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理論

國企黨組織與其他治理主體關系探討

萬繼池

2018年03月07日10:26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按照把加強黨的領導與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的要求,推動黨組織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這對於准確把握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探索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國有企業治理模式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根本原則。

企業黨組織與經濟組織的關系

一般認為,企業作為經濟組織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政黨與經濟組織似乎沒有直接關系。但是縱觀任何一個政黨,隻要想謀求並鞏固執政地位,都會把經濟主張、經濟發展作為執政的基礎,而且是第一根基。

企業作為經濟組織,生存和發展都離不開一定的社會政治環境,因此任何企業都具有一定的政治屬性。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於政治、經濟制度的差異,企業政治屬性在中西方企業中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我國《公司法》規定,在公司中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十九大新修訂的《黨章》明確,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這意味著國有企業除了具有經濟組織的屬性外,還是黨執政基礎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鮮明的政治屬性。企業黨組織與國有企業這個經濟組織在目標任務上是一致的,即增強企業的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建設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

因此,企業黨組織與經濟組織是“魂”與“體”的關系,國有企業按市場規則參與競爭、發展壯大,黨組織起到凝神聚力的把關定向作用。

企業黨組織與治理主體的關系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強調,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也必須一以貫之。這個重要論述,為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

多年來,圍繞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借鑒西方現代企業制度,引入並建立了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等法人結構,在企業內部形成了多個治理主體。黨組織雖然與其他治理主體並存,但是由於沒有在公司章程中體現,地位相對較為尷尬。隻有把黨建工作相關要求寫進章程,才能從根本上保証黨組織在企業的法定地位,其他治理主體才會尊重並支持黨組織。當前,黨建工作進公司章程的推進工作已經取得明顯進展。對於混合所有制企業,特別是對於外資股東,要做好溝通和解釋工作,爭取外資股東的理解。

在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條件下,董事會是企業的決策機構,經理層是執行機構。實現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必須把黨組織內嵌到法人治理結構中,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是實現公司治理結構與黨組織有機結合的有效辦法和體制保証。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國有企業中符合條件的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可以進入黨委。全面推行黨委書記、董事長“一肩挑”,黨員總經理擔任黨委副書記,配備專職副書記、紀委書記。目前在央企層面已經實現,並逐步向重要的二三級企業覆蓋。由於歷史原因,少數下屬企業董事長由上級公司領導兼任且不在現場坐班,黨委書記由總經理兼任,並配備了專職黨委副書記。這一情況,將隨著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到位而逐步理順。

黨委在國有企業治理結構發揮領導作用,主要職責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其他治理主體要自覺維護這個核心。這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黨委雖然發揮領導作用,但是不宜直接領導具體的經營管理工作,更不能直接把黨委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決策和指揮中心。黨委主要通過參與重大事項決策、落實黨管干部原則來發揮作用,並監督各項決策在企業的執行。

黨委要尊重其他治理主體,既支持其依法經營管理企業,又保証黨組織的意圖得到尊重和體現。其他治理主體依照有關規定支持黨組織按照“四同步、四對接”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機構、工作機制,為黨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把黨建工作納入企業管理體系。

企業黨組織參與決策與董事會、經理層依法決策的關系

黨委參與決策的應是企業重大問題,確保黨委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謀全局、議大事、抓重點上,董事會應向經理層充分授權,確保經理層集中精力抓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

黨委研究討論重大事項的前置程序,即在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召開決策會議之前,黨委先行研究討論。首先,黨委對董事會、經理層擬決定的重大事項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其次,黨委召開黨委會,黨委書記主持就重大事項進行討論研究,在充分民主基礎上,有效集中意見,並形成黨委的意見和建議。第三,黨委的意見和建議,通過董事會、經理層依法定程序做出決定。其中,黨委要加強與董事會、經理層的溝通,兼任黨委書記的董事長在主持董事會時,要組織進入董事會的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員落實黨委意圖﹔進入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員要按照黨委決定在會上發表意見,使黨委的意見得到決策主體的重視和體現。參與決策的黨委成員要向黨委報告落實情況。

通過黨組織研究討論“前置程序”這一制度設計,來保証監督董事會、經理層的重大決策,必須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的實際。黨組織應當把握好定位,而不是代替董事會、經理層決策。如果黨組織發現董事會、經理層的重大決策不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或嚴重脫離實際時,應及時提出意見﹔如黨組織的意見得不到採納,董事會、經理層的錯誤決策得不到糾正,黨組織有權利和責任向上級黨組織反映。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治理主體依法用人的關系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是實現黨對國有企業領導的根本保証。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公司法》保障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在充分尊重治理主體依法行使選人用人權的同時,如何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這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設的一個關鍵環節。這個問題處理不好,會出現治理主體的決策權難以到位,也容易出現弱化黨的領導的問題。

從國有企業實踐來看,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經理層依法行使選人用人權,三者之間不是對立的關系,關鍵是要有機結合。因此,既要充分調動治理主體依規選人和按需用人的主觀能動性,又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不動搖、不走樣、不被架空,從而達到黨組織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與治理主體的依法用人決策權有機融合、協調一致。

落實董事會、經理層選人用人權,並不意味著黨組織可以當“甩手掌櫃”。黨委應在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對黨忠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選任標准基礎上,重點把好“五關”,即管標准,把好導向關﹔管程序,把好規則關﹔管考察,把好資格關﹔管推薦,把好主導關﹔管監督,把好廉潔關。

在重要人選決策前,企業主要領導必須事先溝通,達成共識,從而使重要干部任免等重要問題的決策納入機制軌道,受到機制約束,使黨委和其他治理主體在選人用人問題上達到同心合力、依規合法。對於擬從企業內部提拔的關鍵崗位人員人選,必須經過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並征求監事會、紀檢監察機構等有關方面意見,由黨委集體研究討論,提出推薦人選的意見和建議,再由董事會或經理層依法定程序任免。

(作者單位: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

來源:《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8年第3期

(責編:曹淼、謝磊)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