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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生產”與原始社會發展動力的研究

——《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再解讀

殷明

2018年11月05日13:36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摘 要:恩格斯通過對原始社會的研究,提出“兩種生產”,這一理論關系唯物史觀在原始社會的適用問題,影響第二國際對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原始社會發展的直接動力等問題的討論。通過對學界“二元論”、“同義論”、“交替論”、“修正論”等觀點的研究,以及與“原初的歷史的關系的四個因素、四個方面”、人的發展狀態的“三個階段”的對接,可以認定恩格斯的“兩種生產”理論並未突破有關社會發展動力的原理,秉持了馬恩的一貫觀點。並且在理論上可將原始社會發展的直接動力歸結於“家庭斗爭”,但需要更多原始社會史料支撐。

關鍵詞:兩種生產﹔社會發展動力﹔根本動力﹔直接動力﹔社會形態

在《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后簡稱《起源》)第一版序言中,恩格斯明確提出“兩種生產”。通過佔有最新的原始社會史學、人類學成果,結合馬克思晚年筆記,恩格斯對原始社會的研究得出了諸多結論。立足於此,他在1888年英文版《共產黨宣言》序言中將階級斗爭的歷史限定於成文史中,直接影響了有關社會發展動力學說的理論構造。對“兩種生產”的深入研究,既有利於明晰恩格斯分析原始社會時使用的科學方法,也有利於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的進一步發展。

一、“兩種生產”的文本內涵

過去三十年間,“兩種生產”理論一直受到國內學者的關注與討論,在“一元論”以外,較有代表性的解讀可以概括為“二元論”、“同義論”、“交替論”、“修正論”、“一貫論”等觀點。“二元論”認為“兩種生產”破壞了唯物史觀物質生產決定論的一元論性質,承認在人類社會中有兩個因素決定了社會的發展,從而與“生產力是社會發展的最終決定力量”相矛盾。持“同義論”觀點的學者認為原文中“直接生活的生產”要做狹義理解,即僅指物質資料生產﹔而“生產本身又有兩種”中的生產則是廣義的,指物質資料生產與人自身的生產﹔因而直接生活的生產作為決定性因素,與物質資料生產含義相同。有部分學者不同意這一觀點,提出原始社會的社會制度受血族關系支配程度高,而在私有制社會中則受私有制支配,體現了兩種生產交替決定、支配社會發展,這種觀點是“交替論”。上述三個觀點都立足於“兩種生產”發生作用的層面及其內在關系。以馬恩思想關聯性、歷時性為研究對象,形成了“修正論”與“一貫論”的分歧。前者認為,隻承認物質生產是社會歷史中的決定力量不符合客觀實際,恩格斯的兩種生產理論是對唯物史觀的發展、改進與修正,應當據此修訂原理層面的舊有觀點。后者則通過比對馬克思恩格斯若干文本中關於生產的思想,認為在《德意志意識形態》(后簡稱形態)、《資本主義生產以前各形態》中馬恩已經產生了“兩種生產”思想的萌芽,因而提出《起源》對兩種生產的明確與馬恩的一貫思想相符合。

由此可以看出,學界對“兩種生產”理論的理解並不完全一致,必須重新考察原文本,重返恩格斯。一句話,需要對經典著作的表述進行逐句分析。

《起源》指出,“歷史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結底是直接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這是“兩種生產”表述中,恩格斯唯一使用“決定性”一詞的地方。在《起源》第一版序言中,他僅指出“兩種生產”制約社會制度,並未明確其具體作用的層次及相互關系,為諸多學說的探討留下了理論空間,也帶來了困惑。學者汪樹敏、萬高潮通過研究德文原文指出,本句中“直接生活的生產”與《形態》中“生命的生產”、《資本論》手稿中“物質生活的生產”實際是相同的德文詞組。學界的共識在於物質生活的生產不能直接等同於物質資料的生產,從而對直接生活的生產作狹義解釋的“同義論”觀點不成立。

恩格斯隨即提出,“生產本身又有兩種。一方面是生活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須的工具的生產﹔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產,即種的繁衍”。本處明確了“兩種生產”的具體內涵,即生活資料及必需工具的生產,與人自身的生產,據此提出的“二元論”觀點是一種理論誤讀。實際上,恩格斯通過對原始社會史料的詳細研究,所凝練出來的上述表述,與“生產力是社會發展的最終決定力量”並不沖突。一方面,在《起源》一書正文中,恩格斯沿用並發展了摩爾根歷史“分期法”。雖然恩格斯指出“親屬關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蠻民族的社會制度中起著決定作用”,但這種決定作用達不到據此將歷史分期的必要程度。歷史“分期法”所根據的,正是“生活資料生產的進步”。另一方面,恩格斯在強調與種的繁衍密切聯系的血族關系對社會制度的作用時,明確其前提為勞動的發展程度,即“勞動越不發展,勞動產品的數量、從而社會的財富越受限制,社會制度就越在較大程度上受血族關系的支配”。

從這兩個方面,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物質資料生產的發展階段在根本上決定了社會形態的發展階段。在勞動很不發展這一經濟基礎上所建立的社會,是原始社會。但這一社會形態的具體面貌——即氏族社會的內部結構、建立於氏族制度之上的胞族與部落的結構——受著人的生產的決定,具體表現為血族關系對社會結構的塑造。根本上的,無論人的生產有多大突破,對社會具體制度有多大塑造作用,隻要勞動不發展到相應程度,社會就不會跨越其所處的歷史階段。

《起源》緊接其后的一句話,是學界爭議的焦點。“一定歷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內的人們生活於其下的社會制度,受著兩種生產的制約:一方面受勞動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家庭的發展階段的制約”。這一句表面上直接分析了“兩種生產”對社會制度的制約作用,實際上論述的是“勞動”與“家庭”的發展階段對社會制度的制約,是一種間接性質的論述。必須指出,該句中的“勞動”並不直接等同於兩種生產中“生活資料及必需工具的生產”﹔同樣地,“家庭”也不等同於“兩種生產”中人自身的生產。

具體而言,家庭的發展階段不僅受人自身的生產的制約,也受生活資料及必需工具的生產的制約,即受到“兩種生產”的共同影響。對此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把握:其一,“原始歷史上家庭的發展,就在於不斷縮小最初包括整個部落並在內部盛行兩性共同婚姻的那個范圍”,由於種的生存的需要及自然選擇的作用,人自身的生產不僅在數量上有擴張的需求,而且在質量上不斷為生育提出限制,以排除近親繁殖帶來的疾病與危害。這種限制,使原始的血緣家庭發展到處於群婚較高階段的普納路亞家庭,並繼續發展,體現出人的生產對家庭的制約作用。其二,“每個原始家庭,至遲經過幾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原始共產制的共同的家戶經濟……決定著家庭公社的最大限度的規模。”這種對家庭公社規模的限制,以及由此導致的原始家庭的分裂,除了血緣關系所能承載的成員數量的影響,還受到經濟因素的影響。特定的家戶經濟,隻能承載處於特定發展階段上的家庭形態,家庭發展階段受到生活資料及必須工具的生產的制約。

因而這一句話,在邏輯上呈遞進關系,即由“生活資料即所需工具的生產”過渡到“勞動”中物質資料的生產與再生產,由“人自身的生產”過渡到受“兩種生產”共同作用的“家庭”的發展。而這種家庭發展所帶來的家庭關系、親屬關系的成熟,已經蘊含了社會關系的生產的萌芽。隨著人的生產的發展,“第一次發生了分為外甥和外甥女、內侄和內侄女、表兄弟和表姊妹這一類別的必要”、“父親、子女、兄弟、姊妹等稱呼,並不是單純的榮譽稱號,而是代表著完全確定的、異常鄭重的相互義務,這些義務的總和構成這些民族的社會制度的實質部分”,從而使得具有特定內涵的血緣親屬關系不斷豐富。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起源》第一版序言對“兩種生產”在理論上的闡述,是恩格斯對《形態》中“原初的歷史的關系的四個因素、四個方面” 的理論再述。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了物質生活的生產與再生產后,直接指出“一開始就進入歷史發展過程的第三種關系是:每日都在重新生產自己生命的人們開始生產另外一些人,即繁殖”,這裡指代的正是人自身的生產。《起源》中對“兩種生產”的指認,無疑是對《形態》中上述敘述的進一步明確,因此“一貫論”的基礎較為堅實。

回到《起源》一書文本,接下來的一句話對把握“兩種生產”的內在聯系有重要意義,“勞動越不發展,勞動產品的數量、從而社會的財富越受限制,社會制度就越在較大程度上受血族關系的支配”。“交替論”將這句話作為人的生產對原始社會的發展起決定性作用的依據,忽略了這一句前半部分所敘述的勞動的前提性、限制性作用,這一點在前述對“二元論”的分析中已經得到明晰。

通過對“兩種生產”內涵的厘清,我們可以初步得出如下結論:一是,勞動的發展程度是血族關系發揮作用的基礎與前提性條件,生產力是社會發展的根本決定力量,生活資料及所需工具的生產決定所處的社會形態。二是人自身的生產在一定社會形態內發揮作用,無法單純通過人自身的生產的發展突破所處的社會發展階段。血族關系只是在生產力不發達的原始社會階段中,對該社會形態的具體結構、制度加以支配、決定,人自身的生產決定這一社會形態的具體面貌。三是家庭的發展階段受“兩種生產”共同制約,家庭關系不能簡單等同於人自身的生產所形成的關系,“兩種生產”制約著社會形態的本質與表現形式。“兩種生產”並不是對唯物史觀基本原理的突破與重塑,而是加以細化與明確。

二、原始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學界對“兩種生產”理論的研究,時而脫離《起源》一書正文的分析,從而純粹在學理上加以探討,並希望思辨地解決這一理論與基本原理的關系。部分學者根據《起源》第一版序言對“兩種生產”的理論概括提出,原始社會的發展由人自身的生產所決定,需要修改原理中有關社會發展根本動力的論述,即關於社會基本矛盾的既定概括並不適用於原始社會。實際上,這一認知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理論困惑,能夠在該書正文對原始社會的具體考察中得到說明。因此,需要進入《起源》的正文語境中深入理解“兩種生產”的立論基礎。通過對原文本的梳理發現,“兩種生產”理論並未突破當前原理體系。

首先需要厘清原始社會形態結構發展的脈絡。努力脫離動物狀態的原始人類,“以群的聯合力量和集體行動彌補個體自衛能力的不足”,在這種基本依靠自然條件生存的群體中,生育處於雜亂無章的狀況。在這一生產力水平上,人的生產的進步排除了不同輩分之間的生育可能,由此發展出的“血緣家庭”是“家庭的第一個階段”,並且這種“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會關系”。在這一家庭的范圍內,處於同一輩分的人們互為夫妻。隨著“原始共產制的共同的家戶經濟”的發展及其對家庭公社規模的限制,以及人的生產進一步對同一輩分中兄弟姐妹間生育可能的排除,家庭發展到群婚的較高階段“普納路亞家庭”,“氏族就是由這一進步直接引起的……它構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大多數野蠻民族的社會制度的基礎”。由此可見,家庭起初是原始社會的唯一社會關系,氏族是從家庭中發展起來的新的社會關系,並且隨著新出現的“社會的和宗教的設施而日益鞏固起來”。“我們也看到,氏族作為社會單位出現以后,氏族、胞族和部落這整個社會組織就怎樣以幾乎不可抗拒的必然性(因為是天然性)從這種單位中發展出來。這三種集團代表著不同層次的血緣親屬關系,每個都是閉關自守,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但是又互相補充。”由此,我們在總體上考察了恩格斯所梳理出的原始社會形態結構發展的脈絡,家庭、家庭公社、氏族、胞族、部落等組織的演變體現了原始社會制度由萌芽到成熟全部過程。

其次需要厘清家庭、家庭公社與氏族之間的關系。雖然“普那路亞家庭……是一個引出母權制氏族的現成的出發點”,但是“在氏族制度之下,家庭從來不是,也不可能是一個組織單位,因為夫與妻必然屬於兩個不同的氏族”,氏族不是家庭的集團或是家庭公社,家庭和氏族之間不存在包含關系。這是由於,氏族是一個有著確定成員的、“彼此不能結婚的”血緣親屬集團,氏族內部禁止通婚“是氏族的根本規則”,把握這一點才能認清氏族的本質。原始社會的經濟結構,是以共產制的家戶經濟為基礎的,這一模式“是由一組家庭按照共產制共同經營的,土地是全部落的財產,僅有小小的園圃歸家戶經濟暫時使用”,這一組家庭雖然屬於同一部落,但婦女與男子卻來自不同氏族,因而這種物質資料生產對氏族具體形態的塑造作用並不明顯而具體,人自身的生產更多地決定了這一社會形態的具體面貌。此外,恩格斯在這一經濟基礎意義上使用的家庭概念,指代的是兩性生育的一種同居狀態,根據原文語境下的敘述,這種代指同居狀態的家庭組成的家庭公社,實際上就是是普納路亞家庭、家長制家庭等家庭發展階段意義上的“家庭”,是上述同居狀態得以實現的基礎與集合。

對上述兩個問題的闡述,實際上已經蘊含了對原始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問題的探討。第一,家戶經濟是原始社會制度發展的經濟基礎。雖然普那路亞家庭的誕生,直接來自於人的生產的進步,即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生育可能排除在外,但是由於家庭公社的規模有其最大限度,“每個原始家庭,至遲經過幾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這種規模上的限制,並非因為血緣關系無法維系龐大的成員結構,而是因為原始共產制的家戶經濟有其承載的上限。在早期母權制氏族中,“這種共產制家戶經濟是原始時代普遍流行的婦女佔統治地位的客觀基礎”。因而家戶經濟成為了原始社會制度發展的既定歷史條件,是人自身的生產與血族關系僅僅依靠其自身所無法突破的經濟基礎。

第二,家戶經濟維持在一定水平上時,社會具體結構的較大變革在社會形態層面上是微小的。勞動生產率“在以血族關系為基礎的這種社會結構中”日益發展起來之前,既有的生產關系尚未變為生產力的桎梏,生產力的發展始終未超越既有家戶經濟下的生產關系,因而其決定性作用易被忽視。表面上,在生產力發展緩慢的原始社會中,人的生產的發展促進家庭、氏族的演變從而決定了宗教、法的關系的發展,公共事務管理的成熟,社會具體結構的發展。實際上,這種發展是在極低生產力水平上的發展,恩格斯指出,“全盛時期的氏族制度,如我們在美洲所見的,其前提是生產極不發展”。即使氏族制度由原始形態逐步發展到成熟形態,也始終未超越原始社會而步入下一歷史發展階段。在氏族發展的各個階段上,“人類差不多完全受著同他異己地對立著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生活在自然形成的共同體之中。馬克思按照人的存在狀態,把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劃分為三個階段,在這一尺度下,原始社會從未超出“人的依賴關系”階段,既在人對自然的依賴方面,也在人對人的依賴方面。隻要人不脫離原始公有制,不脫離氏族的臍帶,那麼社會具體結構的變革,無論在人類社會“五種形態”意義上,還是在人的發展狀態的“三個階段”上,都是極其微小的。

第三,一旦家戶經濟發生改變,原始社會便發生根本性變化。必須指出,“當人民的生活條件和氏族制度還相適應時,這樣的變革是不可能的”。在恩格斯總結的國家形成三種形式中,德意志人國家的建立便體現了這一論斷的精神實質。德意志人征服羅馬帝國時,並沒有形成更加進步的分工,生產力並未出現本質發展,“由於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處於同一經濟發展階段,從而社會的經濟基礎依然如故,所以,氏族制度能夠以改變了的、地區的形式,即以馬爾克制度的形式,繼續存在幾個世紀”。而當原始公有制被日益發展起來的私有制、奴隸制所突破時,無論當時的氏族制度如何成熟也不能改變逐步崩潰的歷史進程。經濟基礎帶來的改變是根本性的,氏族制度被炸毀,人類社會形態便原始社會走向下一階段。

一句話,原始社會中家庭、氏族的發展隻有量的變化,沒有質的改變。一是經濟基礎沒有發生質的改變。以原始共產制為基礎的家族公社是原始社會基本的經濟單位,成員在其中被組織起來共同勞動。二是社會關系沒有發生根本變化。家庭作為起初唯一的社會關系,是帶有明顯不成熟性的原始關系混同體,是諸多新的社會成分的萌芽地。隨著公共事務的發展,公共職位增多、權力增大,法的、宗教的等新的關系逐步從家庭中長成並分離,最終脫離家庭而形成上層建筑的一部分。但這一切都離不開經濟基礎,雖然新的社會關系逐步產生,具有根本性的生產關系卻始終沒有本質性的改變。因此,“兩種生產”理論視角下,原始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仍是社會基本矛盾。

三、原始社會發展的直接動力

恩格斯強調“兩種生產”,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強調“直接生活的生產”並不直接等同於物質資料的生產,其中還包括“人自身的生產”。這同馬克思恩格斯在與唯心史觀以及各種思潮的斗爭中,重點強調經濟基礎的決定性作用,導致其他學者在理解上發生誤區息息相關。1890年,恩格斯在致約瑟夫·布洛赫的信中指出“青年們有時過分看重經濟方面,這有一部分是馬克思和我應當負責的,我們在反駁我們的論敵時候,常常不得不強調被他們否認的主要原則,並且不是都有時間、地點和機會來給其他參預交互作用的因素以應有的重視”,並在這封信中明確否定了“經濟因素是唯一決定性的因素”的觀點。因而在明確了原始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仍是社會基本矛盾后,對“兩種生產”在原始社會作用的考察,就面臨著對原始社會發展的直接動力的探討。

在1888年英文版《共產黨宣言》序言中,恩格斯將階級斗爭的歷史限定於成文史中,從而將這一社會發展的直接動力限定於階級社會中,並沒有進一步明確原始社會發展的直接動力。通過對《起源》中原始社會有關史料及研究的梳理,在理論上可以將這一直接動力初步構建為“家庭斗爭”。具體而言,氏族由家庭中發展形成並走向成熟與全盛,家庭又在發展中與氏族逐步對立,最終家庭取代氏族從而步入新的社會發展階段,這是一個否定之否定的上升階段,是“家庭斗爭”在原始社會發揮直接動力作用的總體過程。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家庭與自然的斗爭﹔家庭與家庭的斗爭﹔家庭與氏族的斗爭。

一方面,家庭與自然的斗爭使得家庭形式不斷發展,群體的能力不斷拓展。“原始歷史上家庭的發展,就在於不斷縮小最初包括整個部落並在內部盛行兩性共同婚姻的那個范圍”。面對自然選擇的作用,人們通過對近親婚姻的逐步排除,使近親繁衍導致的病症逐步減少,個體的能力在整體上呈上升趨勢。這種優勢的積累,使得最初通過對父母子女間生育可能的排除而形成的第一個家庭形式,“血緣家庭”,相較於原始雜亂生育模式下的人類群體具備更強的生存能力,並在其后的家庭發展階段上產生新的優勢。“凡近親繁殖因這一進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發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婚姻當做慣例和規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這種人的素質的提升,主要來自人自身的生產的在縱向上的發展,這是家庭對自然的斗爭的必然結果,也是對自然選擇規律的客觀把握。

另一方面,家庭與家庭的斗爭引發共同活動方式的改變。這裡的“共同活動”來自《形態》一書,“生命的生產,無論是通過勞動而生產自己的生命,還是通過生育而生產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現為雙重關系:一方面是自然關系,另一方面是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的含義在這裡是指許多個人的共同活動。這種共同活動方式的改變,表現為原始社會中人的平等地位的逐步喪失。“人口的數目隨著畜群的增加、農業的擴展以及手工業的萌芽而日益增長﹔與此同時,產生了財產上的差別……產生了貴族分子”,家庭與家庭在生產上發展的不平衡,造就了財產上的差別,這種斗爭的結果起先是經濟上地位的不平等,后來便是氏族公共事務管理上的不平衡。氏族制度中處理公共事務的機關,如希臘氏族的議事會,“造成了發展和加強貴族分子的機會”。當氏族酋長出缺時候,其親近的同氏族男親屬逐漸享有優先權,這不僅發生在在易洛魁人和希臘人中,而且也發生在羅馬氏族中,“氏族酋長總是從每個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選出的習俗,在這裡也造成了最初的部落顯貴”。這種自然形成的貴族,獲得了牢固的基礎,“但是所有這一切並沒有改變制度的最初的根本性質”。家庭與家庭的斗爭引發共同活動方式的改變,使得原始社會中出現了不平等的萌芽,在不存在統治和奴役的氏族社會中撕開了一條裂縫。

由此帶來的第三個方面,是家庭與氏族的斗爭,並最終取代氏族,直接推動社會形態進入新的階段。家庭一直發展到第三個形式初期,即“對偶制家庭”初期時,還未與氏族發生尖銳對立。“這種對偶制家庭,本身還很脆弱,還很不穩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希望有自己的家戶經濟,因此它根本沒有使早期傳下來的共產制家戶經濟解體”。但是由於畜群的馴養以及新的財富的發現,“開發出前所未有的財富的來源,並創造了全新的社會關系”,發生了對家庭的革命。財富“轉歸家庭私有並且迅速增加起來”,不僅使得家庭中丈夫的地位大幅提升,並引發財產繼承等一系列制度的變革,最終要求“必須廢除母權制,而它也就被廢除了”。這種母權制對父權制的讓位,是家庭與氏族斗爭的第一個成果。“由子女繼承財產的父權制,促進了財產積累於家庭中,並且使家庭變成一種與氏族對立的力量”,這種財產的差別,使得氏族組織開始瓦解,對社會制度發生反作用,個體家庭得以成為一種威脅氏族存在的對抗性力量。最終,家庭與氏族斗爭產生了第二個成果,即“各個家庭家長之間的財產差別,炸毀了各地迄今一直保存著的舊的共產制家庭公社”,瓦解了氏族社會得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家庭開始成為社會的經濟單位,而社會形態也從原始社會走向下一階段。

在生活資料及所需工具的生產與人自身的生產、生產關系與血緣親屬關系的共同影響下,作為原始社會發展直接動力的“家庭斗爭”不斷深化。在這一過程中,家庭形式不斷發展,原始社會制度走向成熟﹔共同活動方式發生改變,平等的氏族社會中出現了貴族的萌芽﹔氏族制度的穩定性發生持續性變化,並在家庭的對立性作用下逐步喪失其存在的合理性。上述對“家庭斗爭”是原始社會發展直接動力的學理分析,雖然沒有結合當代人類學、歷史學最新研究資料,但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新的研究的序章。

四、“兩種生產”與唯物史觀基本原理

結合“兩種生產”的理論構建以及《起源》正文對這一思想的史料支撐,前文已經重新闡釋了“兩種生產”的文本內涵,探討了原始社會根本動力與直接動力的問題。正如前文引用的恩格斯於1890年致約瑟夫·布洛赫的信中所述,經濟狀況是基礎,但是決定斗爭形式的還有其它諸多因素,只是在過去的闡釋中更加強調經濟的基礎性作用。歸根結底,恩格斯在《起源》中所明確的“兩種生產”理論,展現出的正是對唯物史觀基本原理闡釋上的視角繼承與視角轉變。

“兩種生產”是對《形態》中所明確的歷史主體闡釋視角的繼承,而非《<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所秉持的歷史客體闡釋視角。初步來說,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第一卷第一章第[2]部分中對“原初的歷史的關系的四個因素、四個方面”所做的考察,包含有以歷史主體為視角的敘述邏輯。在分析了物質資料的生產與再生產、人自身的生產后,他們指出,“這樣,生命的生產,無論是通過勞動而生產自己的生命,還是通過生育而生產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現為雙重關系”這種將物質資料的生產與再生產概括為“通過勞動而生產自己的生命”正是人的主體性的體現,是一種對生命在本質上的關懷。而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馬克思所強調的是一種歷史的必然性,即從物質生產力以及與其相適合的生產關系的方面,論述了經濟基礎與上層結構間的關系,是從歷史客體角度進行的闡釋。《起源》在直接生活的生產中額外關注了人自身的生產的重要意義,可以說是對上述視角的一種兼顧。當然,由於文章研究重點不在於此,這裡的分析和論証還很不充分,但是對這一問題的探討有助於深化對“兩種生產”理論的研究,也為對唯物史觀的理解提供新的思路。

除了這種視角上的關聯性,就《形態》與《起源》在文本邏輯上的密切關聯而言,馬克思恩格斯在《形態》中考察歷史發展過程中的第三種關系、特別是家庭關系的發展時便已指出,“應該根據現有的經驗材料來考察和闡明家庭,而不應該像通常在德國所做的那樣,根據‘家庭的概念’來考察和闡明家庭”。是這對創作《起源》的需要的直接闡釋,也為我們從《起源》文本出發,進一步發展唯物史觀基本原理提供如下啟示:

第一,不是從觀念思辨上、而是從歷史材料上發展唯物史觀,純思辨的探索無益於基本觀點的根本性發展。由於原始社會研究資料的匱乏,“在60年代開始以前,根本談不到家庭史”,因而馬恩對原始社會的研究工作,直到《形態》一書完成三十多年后才具有開展的可能性。通過對摩爾根、巴霍芬、麥克倫南等原始社會研究學者的成果的充分佔有,恩格斯探索並形成了“兩種生產”理論。這不僅表明,“即使只是在一個單獨的歷史事例上發展唯物主義的觀點,也是一項要求多年冷靜鑽研的科學工作”,更說明對“兩種生產”的理解必須進入到《起源》正文語境,不能停留在抽象出來的純邏輯思辨中人為地構造關系。

第二,注重從生產角度對歷史發展予以充足的經濟論証。在對原始社會研究學者的成果的分析中,馬恩發現雖然摩爾根“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發現了……唯物主義歷史觀”,但沒有從本質上也就是生產上進行充足的經濟論証,因而恩格斯將這一方面“全部重新改寫”,以滿足其對《起源》中相關問題的研究。在考慮社會發展根本動力與直接動力問題時,特別是對新發現的有關原始社會材料展開研究時,應當注重“經濟方面的論証”。立足於此,才能形成對唯物史觀有真正發展作用的研究成果。

[作者系國防大學政治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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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

[10]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

[11]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

 

(責編:謝磊、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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