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理論
分享

從調研中得來  到實踐中檢驗

學苑論衡:點亮中國法學的實踐精神

錢弘道

2018年04月16日08:0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新時代需要什麼樣的法學研究?這是每個法學研究者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偉大實踐,要求法學研究提供相應的法學知識、理論和智慧。當前,總體上看,法學研究與實踐需求之間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出現這樣的問題,一個重要原因是,有些研究者習慣駐足書本,而對當代中國改革開放的生動實踐和基本國情缺乏了解。中國法學應當弘揚實踐精神,直面中國發展中出現的緊迫法治問題。當下,特別需要在以下三個方面作出回答。

第一個問題是法學研究要產出何種知識?不可否認,當前一些法學知識生產帶有一定盲目性。這些知識從書本中來、到紙面上去,缺乏對中國社會實踐的關懷,使學術與實踐之間產生隔膜。這與一些法學研究者缺乏問題意識有關。正確提出問題是克服盲目性、走進實踐的起點。缺乏問題意識的研究既不可能推動法學理論發展,也難以推動法治實踐發展。法學領域的問題很多,當前尤其要著力研究我國法治實踐中急需破解的難題。

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題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國,到黨的十九大提出“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再到《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我們黨邁出法治中國建設的穩健步伐,法治中國建設的頂層設計不斷成熟,這對法學產出實踐需要的知識產品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大數據技術在當前行政、司法運行中都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這就帶來數據如何歸集、保密、管理等法律問題。大數據運用上的法治實踐如何推進?大數據法治理論如何建構?智慧政府、智慧法院、智慧檢察、智慧法務等是什麼樣的運作機理,如何符合法治要求?現在看來,法學界回應慢了,很多難題還沒有人去研究。

第二個問題是法學研究如何生產知識?這是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問題。走進法治實踐,在動態的實踐中觀察、分析、研判是一種有效的方法。如今,我國法學研究方法也在發生變革,實踐、實証、實驗正成為法學界談及方法論時的高頻詞。但不容忽視的是,仍有一些人喜歡沿用傳統方法,翻閱幾十年前的舊書籍、研習國外案例、摘引論文圖表,這些方法當然在研究中也很重要,但是僅僅做這些案頭工作,並以此進行邏輯推演、提出空洞概念而沒有相應實踐經驗的積累,就很可能產生出脫離實際的研究結果。

改變這一局面,有必要提倡調研。通過調研,才能發現法治實踐中發生的真實故事,才能把握知識需求者的偏好,生產出實踐所需要的知識產品。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一些侃侃而談的專家之所以說出來的話經常令人無法信服,與他們不了解實際、不願意調研有關,更談不上讓他們與實際工作部門協同創新。有的人雖然組織起了跨學科、跨單位、跨地區甚至跨國界的課題組,但課題進行中基本不調研,或者即便調研也是走形式,甚至許多調研情況來源於已有的書面材料。這樣的調研缺乏實際意義,淪為人雲亦雲、紙上談兵。面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在法學探究中提倡實地調研的方法,研究訴訟法的就到司法機關去實地考察審判,研究依法行政的就去實地調研政府部門的工作,等等。

第三個問題是法學研究要追求什麼樣的效果?一開始就應把著眼點放在知識產品的實踐效果上。如果法學研究生產的知識產品是實踐所需要的,並且是用實踐中抓取的第一手材料生產出來的,那麼,這樣的產品就能經得起實踐檢驗。如果法學研究脫離實踐,供求之間信息不對稱,無法形成良性互動,那麼,產出的成果就可能實踐價值不高、應用效果不理想。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學術研究獲得長足發展,社會影響不斷擴大,學術圈的范圍也處於擴張態勢。但這並不必然導致知識產品一定具有實踐價值或一定能產生實踐效果。這就要求法學研究立足實踐、回應實踐,到實踐中去檢驗成果。為活生生的法治國家建設提供可用的研究成果,理應成為法學研究重要的時代價值。

新時代應當是大有作為的時代,應當是法學大家輩出的時代。點亮實踐精神、蹈厲實踐品質,對法治實踐產生實質推動作用,中國法學才能產出不辜負這個新時代的豐碩成果。

(作者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8年04月16日 16 版)

(責編:任一林、謝磊)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黨史學習教育”官微

微信“掃一掃”添加“黨史學習教育”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