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建雄
2017年08月16日08:0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黨中央關於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是新時期反腐敗理論與實踐的重大創新,對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和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2016年底,中央決定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目的是為國家監察法的制定和監察體制改革在全國推開提供實踐經驗。試點地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部署要求,積極穩妥推進改革,勇於實踐探索,實現對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為監察體制改革在全國推開積累了有益經驗。
以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為前提。試點地區的省(市)委對試點工作負總責,各級黨委擔負主體責任,確保試點的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從監察委員會的組建到轉隸人員的安頓,從內設機構的調整到職權運行規范的制定,從監察人員隊伍的建設到內外監督機制的建立,從職務犯罪的立案到留置等調查措施的採用等,均由黨委主要領導擔綱、組織或批准。從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的情況來看,監察委員會受上級監察委員會和同級黨委雙重領導,從組織體制上保障黨對監察委員會運行的領導和監督。
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依托。試點地區的監察委員會組建起來以后,反腐敗工作可以直接納入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大產生,監察委主任由本級人大選舉產生﹔監察委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監察委員會要主動及時地將全年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的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使監察工作自覺置於人大的監督之下。對於人大及其常委會所提出的合理建議,監察委員會必須認真聽取並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以推進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為重點。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在運行過程中,創制了涵蓋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監督管理等內容的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細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12項措施和中央試點方案明確的技術調查、限制出境兩項監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辦法。有的地區還重新設計了監察措施的使用審批程序,確保各項措施的使用規范有序。
以依法控權和監督制約為關鍵。從試點地區的監察范圍看,監察委員會完成組建后,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實現對所有公職人員全覆蓋、無例外。從試點地區監察權的運行看,監察委員會內部實行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建立起執紀監督、執紀審查、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決定與監察執行適度分離,明確監察委員會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承擔的查詢、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以及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工作,由公安機關支持配合或具體執行。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監察委員會對職務犯罪案件調查終結移送后,由各級檢察機關受理分流案件,偵監部門審查決定是否採取強制措施,公訴部門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
以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為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要在全國推開,有賴於在試點工作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將行政監察法修改為國家監察法。首先,監察法應突出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次,監察法應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察制度創新。包括由各級人大選舉產生各級監察委員會,科學定位監察主體的產生、監察范圍的覆蓋、監察權的職責與邊界、監察運行的程序規范等,以適應反腐敗斗爭的客觀規律和現實需要。最后,監察法應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法治原則,強化對監察機關監察人員的內外監督。
(作者為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學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7年08月16日 07 版)
相關專題 |
· 人民日報理論版 |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黨史學習教育”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