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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專業化”聚焦扶貧脫貧“精准度”

汪文斌

2017年12月01日12:44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習近平總書記所作的黨的十九大報告承前啟后、繼往開來,報告在以往社會組織制度建設和實踐的基礎上,突出強調要發揮好社會組織、慈善事業、志願服務在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的作用。在闡述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時指出,“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要動員全黨全國全社會力量,堅持精准扶貧、精准脫貧”。這一重要論述,為社會組織發揮專業優勢,參與精准扶貧,解決脫貧難題指明了方向。

當前,絕對貧困人口減少,扶貧難度加大,扶貧開發的成本越來越高,扶貧效率呈現下降趨勢,剩下的都是貧中之貧、困中之困,都是難啃的“硬骨頭”。確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僅靠常規措施和手段很難實現,扶貧工作添動力,增效率,需要依靠專業的力量開展精准扶貧、精准脫貧。

“精准”需要解決最關鍵的三個環節:如何精准識別貧困人口、怎樣動員社會力量幫扶貧困人口和採取何種措施才能使貧困人口有效脫貧。作為專業的社會組織,能夠進行貧困問題的發掘、干預和解決﹔可以提供知識、價值和能力的支撐﹔也可以在人才、輿論及政策層面推動貧困治理的進程。

一、專業引導社會資源聚焦精准

在脫貧攻堅沖刺階段,貧困人口發展能力弱,精准扶貧難度大的現象越來越嚴峻。社會組織通過搭建社會資源進入扶貧領域的橋梁,構建社會力量、愛心人士扶貧濟困的新載體,有利於凝聚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扶貧開發的強大合力,破除“定點”“結對”幫扶瓶頸和障礙,讓社會資源與貧困地區、貧困群眾的幫扶需求實現精准對接,讓扶貧濟困的愛心傳遞更加高效便捷。另外,利用互聯網等新技術的發展,搭建平台拓寬籌資渠道,為公眾參與扶貧帶來多元化的選擇。為貧困人口增加民生領域公共服務供給,提高服務質量,不斷滿足個性化、多樣化的社會服務需求。實現社會資源歸集最大化,對接精准化、幫扶陽光化,進一步鞏固完善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的大扶貧格局。

二、專業開展公益服務聚焦精准

服務,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背景下社會組織的功能所在,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背景下社會組織的價值所在。精細化的公益服務缺乏是制約當前扶貧工作走向深入的一大掣肘。一是缺乏對貧困人群的識別。貧困人口、貧困程度、致貧原因等情況,需要開展深入細致的調研。社會組織本身就具備差異化、個性化、人性化的服務理念,能夠做到因人施策、因戶施策。二是一些貧困人口存在“人窮志短”“人窮智短”的現象。社會組織可以幫助評估導致貧困的主客觀因素,區域環境、自然地理、社會支持,以及自身發展意願等等,通過設計不同的量表,深度個案訪談等進行分析和評估,對貧困成因及改善措施,避免主觀臆斷,維度單一。三是無專業人員投入。地方政府基層工作人員大多兼職從事扶貧,一些企業也沒有專業人員投入。而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多為全職參與,能夠全力投入,可以有效避免沒有精力服務和無法開展專業服務的問題。

三、專業賦能貧困人口聚焦精准

在脫貧攻堅過程中,往往會將貧困人口視為被動等待救助的個體,不斷“輸血”,而忽視了“造血”。而實際上,貧困人口最終脫貧,需要依靠的隻能是自己。社會組織作為專業從事社會工作的團體,一直將“賦能”作為開展工作的重要准則。引導貧困人口自身積極參與,推動人與組織的社會化進程,幫助貧困人口發揮潛在能力,提升自我素質,克服自卑與宿命心態,培養積極的生活態度和信念,最終實現促進人的發展這一目標。一是生產能力的提升,形成一種可持續的發展機制﹔二是面向兒童,通過教育改變命運,著眼於未來。通過幫扶擁有生產能力的人,實現區域經濟社會綜合發展﹔通過關注兒童,關注教育,斬斷貧困代際傳遞,實現走向未來的改變。不斷追求經濟、社會、文化、生態協調發展,確保實現更好的、有持續性的扶貧效果。

四、專業實施公益項目聚焦精准

社會組織在扶貧開發中從過去的小角色到當前的生力軍,其扶貧的功能與優勢逐漸被發現、發掘和強化。社會組織在扶貧中具有針對性、創新性、靈活性、專業性、持續性、公益性、民主性和扶貧領域多元化、扶貧方式多樣化等特點。瞄准需求,不斷推陳出新,根據不同的需求,在不同階段推出多樣化的扶貧項目,能夠集中自身優勢領域,專業性、技術性較高﹔不易受短期扶貧目標的驅使,注重扶貧工作的可持續性,能最優化扶貧資源的配置,強化扶貧針對性和靈活性﹔是個人和企業參與扶貧事業的紐帶,通過項目專家和志願者方式,吸引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力資源參與扶貧項目,滿足具體執行過程的方法多元化、需求多樣化和扶貧成效精准化等要求。

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提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社會組織作為黨全面領導下的重要社會力量,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更加堅定不移沿著十九大指引的方向和道路前進,把精准扶貧、精准脫貧作為黨賦予的光榮使命,繼續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脫貧攻堅事業,通過專業聚焦精准,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貢獻公益力量。

(來源:《行政管理改革》2017年第11期)

(責編:曹淼、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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