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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手筆:把握制度史研究的著力點

朱  英

2020年03月23日08:0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自古以來,我國史家就重視制度史特別是政治制度史研究。回顧過往,中國制度史研究取得不少重要成果,但也存在進一步拓展的空間。深化中國制度史研究,可以在以下幾方面著力。

其一是“貫通”。具體而言,就是貫通古代史與近代史,打破它們之間的隔閡,以長程史的考察視角厘清制度的淵源,探究制度的發展演變及其影響。

長期以來,人們都是以1840年作為中國近代史的開端,這一年份也成為劃分古代史與近代史的界標。這種劃分自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尤其有利於大學歷史專業的教學與學習。但機械地理解這一劃分,則會對制度史乃至整個歷史研究帶來一定消極影響。具體到近代制度史的研究來看,1840年前后的歷史發展存在密不可分的延續性,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一脈相承,應貫通起來進行研究。要深化近代制度史研究,就不能局限於對近代史的考察,而應貫通近代史與古代史,往前追溯歷史淵源。隻有這樣,才能在了解制度原初形態的基礎上,准確把握其在近代的變與不變。新中有舊和舊中有新是中國近代歷史發展的一大特點,制度也不例外。如果不了解一種制度在古代的原初具體形態,就很難准確把握其在近代的發展演變。以貫通古代史和近代史這種長程史研究視野對近代制度進行考察,對許多問題就很可能獲得新的認識,從而有力推動制度史研究整體發展。

其二是“見人”。也就是說,深化制度史研究不能停留於分析規章制度的條文,還需要更進一步深入考察與之緊密相關的各種人。

有學者在論及宋代制度史研究的發展方向時,倡導應該走向“活”的制度史。所謂“活”的制度史,並非指活的寫作方式,而是要注重制度的動態運作與過程。走向“活”的制度史,關鍵就是要“見人”。因為制度是由人建立的,也是由人施行的,制度的動態運作與過程均取決於人。從一定意義上說,研究制度史隻有見到人,才能發現看似死板的制度條文背后鮮活的歷史故事。故而“見人”之后,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使制度史研究從靜態走向動態,成為“活”的制度史。此外,隻有通過考察相關人物的思想與活動,才能了解制度背后隱藏的主觀動機與深刻意圖,進而更好理解和認識影響制度決策與運行過程的各種偶然與必然因素,進而促進我們對制度的理解與認識更加深入細致。

其三是“視角轉換”。這主要是指研究視角與思維方式的轉換,其目的是通過研究范式、研究視角的轉換獲得對制度變遷的新知與新解。

過去,我們研究制度史往往更加注重制度演變與革新,這種探討很有必要,但也存在一定弊端。如果轉換思維方式與研究視角,從另一個角度進行考察,就會發現制度既有變與新的一面,又有未變與陳舊的一面,兩者緊密結合的探討才能得出更為全面客觀的結論。例如,清末誕生的商會,在商人團體制度的建構方面確實體現了諸多變與新的因素。然而,商會的構成仍然是“以各業公所、各客幫為根據”,亦即以傳統的公所、商幫等舊式商人團體為基礎,保留了許多舊式商人團體的傳統。把握了商會在制度層面的這一特點,就不難理解商會某些看似自相矛盾的態度與行為的原因。不僅如此,受近代化發展趨向的影響,我們以往研究近代制度較多地注重其進步性及其影響,這當然很有必要。但如果轉換研究視角,還可以發現近代制度變遷的另一種面相,進而能夠看到制度變遷的復雜性與曲折性。舉例來說,清末“新政”時期,清政府起初大力鼓勵創辦商辦企業,並制訂頒行商法等一系列具有近代特征的新經濟法規,但數年之后又改變鐵路商辦規章,宣布“鐵路系軍國要政,仍應官督商辦”。清末民初鼓勵民間社團發展的制度性規定,促進了新型民間社會的孕育與發展,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則出台許多控制民間社團的規章,這顯然是一種制度性反向變動。所以,研究相關制度的變遷,需要注意轉換視角考察,從而對制度演變獲得更全面的認識。

(作者為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教授、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 人民日報 》( 2020年03月23日 09 版)

(責編:任一林、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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