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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可持續發展報告研究與實踐進展及政策建議

徐東華

2017年10月27日11:11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摘 要﹞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在全球廣泛傳播,政府組織可持續發展報告研究與實踐成果日益豐富,對推動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以及責任型、透明型、績效型政府建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文系統梳理主要發達國家和我國政府組織可持續發展報告研究現狀與實踐進展狀況,探討我國政府可持續發展報告研究與實踐存在的不足,並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強調改革和完善政績報告制度,出台專項政策法規,推行可持續發展報告或科學發展實績報告。

一、可持續發展報告的緣起、內涵與指南

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我們共同的未來》,明確提出並界定了可持續發展戰略,標志著人類歷史上一種新發展觀的誕生。該報告中指出,可持續發展戰略“能夠既滿足現代人的需求,而又不以損害后代人滿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為代價”。﹝1﹞這一界定獲得國際社會各界人士的廣泛認同。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世界首腦會議審議通過了《裡約宣言》和《21世紀議程》兩個綱領性文件,將可持續發展作為未來長期共同的發展戰略。1995年,英國可持續發展專家約翰•艾爾金頓提出了“三重底線”(Triple Bottom Line,TBL)概念,主張企業必須應用一系列可衡量的績效指標來評價和展示“可持續性”,企業的最終成果不應僅僅由傳統的財務底線來衡量,還要由社會、道德和環境等業績標准來衡量﹔而且,經濟依賴於社會,社會依賴於生態系統,生態系統正常或健康代表著最后的底線。“三重底線”豐富了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夯實了可持續發展的理論根基。

30年來,在可持續發展戰略驅動和相關利益群體壓力下,發達國家許多組織積極推行可持續發展報告(Sustainability Report,SR),並努力使之成為標准化實踐指南。可持續發展報告是指組織向公眾及利益相關方披露其經濟、環境和社會業績,以優化內部管理和改善外部關系的綜合性報告。

為了促進全球范圍可持續發展報告工作,提高可持續發展報告的質量和可比性,1997 年,聯合國專門成立了一個非營利機構,即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以制定、推廣和傳播全球應用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lines,簡稱《GRI指南》),為世界各國可持續發展報告提供一種通用框架體系,促使組織披露經濟、環境和社會這“三重底線”業績信息成為像披露財務信息一樣的慣例。GRI於2000年、2002年、2006年、2011年先后發布了幾個版本的《GRI指南》(分別簡稱為G1、G2、G3、G3.1)。2013年5月,GRI又發布了新版本的《GRI指南》(G4)。《GRI指南》較詳細地說明了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原則、內容、方法及要求等,適用於不同行業和類型的組織。而且,GRI還針對一些特定行業及組織,比如金融業、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等制定行業補充指引,將這些行業及組織特定的核心目標及指標納入可持續報告內容框架之中。GRI強調,行業補充指引只是對《GRI指南》的補充,而不能代替《GRI指南》,各行業及組織應先根據《GRI指南》,再參照相應補充指引來編制可持續發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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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曹淼、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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