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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主權在網絡空間的形態與實現

孫南翔

2017年06月07日15:01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雖然互聯網技術改變了人類生產和生活方式,但是其並未改變國際與國內政治體系、社會結構與文化傳統。網絡空間並非是法外之地,國家主權原則貫穿於網絡空間的始終。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加快推進網絡信息技術自主創新、加快增強網絡空間安全防御能力、加快提升我國對網絡空間的話語權和規則制定權等構成實施網絡強國戰略的重要舉措,網絡經濟主權原則內嵌於我國網絡空間法治化治理中。特別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施行,如何解決網絡主權與自由貿易等價值沖突成為嶄新的時代課題。有鑒於此,本文將在理清網絡安全主權概念、內涵與特征的基礎上,為中國打造網絡強國提供建議。

一、從實體空間拓展到網絡空間的經濟主權

經濟主權是主權理論在經濟領域的重要表征,其體現在《關於經濟發展與通商協定的決議》、《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宣言》、《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等協定中。總體而言,經濟主權包括對國內資源的主權,對國內經貿活動的監督管理權,以及獨立自主參與國際經貿活動的權利。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因應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絡主權概念日漸時興。在實踐中,通過互聯網的進入點和出去點控制,國家有能力通過客戶端定位或服務器端定位,辨別出個人所處的地理位置。由此,網絡空間已存在電子邊界,網絡空間無法免於主權管轄。

網絡空間的治理內在地需要國家行使經濟主權。一方面,網絡空間需要國家確認網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並提供對網絡經濟交易的保障﹔另一方面,網絡空間存在眾多的欺詐、色情、賭博、違反知識產權等非法貿易活動,其需要國家進行治理,並提供公力救濟。正基於此,國家主權能夠並應當在網絡空間治理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

二、網絡經濟主權的具體形態

根據勞倫斯•萊斯格關於互聯網的經典論述,網絡空間自下至上分別由物理層、規則層和內容層所組成。物理層包括電纜、光纖、發射塔、衛星等基礎設施﹔規則層主要包括互聯網的各項標准和協議﹔內容層則通過制定詳細的法律或規范體系,管理網絡上儲存、發送和接收的信息和數據,包括對網絡犯罪等治理機制。網絡空間的良性運作與上述三個層次協調與發展息息相關。基礎設施架構起網絡空間運作的物質支持﹔規則層突破跨越時空通訊的技術難題,並使互聯網在全球實現一體化﹔內容層則保障了網絡空間的國家秩序與公民權利。

經濟主權與網絡空間的三個層次均具有密切相關性。理論上,網絡經濟主權應至少包括對網絡基礎設施的控制權、對網絡技術標准的管理權,以及對網絡經貿活動的規制權。進一步的,國家主權可分為兩種形態:一是內部主權,指的是在域內統治者的最高權力﹔二是外部主權,主要指對外處理國家利益的權力。相應的,對網絡經濟主權界定應亦分解為對內控制權和對外獨立性兩個層次。

(一)對網絡基礎設施的控制權

網絡基礎設施包括服務器、電腦、電纜和其他有形的組成物。這些組成物並不居於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其實體部分落入一國領土內。《塔林手冊》第1條規定:一國可對其主權領土內的網絡基礎設施和行為實施控制。換言之,以領土主權為原則,國家應對其網絡基礎設施享有排他性的管轄權。同時,對於位於所有國家領土之外的網絡基礎設施,如公海海底電纜,則應該通過確定其所有者的國籍,進而由相應國家行使主權權力。

網絡基礎設施是國家行使經濟主權的核心,其構成一國的國家網絡資源。當前,國家實踐對網絡基礎設施的屬地管轄給予認可。網絡基礎設施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制外,國家也應保護其領土內的網絡基礎設施免受破壞。我國《網絡安全法》第5條明確規定: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御、處置來源於本國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並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

(二)對網絡技術標准的管理權

信息與通信技術標准的管理權是網絡經濟主權的應有之義,其體現為一國有權採取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與私人權益的技術標准管理措施。2013年,斯諾登披露美國政府通過棱鏡項目直接從微軟、谷歌、雅虎等9個公司服務器收集信息,收集的信息覆蓋電子郵件、通信信息、網絡搜索等。同時,美國國安局與加密技術公司簽署協議在全球移動終端廣泛使用的加密技術放置后門。此消息引起各國關切。隨后,各國紛紛出台網絡技術標准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網絡安全標准、信息安全產品認証措施、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密碼管理制度、信息安全標准等。

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對網絡技術標准的國家管控是維護主權獨立和完整的重要因素,各國對涉及影響國技民生的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信息與通信技術標准具有應有的管理與監督權。相應的,國家也有權要求外國企業提供產品進行質量檢驗檢疫、安全認証、風險評估,甚至要求提供源代碼。當然,國家應該保障信息與通信企業的核心技術不被竊取與泄露。

(三)對互聯網貿易活動的規制權

1. 規制互聯網服務與服務提供商的權利

與現實世界不同,網絡空間依賴服務提供商提供用戶連接互聯網、獲取信息、購買服務的渠道。例如,如果缺乏搜索引擎,那麼特定的互聯網服務將難以被用戶所直接獲取。網絡經濟主權的另一個重要的表現即是對互聯網服務與服務提供商的規制。當前,世界各國無一例外均頒布對互聯網內容的規制。美國、澳大利亞、英國、韓國等國家都採取嚴格措施對互聯網服務及服務提供商進行內容規制。例如,美國政府對侵犯網絡隱私和盜竊知識產權等情形實施內容審查機制。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對信息服務進行規定,其要求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或互聯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違反憲法、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2. 規制數據跨境流動的權利

信息是互聯網時代的核心要素。互聯網的發展取決於信息在全球網絡上的自由流動。若是數據被阻礙或扭曲,依賴互聯網而發展的多種商業和消費者的貿易權利將受影響。然而,敏感數據能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必須強調的是,目前,數據跨境流動是新興議題。著名的“1927年荷花號案”裁決指出:在國際規則外,國家享有廣范的自由權。在未達成多邊或雙邊協定之前,國家有完全的權力對數據跨境流動進行規制。

以美歐安全港協議爭議為例。2000年,美國和歐盟締結安全港協議,其規定美國公司從其歐盟附屬公司傳輸數據時應受到特定的隱私限制。然而,該協議的效力低於《美國愛國者法案》,在特定情況下,美國公司在未滿足安全港協議前提下,向美國政府提交數據。近期,歐盟法院認為由於該協議違反歐盟條約對基本權利的保護,該協議無效。毋庸置疑,在未達成有拘束力的協議前,基於網絡經濟主權,任一國家都有權對本國數據跨境流動進行合法規制。

(四)制定網絡經貿規則的平等參與權

國家主權系“國家所持有權利的集合”,其不僅包括在國家領土內的最高控制權,還包括在國際舞台上的平等參與權。就國際社會而言,開展合作維護共同安全和利益既是國家權利也是國家義務。主權合作是國家主權行使的重要途徑。網絡經濟主權的對外權利體現在獨立性與參與決策權之上。各國均應充分尊重他國網絡主權,同時,各國都有參與和決策國際事務的權利。

網絡空間的全球公共資源包括根服務器、互聯網協議地址、通用域名等。例如,互聯網名稱和代碼分配機構負責創設和分配的域名設置規則﹔互聯網工程任務組負責制定的互聯網相關技術規范等。這些資源具有公共性與經濟屬性。如若對上述資源的治理本身缺乏國家參與,那麼該治理機制缺乏合法性與正當性,並缺乏長期性。有鑒於此,網絡空間的全球公共資源的治理應以國家參與為基礎。除外,在管理全球公共資源與構建網絡經濟規則中,根據主權原則,各國不論貧富強弱,均具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

三、打造網絡經濟主權合作的“中國方案”

2016年,習近平主席在第三屆世界互聯網大會再次呼吁攜手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體現為網絡空間國際合作的“中國方案”,其核心在於利用好、發展好、治理好網絡空間。在“中國方案”構建中,網絡空間經貿合作不能缺位,其應著力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權獨立與平等是“中國方案”的基本准則

網絡經濟主權反映為國家的治權,體現國家對域內的人、物及國內事務的管轄權和管理權,也體現為對外處理國家利益的權力。本質上,國家主權是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構建中的基本准則,其是破解當前網絡霸權主義的核心原則。

網絡經濟主權獨立與平等體現為國家的規制自主性。國家規制反映國內的文化偏好(cultural preferences),並且回應國內需求。不同社會公民的文化和經驗自然地導致對特定類型規制的不同見解和偏好,強制成員更改偏好是不合適的。在網絡經濟主權合作的“中國方案”中,國家主權合作應堅持主權平等和公平互利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具體而言,主權平等是合作的基礎。在構建網絡空間治理機制時,各國不應干涉他國內政,應尊重其他國家自主地選擇網絡發展道路、網絡管理模式、網絡治理機制等。

(二)深化發展是“中國方案”的重要內容

發展是人類社會永恆的主題。網絡經濟主權的行使在於保障國內公民能夠實現發展權。互聯網與發展權密切相關。在2014年解決互聯網安全論壇上,聯合國秘書長就明確指出確保互聯網是可負擔的、安全的和可信的全球公共資源能創造出更好的世界。互聯網與發展緊密相關,深化發展是各國網絡經濟主權合作的重要內容。

具體而言,其一,網絡經濟主權合作應關注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缺乏互聯網技術與資金,其維護自身國家安全能力較薄弱。網絡經濟主權合作的目的在於深入推進全球網絡經貿活動,致力於為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人民共享發展成果創造條件和機會,進而實現全人類的共同發展﹔其二,網絡經濟主權合作為小微企業提供發展機會,實現包容性發展。信息共享、網絡能力建設和資金籌集是小微企業發展面臨的顯著難題。2016年,阿裡巴巴董事局主席馬雲多次提出構建全球電子商務平台(e-World Trade Platform)的倡議。該倡議已寫入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峰會公報。全球電子貿易平台的構建能夠著力提升小微企業的公平、自由與開放的貿易平台,更能夠促進各國貿易的增長,實現全人類福利的增進。

(三)網絡空間法治化是“中國方案”的切實目標

網絡主權核心體現為國家對網絡基礎實施、網絡信息與技術標准、網絡經貿活動的排他性管轄權與規制權。在主權合作中,網絡空間法治化是破解網絡空間無政府秩序的有效方法,也是實現網絡空間長治久安的根本途徑。正如“1949年科孚海峽案”中,阿爾瓦雷斯法官所言,主權確認國家享有的權利,同時也要求國家承擔義務。在國際法層面上,網絡空間法治化體現各國權利與義務、責任與權力之間的協調統一,並實現秩序與自由、發展與安全價值的平衡。由此,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題的“中國方案”構建應呼吁各國增強國內國際網絡空間法律和制度供給,攜手反對網絡空間的非法貿易活動,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切實實現網絡空間法治化。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來源:中國信息安全)

(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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