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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治理變革視角下深化政府機構改革的重點和思路

沈榮華

2018年04月18日14:11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機構和行政體制改革”,十九屆三中全會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作出部署,明確了改革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強調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深化政府機構改革是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任務,是國家治理變革的必然要求,要適應新時代發展的要求,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轉變政府職能,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機構職能調整優化,著力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加快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一、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調整政府機構和職能

機構是職能的載體,職能是機構的角色作用。改革政府機構不是簡單的合並分拆重組,核心要義是轉變職能,提高效能。十九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當前,我國發展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經發生變化,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需要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各級政府提高治理能力,以推動高質量發展化解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面對新時代發展提出的新要求,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還存在不完全適應的地方,如政府職能轉變還不到位、機構設置不夠科學、職責缺位和效能不高等問題,都需要通過深化政府機構改革來解決,完善政府治理體系,提升治理能力,為各項事業發展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和部署,適應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聚焦發展所需、基層所盼、民心所向,著眼於轉變政府職能,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五項基本職能,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調整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提高政府效能。例如,在經濟調節方面,合理配置宏觀管理部門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改革,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改革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合理配置職能,組建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部門。在公共服務方面,強化公共服務職能,組建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退役軍人事務部、應急管理部等政府部門。通過改革,優化了政府機構職能體系,理順了職責關系,使政府機構設置更加符合實際、科學合理、更有效率。在推進改革實施中,還需關注以下幾點。

一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這是深化政府機構改革的應有之義。無論是新組部門,還是未調整部門,都要把機構改革與“放管服”改革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職能,提高效能,堅決破除制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體制機制弊端,深化簡政放權,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程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和創新潛力,優化營商環境,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助力開道。

二是明確部門職責關系。通過這次國務院機構改革,形成了新的政府組織機構框架,總體上理順了部門職責關系。接下來,還需要在新的組織框架下進一步調整、細化和明確部門職責關系,構建職責明確的政府治理體系,防止出現職責重復、多頭管理、推諉扯皮等情況。首先是明確不同部門的職責范圍,使一個部門對相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一件事情盡可能由一個部門負責,做到分工明確,邊界清晰。其次是分清主次責任,對於部門間無法避免的職責交叉事項,或者在工作流程上需要不同部門分階段或分環節管理的事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主管部門負主要責任,其他部門負配合責任,防止權責不一、權責脫節。最后是加強協調配合,對常態性涉及多個部門的管理事項,建立由主管部門牽頭的協調機制,如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優化部門內設機構設置。根據歷次機構改革的經驗和規律,一輪大的機構調整重組后,容易出現部門內設機構增多、職責交叉重復、各干各的、職數超編等情況,內部關系磨合需要較長時間。深化改革的思路,就是按照部門新的職能定位和大部門制原理,進行內部優化組合,對一些部門中分設過細、職責重復、相互牽扯的內設機構,可加大整合力度,採取大司局、大處室設置﹔對部門內部決策與執行不分、監管職責缺位等問題,應將主要承擔執行性、監管性職責的內設機構和直屬機構界定為專門的執行機構,使之相對獨立,專事執行和監管,增強政府執行力﹔對職數超編現象,應根據新的職責任務,做出合理的調整和安排。

二、對職能相近的黨和政府機構統籌設置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集中進行了7次政府機構改革,屬於行政體制改革的范疇。這次機構改革與以往不同,將改革范圍涵蓋黨和國家各類機構統籌推進。黨的十九大提出“統籌考慮各類機構設置,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明確職責”。十九屆三中全會提出“統籌設置黨政機構,黨的有關機構可以同職能相近、聯系緊密的其他部門統籌設置,實行合並設立或合署辦公”。這裡的“統籌設置”就包括黨和政府機構。在這方面,一些部門和地方已進行過改革探索。例如,多年來黨的紀檢部門和政府監察部門實行合署辦公,取得顯著成效。廣東順德2009年開始探索統籌黨政機構改革,通過精簡合並、合署辦公等形式,將原來41個黨政部門整合為16個,增強了黨的執政能力和政府執行力,有效化解了機構分設過細、職能重疊、多頭管理等問題。2010年起廣東有25個縣(市、區)借鑒順德的做法和經驗開展了改革試點。

站在推進國家治理變革的高度,深化機構改革要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統籌黨和政府機構設置。針對一些領域黨和政府機構重疊、職責交叉、權責脫節等突出問題,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要求,通盤考慮黨和政府機構設置,准確定位,合理分工,有分有合,對一些職能相近,聯系緊密的黨的機構和政府機構可採取綜合設置,實行合並設立或合署辦公,理順職責關系,提高整體效能。在地方,對省市縣職能相近、工作重合的黨委機構和政府機構,探索合並設立或合署辦公,使一類事務盡可能由一個部門負責或統籌,推動地方機構整合精簡。

三、根據地方履職特點優化地方政府機構設置

我國是一個大國,設有五級政府,中央政府機構和地方政府是一個有機整體。合理設置地方政府機構,理順中央地方政府職責關系,才能發揮好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十九屆三中全會強調要“統籌優化地方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構建從中央到地方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系”。地方政府機構改革是整個政府機構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以往歷次改革中,許多地方勇於探索,先行先試,為面上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同時,目前地方政府機構設置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合理不協調等問題,需要通過改革加以解決。

第一,統籌優化地方政府機構設置。長期以來,一些領域中央和地方政府機構職能上下一般粗,上級有的下級也有,沒有突出各自職能重點﹔有些適合地方管理的事務,中央政府部門管得過多過細,地方缺乏自主權。改進的思路,就是根據地方政府職能特點來優化機構設置及職能配置,省市縣涉及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的機構職能要基本對應,明確同中央政府對口的組織機構,確保行政體系上下貫通、執行有力。賦予省級及以下政府機構更多自主權,增強地方治理能力,把那些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更加適合地方管理的事務下放給地方,除中央有明確要求外,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設置政府機構,並可把相關機構並入同上級政府機構對口的機構,在規定限額內確定機構數量、名稱、排序、編制等。

第二,綜合設立基層政府機構。基層政府機構設置應面向群眾,符合基層事務特點,按照簡約高效的要求,整合相關職能和機構,設立綜合性機構,對上級政府機構既可“一對多”,也可“多對一”,並實行治理重心下移,盡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基層,增強基層治理能力。

第三,理順垂直機構與地方管理關系。垂直機構是指中央政府部門在地方設立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與地方管理有著密切關系。十九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規范垂直管理體制和地方分級管理體制”。從實際情況看,改革開放后我國實行權力下放,地方有了更多自主權,同時也出現了地方保護、市場分割、“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問題,因此一些中央政府部門相繼設立垂直機構,以保証中央政令暢通,由此又出現了地方職能受肢解、與地方矛盾突出等新問題。改革的思路,是根據中央地方事權劃分來理順關系,屬於中央事權並由中央負責的事務,中央設立垂直機構實行管理,並健全與地方的協作配合機制﹔屬於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並需地方負責的事務,實行分級管理,中央政府部門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屬於地方事權並由地方負責的事務,由地方政府管理,形成職責明確、權責一致、協同配合的政府治理體系。

四、建立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的動態調整機制

編制配備事關機構的人員數額、結構分布、職位配置、財政支出和成本效益,直接影響到機構的履職和運行,是政府機構改革不可或缺的內容。黨的十九大提出要“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十九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大統籌調配力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強化剛性約束等新要求。多年來,政府機構的人員編制採取總量控制,總體保持適中,但一直存在著膨脹壓力大、財政負擔重、結構分布失衡、隱形擴編嚴重等問題,這就需要按照“統籌使用”的思路, 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建立嚴控總量、盤活存量的動態調整機制,用好各類編制資源,既保障各項事業需要,又防止人員膨脹。

一是盤活存量。推行需求引領、盤活存量、動態供給的管理模式,形成動態調整機制,加大統籌編制調配的范圍和力度,破除部門間、地區間、層級間、身份間的編制使用壁壘,在總量內有保有壓,此消彼長,靈活調劑或周轉使用各類編制資源,進行動態調整,優化結構布局。

二是“人隨事走”。編制資源是用來履職的,應當隨著職能變化及時調整,職能弱化的核減,職能強化的增配。例如,隨著簡政放權深入,可將原來主要從事行政審批的人員編制崗位轉移到監管或服務崗位。創新提供服務方式,推行購買服務、服務外包、技術創新等,減少機構的編制數量,或者以同樣編制提供更多服務。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思路,將行政類事業單位人員轉為行政編制,經營類事業單位人員轉為企業編制,公益類事業單位實行更加符合實際的編制管理方式。

三是剛性約束。研究制定各類人員編制配備的標准、評估和管理的制度,加大機構編制信息公開力度,嚴格執行編制管理規定,加大查處力度和問責追責,建立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增強合力。

五、以政府機構編制法定化鞏固改革成果

機構編制法定化是政府機構改革的法治保障,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九大提出“完善國家機構組織法”,十九屆三中全會提出“要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加快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這就將機構編制立法提到改革日程,以法治來保障機構改革成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修訂了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組織法,分別制定了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部門“三定”規定工作,但相對而言立法仍滯后於形勢發展的需要,存在著制度不健全,已有法律規定過於原則簡約,剛性約束不強等問題。

推進政府機構編制法定化應從多個層面依法有序展開。主要包括:完善政府組織機構基本法,研究修訂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對政府機構組織的原則、序列、規格、職數、職責權限、隸屬關系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研究制定機構編制法,明確政府部門的職責權限、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職數配置、運行規則等內容﹔推動配套立法,完善公務員法、預算法、監察法相關法律法規,形成相互銜接配套的機構編制法律法規體系﹔加強和完善部門“三定”規定,重點是適應這次政府機構改革的需要,將深化“放管服”改革與部門“三定”規定結合起來,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把不該政府管的事項轉移出去,把該由下級政府管的事項下放,把該由政府管的事項規定到位,同時要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增強“三定”規定嚴肅性和權威性﹔全面推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實現權責清單同“三定”規定有機銜接,提高權責清單制度的規范性、科學性和實用性,有效規范和約束政府部門履職行為,加快形成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作者系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副秘書長、研究員)

(責編:孫爽、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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