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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要點問答(41)

要點問答:如何認識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2020年02月05日08:16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編者按:為幫助廣大黨員、干部、群眾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編寫了《〈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對全會《決定》進行了全面闡釋,是學習領會全會精神的權威輔導材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摘選其中內容,推出學習要點問答,以饗讀者。今日推出“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要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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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制度創新的偉大成果?

我們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同中國民族問題具體實際相結合,創造性地制定出並不斷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個制度的基本內涵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1949年,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得到確立,后來被明確載入每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國現行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1984年5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年2月,根據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作出了修改。2005年5月,國務院第八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2014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全面分析我國民族工作面臨的國內外形勢,深刻闡述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針,為做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對黨章作出部分修改,其中就包括增寫“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可以說,我國民族團結事業發展的過程,就是黨領導人民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歷程。

如何理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集中體現了“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顯著優勢”?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在回顧新中國成立70年來我們黨領導人民創造了世所罕見的經濟快速發展奇跡和社會長期穩定奇跡,中華民族迎來了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的偉大實踐基礎上,總結出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具有多方面的顯著優勢,其中一個方面的顯著優勢就是“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顯著優勢”。這個方面的顯著優勢,可以從新中國成立70年來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輝煌成就中得到充分証明。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70年滄海桑田、波瀾壯闊,少數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區的面貌、民族關系的面貌、中華民族的面貌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歷史性巨變。”

“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顯著優勢”是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優勢,是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長期實踐形成的顯著優勢。歷史昭示我們,隻要我們不斷鞏固和發展這個顯著優勢,就一定能戰勝任何破壞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圖謀,以不斷增強的民族團結進步的偉大力量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實現。

為什麼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關鍵在於做到堅持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關於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部署切實貫徹了這一重要論述和重大要求,對堅持和完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具有重大意義,為推進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保証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權,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二)堅持不懈開展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文化觀、歷史觀宣傳教育,打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思想基礎。全面深入持久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三)支持和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發展,不斷提高各族群眾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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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一林、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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