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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縱橫:守住規則 守住幸福

何民捷

2018年11月23日07:48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對於什麼是幸福生活,歷經40年改革開放的中國人有切切實實的感受。吃的穿的琳琅滿目,出門高鐵快速方便,文化娛樂花樣翻新。物質豐富了,人們的自我意識和權利意識也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人知道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買了假冒偽劣產品要得到賠償,旅游服務不好要投訴,等等。

然而,現實中我們也會看到這樣一些人,他們隻顧自己權利張揚,不考慮別人的感受和社會公共秩序。一些人開車加塞,擠公交不排隊,在網上隨便謾罵。還有人在高鐵上霸佔座位,甚至從動物園后山跳進去落入虎口,更有甚者與公交司機爭執引發嚴重公共事故。人們不禁要問,這些人怎麼就不能遵守公共秩序呢?守住基本的規則,稍微克制一下自己的行為,許多悲劇原本都不會發生。

如今,經過多年法治建設,人們主張和實現權利確實更加便利。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等等,越來越多的權利類型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司法機關的便民舉措也讓人們打官司更為方便,越來越多的律師提供著專業法律服務。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也是文明提高的標志。但同時也不要忘記,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享受更多權利,意味著承擔更多義務,對社會負有更多責任。權利和義務存在辯証統一關系,不可分割。正如馬克思所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要獲得落實,離不開每個人義務的履行。比如,隻有大家都尊重別人的人格,社會中每個個體的人格權才能獲得比較好的實現。而對於社會整體來說,每個人所處的社會關系中都既有權利又有義務。就像商人有賺錢的權利,也有誠實經營的義務。消費者要實現自己的權利,也有賴於廠家和商家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由此可見,隻想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權利就是空中樓閣。如果一個社會不講責任、不講義務,社會關系就難以維持。每個人都在集體中履行好自己的義務,才能在這個集體中實現自己的權利。

法律義務是法律規定的責任。法律規范中的義務條款是經過實踐考量的底線規則,需要每個社會主體遵從。設定這些義務的目的就是建立起良好秩序,使社會成員整體權利獲得實現。比如,交通法規就是為了讓使用道路和交通工具的人獲得基本的便利和安全,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是要維護基本社會秩序,讓社會成員獲得基本的公共生活的安寧。遵守這些法規,履行好維護秩序的義務,實際上保護的是自己的安全、實現的是自身的權利。

有人覺得,我不做違法的事,我只是不愛排隊,喜歡隨手丟個垃圾,隨便踩個草坪。他們可能認為這些事微不足道,或者法不責眾,不會有什麼影響。但應看到,規則除了法律還有社會公德、公共守則,這些公德和守則同樣是人們為了實現共同的權利而約定俗成的,遵守它們同樣是人們在社會中安身立命的客觀需要。如果人人都不約束自己的行為,任意踐踏公共秩序,那就會導致公交車誰也上不去,生活環境臟亂差,結果每個人在社會生活裡都會付出更高代價。上述本不該發生的悲劇,起初就是當事人以為逃票是小事、跟司機爭斗是小事,結果葬送了自己的生命和許多家庭的幸福。

規則意識的養成要靠教育、靠法治宣傳,但這些做法並不是要把規則強加給人們,而是要激發起人們內心主動遵守規則的意願,讓人們把守規矩當作需要,願意以規則約束自己的行為。這並不難實現,並不需要每個社會成員都有多麼高的道德修養,而隻要從自己身邊小事做起。比如,在公共場所不插隊,開車不加塞﹔在互聯網上不傳謠言、不謾罵攻擊﹔在日常生活中告訴孩子講誠信、守規則,等等。這樣做是為了大家能夠享有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也是為了自己長久的幸福安康。

《 人民日報 》( 2018年11月23日 07 版)

(責編:王玥芳、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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