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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纂展現中國智慧的民法典(對話)

——訪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

記者 徐 雋

2018年09月05日08:1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目前,立法機關正在加緊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力爭在2020年全部完成。

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應該堅持哪些原則?人格權獨立成編意味著什麼?如何通過人格權編回應高科技網絡時代的人格權保護難題?如何處理改革與民法典編纂的關系?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

在總結基礎上進行必要創新

記者: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是一項復雜的工程,涉及的內容廣問題多,其中不少問題的理論性和實踐性都特別強,在編纂工作中要堅持哪些原則?

王利明: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宣言書,也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基本依據。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編纂民法典”的決定。

編纂民法典,既要“編”又要“纂”。“編”就是要將現有的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進行系統整理、統合,進行科學化、體系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結合我國改革開放實踐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確立新的制度。因此,我國民法典編纂不是對現行法的簡單匯編,而是要在總結現行立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設計和創新。

與民法總則相比,民法典分編涉及的內容更多、更復雜,如何讓民法典分編的規定更合理、更科學,關鍵是要確立好民法典分編編纂的原則。我認為,民法典分編的編纂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民法典促發展保善治﹔必須從中國實際出發,總結中國經驗,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必須充分反映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征,體現與時俱進的品格。

期待人格尊嚴獲得尊重

記者:本次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設置了獨立的人格權編,為什麼這樣安排?

王利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民物質生活條件得到極大改善,人民群眾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希望過上更有尊嚴、更體面的生活,對人格尊嚴等方面的需求更為強烈。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體現為從實現外在物質文化需要向同步追求精神心靈需求的轉變,不僅要求財產權得到充分保障,而且期待人格尊嚴能夠獲得尊重,名譽、榮譽、隱私、個人信息等人格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黨的十九大報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並且特別強調了對人格權的保護,這實際上就是將人格權的保護作為保障人民美好幸福生活需要的重要內容,突出了人格權保護的重要價值。實踐中,網絡謠言、網絡暴力、“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現象層出不窮,其侵害的對象主要是公民的名譽、隱私和個人信息,網絡空間“侵權易、維權難”的問題嚴重,因此,有必要在總結我國立法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加強人格權立法。本次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設置獨立的人格權編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和立法機關對人格權保護的高度重視。

充分實現對人格權的救濟

記者:人格權保護面臨許多新問題、新挑戰,人格權編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王利明: 一是要全面確認和保護人格權。全面確認和保護人格權意味著,從個人生前到死后的人格權益的保護,包括胎兒的利益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從網絡環境到實體空間的人格權益保護﹔從生命健康權等物質性人格權到隱私權、名譽權等精神性人格權的保護。人格權的保護還包括了各種人格權在行使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如禁止性騷擾、非法跟蹤、偷拍偷錄、私闖民宅,維持信用記錄准確完整,保障個人的基因和遺傳信息隱私等。尤其是適應社會的變遷和科技的發展,人格權需要保持其開放性。例如,伴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個人聲音的利用方式也越來越多樣化,聲音作為一種人格利益,其保護也會越來越重要。這就有必要在民法典中保持人格權的開放性,形成人格權保護的兜底條款。

二是事前預防與事后救濟並重。一方面,在網絡時代,應當更加重視對人格權侵權行為的預防,因為與傳統社會的信息傳播方式不同,網絡信息的傳播具有即時性,而且網絡的無邊界性以及受眾的無限性,也使得網絡環境對信息的傳播具有一種無限放大效應,網絡信息一經發布,可以瞬間實現全球范圍的傳播,損害后果將被無限放大。尤其是在網絡環境下,侵害人格權的損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損害一旦發生,即難以恢復原狀,這就需要更加重視對侵害人格權侵權行為的預防。為此,許多國家都採用了禁令、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方式來保護網絡侵權的受害人,以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應當積極總結我國司法實踐經驗,同時借鑒外國經驗,對禁令等制度作出規定,以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另一方面,在人格權遭受侵害的情況下,要採用精神損害賠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等方式,充分實現對人格權的救濟。

三是要規范人格利益的利用。某些人格權本身具有一定的可利用價值。例如,個人的姓名、肖像以及法人的名稱等,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可以成為經濟利用的對象。尤其是在現代信息社會,個人信息不僅強調保護,而且注重利用,但是在大數據時代,數據開發和利用也會給個人信息保護帶來巨大威脅,尤其是在數據開發、數據流通、數據共享過程中,個人信息泄露的現象頻頻發生。因此各國都普遍地尋求數據流通和人格權保護之間的平衡。美國傳統上更注重個人信息利用,以促進數據產業的發展,而歐盟更注重個人信息保護。但現在出現了共同的趨勢,即在數據的開發、共享中,普遍重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因此,人格權編應當對民事主體對個人信息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以及個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規則作出規定。

為改革提供依據並預留空間

記者:許多國家編纂民法典旨在推動和鞏固社會和經濟的變革。如何處理好改革與民法典編纂的關系?

王利明:的確,法國民法典推進了資產階級革命的進程,確認、鞏固了革命成果﹔德國民法典促進了德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型﹔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維新變法圖強的重要舉措。我國編纂民法典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但法典求穩,改革求變,兩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沖突。為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民法典規則在總結改革經驗、鞏固改革成果的同時,也應當保持適當的抽象和開放性,以有效應對社會轉型和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於一些看得准的問題或者發展方向明確的問題,民法典編纂也應當作出前瞻性的規定,從而引領改革、推進改革,為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提供解決方案,為將來可能施行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據,以確保將來的改革能夠於法有據。當然,對於那些尚無成熟規律和經驗可循的問題,立法不能脫離改革進程的實際情況,對於前景不明晰的改革事項,應當保持謙抑態度,不能強行作出剛性規定或作出過多限定,從而為將來的改革預留空間。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應當有與新時代國家繁榮、民族復興相適應的民法典。我們相信,在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下,在立法機關、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夠制定出一部立足中國實踐、回應現實需要、展現中國智慧、面向21世紀的民法典,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奠定必要的制度基礎,為“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實現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 人民日報 》( 2018年09月05日 17 版)

(責編:王楠、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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