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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手筆)

中道:傳統良法善治之道

俞榮根

2017年07月17日08:1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中道:傳統良法善治之道(大家手筆)

  對一個國家和社會而言,法是用來建立和保持秩序的。中國西周時代有位史伯說得好:“和實生物”。這“物”,指的是萬事萬物,“法”當然在內。“和實生物”也包含“和實生法”。《中庸》論曰:“中”為“天下之大本”,“和”為“天下之達道”,“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又說:“從容中道,聖人也。”朱熹在其《中庸章句序》中明確指出,中道就是傳自堯舜的“道統”。這也成為中華文化的一種精神。周金銘文中已多見“中”字,《尚書·呂刑》篇中的“中”字基本上都是講求禮法,刑罰要公正、適當。可見,“中”一開始就與政治法制相關。

  中國古代關於良法善治的追求,大致可以概括為幾個方面:以禮法為良法善治之法,以中道為良法善治之道,以德政為良法善治之政,以鄉治為良法善治之基,以刑罰為良法善治之劍。“中道”可以說一以貫之於這幾方面之中,成為傳統中華法系的“法統”。

  傳統中華法系中的“中道”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

  一是“中和”。禮之用,和為貴。“和”是“中道”的基本涵義。前述“和實生物”“和實生法”也是這個意思。和諧、和合、和衷共濟、和而不同,都是“中和”的衍生詞。孔子說:“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鄭玄釋“中庸”雲:“名曰中庸者,以其記中和之為用也。”儒家將自然、社會與人看成一個相互聯系、生生不息的大系統,“中和”便是這個系統存在發展的基本條件,也是一種基本狀態。人與人之間、家與家之間、國家之間、民族之間,乃至人與自然之間、天人之間,都是和為貴。這種觀念深深地滲入到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之中。對於政出多門、朝令夕改、立法偏私、出入人罪等等,古人將其斥為惡法、敗法、非法之法,皆因這些法背離了中和、中道。法是一定社會關系的調節器、穩定器,它所維護的是社會關系的平衡、穩定。穩定性是法的基本屬性之一。“中和”之道求統合、求和諧、求穩定的價值取向正與法的這一屬性和功能相契合。

  二是“中正”。中,含有適當、適度、公平、准確、不輕不重、不偏不倚等內涵。正,意為端正、公正、合規矩。程子雲:“不偏之謂中,不易之謂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可見,中道即是正道。中正而不偏頗是中道的又一基本義,其核心是追求公平、正義。這也正是法的基本價值和屬性。孔子主張博施濟眾、忠恕愛人、立人達人,反對聚斂和不教而殺﹔認為治國理民重在導德齊禮、寬猛相濟﹔要求統治者“使民以時”,做到“惠而不費,勞而不怨,欲而不貪,泰而不驕,威而不猛”﹔提出“政者,正也”,強調執政者首先要正己,言行合規范,秉公辦事。從這些主張中可以看出,他所追求的正是“天下有道”,“有道”即有仁道,仁道也就是“正道”,亦即“中道”,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價值。

  三是“時中”。如果前面兩層講的是靜態的中道,那麼,這裡講的就是動態的中道。“中和”的穩定、和諧、平衡、秩序,“中正”的適宜、公平、公正,不是絕對不變、靜止不動,也不是因循守舊、掩蓋矛盾,而是在動中求穩、在變中求衡、在發展中求正。這一原則可稱之為“時中”。時中,就是依“時”而處“中”。“時”是流變不居,“中”是持守正道。用現在的話說,就是按照社會發展、時代前進和事物變化的實際情勢去把握正確之道。“時中”絕非與時俯仰、隨波逐流、媚世取容的處世哲學。“時中”包含著審時度勢、把握時機、與時俱進、推陳出新等一系列價值判斷和政治藝術,強調始終堅持原則,保持“中道”,達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孔子有夏禮、殷禮、周禮相與“損益”之說。“損益”,就是權時而處中。一方面,“國家制為刑書,當有一定之制”﹔另一方面,法必須“隨時世而變易”,“因前人之故典而開一代之新規”,方可得“致廣大而盡精微,極高明而道中庸”之精義。可見,中國傳統的中道蘊含著高深智慧。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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