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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的制定和適用都有特定目的與價值

正確理解法學的政治性與科學性

柯華慶

2018年08月27日08:0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法學是一門政治性很強的社會科學。有學者認為,法學研究可以遠離政治,在書齋裡像研究自然科學那樣去探尋純粹的法學理論。但實際上,法學不可能遠離政治,這是由法學的性質決定的,由法治與政治的辯証統一關系決定的。政治可以理解為國家治理過程中以政治權力為核心展開的各種社會活動和社會關系的總和。現代政治的主要表現形式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基本治理方式就是實行法治。因此,法治總是同一定國家的政治制度相聯系,是對國家政治制度和政治關系規范化、法治化的表達。政治為法治提供方向,政治變化會引起法律的相應調整。因此,法治必須放到整個國家的政治背景中加以考察,脫離政治的法治是空中樓閣。

一個國家實行法治的目的在於通過設定和實施法律規范實現良法善治。因此,法學首先致力於研究立法的目的和價值,然后研究科學立法和法律適用,以實現法律的目的和價值。從這個角度看,法學可以分為兩部分:立法學和法律適用學。立法學研究怎樣進行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確定法律制定或修改的標准和法理,以及法律制定的相關程序問題。法律適用學則研究如何正確地適用法律來調整社會利益關系,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換言之,前者側重於法律應該是什麼的問題,后者側重於法律實際怎麼用的問題。在法治發展演進的過程中,這兩個方面密不可分。

以前的時代,法律制定后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是比較穩定的,因此法學研究關注法律適用問題比較多。但如今我們處於一個急速變革的時代,社會關系多變、利益關系復雜成為現代社會的一大特征,法學研究也就不得不經常直面法律的變革。這導致不論何種法學研究,都需要更多地關注立法研究,對立法目的和法律價值展開討論。立法的目的是由立法者確定的,而不同立法者的目標與價值也可能有別。這樣一來,對於什麼樣的法是良法的問題,不可能像自然科學那樣通過實驗或者僅通過對經驗事實的觀察來解決,更不可能通過邏輯學和數學方法得到澄清。從根本上說,立法中何種價值和目標應當被採用,不能僅僅被看作一個科學問題,它注定也是一個政治問題。

立法的目的、價值確定以后,就需要尊重法律運行規律,設計出合理有效的法律規則並加以適用。從這個角度看,法學研究不能主觀任性,而要運用科學方法,研究如何盡可能使法律規范符合社會運行規律。在這個意義上,對法律規范的觀察研究就有了與觀察自然現象相似的特點,即需要遵循科學的方法,如經濟學、社會學、人類學、邏輯學的方法等,這樣才能使法學理論具有必要的客觀性和准確性。

可以看出,在對立法和法律適用進行研究的時候,不能主觀臆斷,而應在遵循法治發展規律的基礎上,深刻觀察社會生活,把握客觀情況,這就使法學也具有相當高的科學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學試圖去客觀和准確把握的對象,並不是自然現象,而是本身含有目的與價值的法律規范,是對目的和價值及其實現規則的准確把握。因此,在方法上還是不可能採用自然科學的方法,而是要採取形式邏輯的方法,分析法律規范中的概念、命題和推理,並探討如何將法律准確適用於具體案件。在這個意義上,法學是借助科學性來准確把握和實現政治性的。

所以,不管是立法學還是法律適用學,都不可能遠離一個國家的政治實踐,在根本上都是為了實現特定政治目的而服務。立法學直面現實政治的變革。憲法、行政法、刑法、經濟法等與政治都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很多法律規范隻不過是政治目的和價值的法律表達而已,公法領域內的許多爭論也是政治爭論的延伸。一些人認為法學可以脫離政治而存在,法教義學、法學方法論等是單純為了科學而科學。其實,這也只是將已經確定的法律的政治立場當作邏輯前提接受下來而已,是對既有政治結果的服從。正如習近平同志所指出的,法治當中有政治,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每一種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法學研究者不可能將法學當作純粹的科學來進行研究,政治性是法學科學性的邏輯前提和存在依據,區別隻不過在於接受和服務於哪種政治。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研究所所長)

《 人民日報 》( 2018年08月27日 16 版)

(責編:任一林、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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