明清律典各條更讓人一目了然。這些都體現了隨著時代的發展,說明我國古代的法典編纂也在與時俱進,不斷完善。

除了以上主要作為刑法典而存在的歷代“正律”的編纂之外,還存在另外一種類型的法典編纂,那就是具有行政法性質的法典編纂。自《唐六典》啟其端,經明會典,再到清代五朝會典及各部院則例,不僅表現了我國古代法典編纂的發展,更是古人“有典有則”“有倫有序”治理策略的彰顯。

古代法典編纂的重心和程序

對一部法典而言,法律的內容和法律表現形式同樣重要。從我國古代法典編纂來看,古人也很注重兼顧二者。

先就實質來看,古代法律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也注重“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打擊犯罪的本意在於維持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各朝法典不斷呈現出“諸法合體”“禮刑合一”的色彩,突出了法律從“重刑主義”到“明刑弼教”的演變脈絡。因此,我國古代法典編纂的重心,在於“正人心、厚風俗”,如五服制度、婚喪儀節等大量儒家禮教內容被編入法典,正說明了這一特點。再就形式來看,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時,慎之又慎,要求法典簡明扼要,對於法律的文字表達,幾乎到了苛求的地步。對此他是這樣解釋的,“民既難知,是啟吏之奸而陷民於法,朕甚閔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簡,使之歸一,直言其事,庶幾人人易知而難犯”。法典編纂要使得法律條文系統化、清晰化,使人明白易知。此外,古代治理之道注重“嚴以治吏,寬以治民”,法典編纂主要是為了杜絕奸吏,綜合性的法典如此,具有行政法性質的會典和則例更是如此。古代重視編纂整肅吏治的官制官規類的會典和則例,正是基於這樣的考慮。

至於法典編纂的程序,古代雖然缺乏現代意義上的立法機關,但法典編纂也絕不是隨意的事情。通常法律的編纂,是皇帝和大臣集思廣益,反復斟酌的結果。唐律自武德肇始、貞觀定律、永徽制疏、開元刊輯,經歷了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尤其是律疏,更是輔政的長孫無忌與李勣等,聯合了最負盛名與學識的儒臣19人,以儒家思想為指導,最終編纂而成,從而使得唐律“一准乎禮”,構成了中華法系代表性法典。《大明律》的纂定,同樣是集思廣益的結果,甚至為了制定該法典,朱元璋還“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二十條”,可見,法典編纂還建立在對此前優秀立法成果的研究和借鑒吸收之上。至於律文的纂定,則一般是開編纂館、設議律官最終定諸條。至清乾隆之后,律文不再修改,則條例的制定,專在刑部之下設律例館負責修訂,原則上“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至此完成了古代法典編纂機構的專門化設置。律例館將朝廷發來的修律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擬定條款,上奏朝廷,再增入法典。其間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反復磋商的結果。可見,古代法典編纂,同樣有細致而嚴謹的程序。

法典編纂對於我國古代國家治理的意義

法典編纂,其意義固然在於從形式上便於使用者明白掌握,服務於司法所需,但除此之外,對於整個國家治理,還有更深層次的意義。

一方面,治平守成方面的需要。法律是治平之要具。歷史上諸多王朝都會鄭重其事地制定自己的法典,而不僅僅是以命令代法律。通過法律這一穩妥的治理方式,能夠恢復社會秩序,加強社會治安,這與我們今天所說的“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有相通之處。另一方面,治政備忘方面的意義。我國古代進行法典編纂,有時會將前朝甚至古代的法律條款載入,比如《唐六典》和明清會典即是如此。這是因為不僅將法典視為司法行政的法律淵源,還將之視為治國理政的寶庫。因此,法典中保留了許多前人的嘉言懿行和制度方略,給目前的治國理政提供智慧的源泉。從司法的角度來看,這樣的內容在明確性、可操作性方面可能存在不足,但從治國理政的眼光來看,把法典編纂和國家治理緊密結合,這其中也不乏可取之處。

(責編:趙晶、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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