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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耀桐:黨內民主探索的三次熱潮

2017年06月06日15:38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摘要] 自1847年世界上第一個共產黨組織誕生以來的170年間,黨內民主的探索經歷了三次熱潮。19世紀40年代末至60年代,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創建“共產主義者同盟”和“國際工人協會”並開展活動的過程中為黨內民主作出8個方面的規定,形成了黨內民主探索的第一個熱潮﹔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后,列寧在俄共(布)執政的新的歷史條件下探索黨內民主的發展直至1924年逝世為止,取得8項重大成果,形成了黨內民主探索的第二個熱潮﹔1978年中國實行改革開放,近40年來中國共產黨致力於黨內民主的理論研究和現實實踐,從高度評價黨內民主的思想價值、創新黨內民主根本原則和制度、建立黨內民主的具體規章制度等三大方面,拓展和深化了對黨內民主的認識,形成了探索黨內民主的第三次熱潮。

[關鍵詞] 黨內民主﹔ 探索﹔ 三次熱潮﹔

[作者簡介] 許耀桐,男,國家行政學院一級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政治學理論和方法、中國政治體制和行政體制改革、民主和黨內民主等研究。

黨內民主,是指把民主運用到黨內來,在黨內實行民主。具體地說,就是在黨內一切活動中,都要樹立民主的思想理念,遵從民主的原理原則,建立民主的制度機制,按照民主的程序規則辦事。實行黨內民主,是民主型政黨的共同特征,也是構成民主型政黨的必備條件。世界上的共產黨組織,都屬於民主型政黨,都要在黨內堅決地貫徹執行民主,因此,共產黨十分重視黨內民主問題。自1847年世界上第一個共產黨組織誕生以來的170年間,回顧歷史可以看到,對黨內民主的探索經歷了三次熱潮。

政黨,是有著共同理想、共同綱領和組織規則的人們,為取得國家權力而結成的並能持續進行活動的政治社團。政黨是伴隨著近代工業革命和資本主義社會的興起而產生的,其產生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在國家統治體制或統治秩序的范圍內產生的,稱為合法性政黨﹔一種則在國家統治體制或統治秩序的范圍外產生的,稱為非法性政黨。前者以1679年在英國議會中產生的輝格黨和托利黨為代表,后者以1523年德國空想社會主義者閔採爾秘密組成“上帝的選民同盟”(也稱“基督教同盟”)為代表。但無論是以何種方式產生的政黨,直到19世紀40年代初,早期的政黨均不知黨內民主為何物,談不上有黨內民主可言。

19世紀40年代末,馬克思和恩格斯創立了科學社會主義理論,他們領導的科學社會主義運動以嶄新的姿態出現在歷史舞台。1847年6月在倫敦,馬克思和恩格斯創建了“共產主義者同盟”,這是全世界第一個共產黨組織,成為開展科學社會主義實踐的堅強的組織力量。在建立共產主義者同盟的過程中,馬克思和恩格斯開始探索黨內民主問題,並且一直持續到1864年創建的“國際工人協會”即“第一國際”為止。這一時期形成了黨內民主探索的第一個熱潮,馬克思和恩格斯成為探索黨內民主的先行者。

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探索黨內民主,闡明了黨內民主的精神實質和基本內涵。這些成果主要體現在馬克思和恩格斯起草的《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以下簡稱《同盟章程》)以及由馬克思擬定、恩格斯參與修訂的《國際工人協會的共同章程和組織條例》(以下簡稱《共同章程》)中。通過對這兩個共產黨章程文獻的學習和研究,可以清晰地看到馬克思和恩格斯為黨內民主作出了8個方面的規定。

1.黨內民主為黨的宗旨目的所規定。《同盟章程》和《共同章程》的第一條,都直接申明了共產黨的宗旨目的,“同盟的目的:推翻資產階級政權,建立無產階級統治,消滅舊的以階級對立為基礎的資產階級社會和建立沒有階級、沒有私有制的新社會。” “協會設立的目的,是要成為追求共同目標即追求工人階級的保護、發展和徹底解放的各國工人團體進行聯絡和合作的中心。” 《同盟章程》第二條還明確要求盟員“承認共產主義” 。表面上看,這樣的宗旨目的似乎與黨內民主無關,但實質上揭示了,共產黨要求實現的是消滅了剝削階級、達到工人階級徹底解放的、沒有了階級存在的新社會,這樣的共產主義社會當然是一個民主的社會。為這樣的理想社會奮斗的政黨,必然是民主的政黨。這正如恩格斯所說,共產主義者同盟“組織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一切都按這樣的民主制度進行” 。黨的宗旨目的從根本上確立了黨隻能實行民主制度。這說明,黨內民主是黨的宗旨目的所要求的和規定的。

2.黨內民主必須建立於全體黨員平等的基礎。《同盟章程》第三條規定:“所有盟員都一律平等” 。民主是以平等為前提的,黨內平等意味著每一個黨員都享有同樣的民主權利和義務,正如《共同章程》規定:“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民主的對立面——專制、專權,就是從不平等開始的,使得一部分特殊黨員可以凌駕於另一部分黨員之上。黨員在黨內一律平等,這就徹底杜絕了任何人成為特殊黨員的可能。

3.黨內民主必須實行黨的各級組織的選舉。共產主義者同盟的組織機構分為五級:支部、區部、總區部、中央委員會和代表大會,《同盟章程》規定,黨的各級組織均需由選舉產生。例如,“每個支部選舉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 支部主席和副主席組成區部委員會,“區部委員會從委員中選出領導人。” 中央委員會的成員“為中央委員會所在地區的區部委員會選出。” 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區部選舉產生,各區部還可以“選舉不屬於本地區的盟員為自己的代表。” 這些規定體現了,同盟的各級領導都是經過盟員選舉產生的民主原則。對此,恩格斯予以高度評價,他說:“各委員會由選舉產生並隨時可以罷免,僅這一點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獨裁的密謀狂的道路” 。《共同章程》也同樣規定,國際工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支部選派代表參加的代表大會,“國際工人協會的每一個會員有參加選舉全協會代表大會的代表和被選為代表的權利。” 國際工人協會總委員會的成員必須由代表大會的代表民主選舉產生。

4.黨內民主必須實行職務任期制和撤換制。《同盟章程》規定:“區部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之。” 並且規定每年9月進行選舉。實行任期制,就可以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擔任黨內職務后被固化,形成終身任職制。雖然《同盟章程》規定委員可以連選連任,但是,隻要民主選舉能夠正常進行而不被人為操控,連任者可以隨時被撤換,也就不可能出現某些人終身任職的現象。盡管如此,由於意識到潛在的不足和危險,到了組織國際工人協會的時候,為了制止某位領導人,利用不變的主席職位來推行個人意志、謀求特權,馬克思干脆建議國際工人協會總委員會取消主席職位。馬克思指出:“在國際協會的章程中也沒有協會的主席。但是,實際上他的職能隻不過是主持總委員會的會議。我在1866年拒絕了主席的職務,1867年根據我的建議根本取消了這個職位,而代之以在總委員會的每周例會上選出的執行主席。” 通過對主席職務採取輪流制的措施,可見馬克思和恩格斯主張黨內職務都應該經常選舉,輪換任職,實行任期制,反對終身制,對不滿意者,隨時予以撤換。

5.黨內民主要求定期舉行會議討論黨的事務。《同盟章程》規定,同盟的各級組織都應該定期召開會議,討論黨內事務,“支部、區部委員會以及中央委員會至少每兩周開會一次。” 代表大會每年要召開一次,即實行年會制﹔遇到情況緊急時,還要召開非常代表大會。黨之所以要定期或臨時性地召開各種會議,是因為黨內事務必須經由各級黨組織的領導機構或代表大會進行民主討論。“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關系”的問題,還“可以提交全盟討論” 。《共同章程》也規定,國際工人協會必須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商討共同關注的問題,“使一個團體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能由一切團體加以討論” 。在總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每一次開展的集體討論,都非常認真,每個委員都能各抒己見、暢所欲言,不搞“一言堂”、個人說了算,會議允許有不同意見,避免和反對把自己的觀點強加給其他委員。

6.黨內民主的根本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同盟章程》規定,黨的會議實行民主討論后的集體議決。雖然共產主義者同盟並未規定多數決定、少數服從的原則,但隻要是集體議決,必然會按多數人意願作出決定,少數人應當服從。鑒於當時缺乏明文規定的情況,在組織國際工人協會時,馬克思和恩格斯就明確地要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總委員會對討論的問題和提案,並不要求所有委員的認識必須是統一和一致的,甚至允許提出反提案,即“修正案”。《共同章程》明確規定:“每一個代表在代表大會上隻有一票表決權。” 任何人都沒有特權,一旦提案經過表決為多數人通過后,少數人就要堅決遵守和服從,沒有權利推翻它。馬克思和恩格斯要求,“少數都要服從多數” ,應當維護“多數對少數的權威” 。

7.黨內民主要求經常通報黨內情況。民主型政黨和專制型政黨的區別就在於,前者的活動都是公開的、透明的,把黨內的情況告訴給每一個黨員,黨員擁有知情權﹔而后者的活動則是神秘的、隱蔽的,黨內的情況隻有少數人知道,並不告知其他人。《同盟章程》規定:“每個區部至少每兩個月向總區部報告一次本地區的工作進展情況,每個總區部至少每三個月向中央委員會報告一次本地區的工作進展情況。” “總區部向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在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則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中央委員會同各總區部保持聯系,每三個月作一次關於全盟狀況的報告。” 《共同章程》明確規定:“全協會代表大會在年會上聽取總委員會關於過去一年的活動的公開報告。” 這個年度總報告,要求“每一個支部或支部聯合會,至遲均須在每年召開代表大會前兩個月向總委員會提出關於該組織本年度內的工作和發展情況的詳細報告。” 除此之外,還要求“總委員會發表定期報告。”

8.黨內民主要求形成立法、執行、監督三種權力的協調運行。共產主義者同盟把黨的權力分為立法權力、執行權力和監督權力。《同盟章程》規定,區部委員會是區內各支部的權力執行機關,總區部是本省各區部的權力執行機關,中央委員會是全盟的權力執行機關,代表大會則是全盟的立法機關,是同盟的最高權力機關。立法權力機關和執行權力機關都擁有一定的監督權,例如,同盟的執行權力機關對凡不遵守盟員條件者進行監督,可以視情節輕重或暫令離盟或開除出盟,但最終開除盟籍須由代表大會作決定。國際工人協會的總委員會“有權將任何支部暫時開除出國際”,也“有權解決屬於一個全國性組織的團體或支部之間、或各全國性組織之間可能發生的糾紛,但是,它們保留有向應屆代表大會進行申訴的權利,應屆代表大會的決定才是最終決定。” 這些規定表明,黨的立法權力高於執行權力和監督權力,立法機關擁有最后的裁決權,執行權力和監督權力都要服從最高的立法權力,由此保証了黨內權力的協調運行。

以上闡述的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黨內民主的8個方面的要求和措施,實際上包含了黨員平等制、各級組織選舉制、黨代會年會制、工作報告制、情況通報制、集體議決制、職務任期制、撤換制、監督制以及申訴制等在內的廣泛的民主制度和民主權利,初步建構了黨內民主的理論形態和制度體系。馬克思和恩格斯創建的黨內民主,已經遠遠地超過當時的社會民主以及人民所能享有的民主權利。為什麼黨內民主超過了社會民主或人民民主?這是因為,共產黨是工人階級最先進的部隊,它的黨內民主形態以及達到的水平,理所當然能夠超過社會民主或人民民主,而且也應該超過其他的民主形態及其水平。

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后,列寧領導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簡稱蘇維埃俄國、蘇俄)。俄國社會民主工黨於1918年改為“俄國共產黨(布爾什維克)”,簡稱俄共(布)。列寧在俄共(布)執政的條件下探索黨內民主新的發展直至1924年逝世為止,形成了黨內民主探索的第二個熱潮。

從革命黨轉變為執政黨,黨的中心工作發生了根本的轉變。肩負著領導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和開展社會主義建設的重任,要求發展黨內民主的呼聲比起過去來也變得更為迫切,這既為俄共(布)開展黨內民主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同時也提出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的難題。列寧一方面堅持了馬克思主義黨內民主的基本思想和原則,另一方面根據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的需要,從理論和實踐上大力推進黨內民主的發展,取得了探索黨內民主的8個重大成果。

1.黨內民主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和制度。早在1905年,列寧就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則” 。民主集中制是列寧為黨的組織原則和制度作出的一個理論創造,它把本來對立的民主制和集中制結合起來了 。但在革命階段,實行民主集中制隻能以其中的集中制為主體,而以民主制為輔助。這是因為,當時的俄國是沙皇專制國家,而非英法德等國是具有政治民主的國家,在沒有社會民主的條件下共產黨難以充分開展黨內民主。而在無產階級政黨奪取政權、建立了社會主義國家之后,情況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共產黨自身作為執政黨,已具備了實行民主制的條件。因此,列寧在革命勝利后既講集中制,更講民主制。1918年至1920年,蘇俄發生國內反革命勢力和外國武裝干涉者的戰爭,列寧強調要實行“極端集中制”、“戰斗命令制”﹔當1920年國內戰爭基本結束,國家開始轉入經濟建設時,列寧贊成實行廣泛的民主制即“工人民主制”,主張民主集中制要更多地轉向民主制,使民主制成為民主集中制中的主體。由此可見,黨內民主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和制度,其實質是建立在馬克思主義的民主制基礎之上。

2.黨內民主要求實行公開性和廣泛的民主討論。列寧十分注重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黨內事務要讓全黨知道、黨員有知情權的思想,把它上升到“公開性”的高度,視為民主制的必備條件。列寧指出:“沒有公開性而談民主制是很可笑的,並且這種公開性還要不僅限於對本組織的成員公開。我們稱德國社會黨組織為民主的組織,因為在德國社會黨內一切都是公開進行的,甚至黨代表大會的會議也是公開舉行的﹔然而一個對所有非組織以內的人嚴守秘密的組織,誰也不會稱之為民主的組織。” 這表明,沒有公開性就不可能有民主制,一個政黨如果沒有公開性,就稱不上是民主的組織。黨內事務公開,最重要的就是黨內重大事項和決策的公開,並在全黨廣泛進行討論。為此,1921年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作出規定,“對一切最重要的問題,在全黨必須遵守的決議未經通過以前展開廣泛的討論和爭論,充分自由地進行黨內批評,集體制定全黨性的決議。”

3.黨內民主要求黨員充分享有民主權利。列寧認為,生機勃勃的社會主義事業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需要發揮共產黨員的積極性和民主創造精神。隻有通過黨內民主,才能激發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開展黨內民主,必須尊重黨員的民主權利。為此,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指出,“黨內的工人民主制就是在實行黨的共產主義政策時所採取的這樣一種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能保証全體黨員甚至最落后的黨員都積極地參加黨的生活,參加討論黨所面臨的一切問題和解決這些問題,並且積極參加黨的建設。”工人民主制要賦予“從下到上的一切機關都實行普遍選舉制、報告制和監督制等等。” 列寧還指出:“為發揮黨員的主動精神,除其他措施外,還絕對必須更經常、更廣泛地召開黨員大會” 。這表明,黨員充分享有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

4.黨內民主要求開展廣泛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列寧十分重視在黨內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1920年,列寧指出:“共產黨人的責任不是隱諱自己運動中的弱點,而是公開地批評這些弱點,以便迅速而徹底地克服它們。”批評和自我批評對於富有朝氣的無產階級政黨來說是絕對必要的,敢不敢批評和自我批評,這是衡量一個黨成熟與否的標志。“一個政黨對自己的錯誤所抱的態度,是衡量這個黨是否鄭重,是否真正履行它對本階級和勞動群眾所負義務的一個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公開承認錯誤,揭露犯錯誤的原因,分析產生錯誤的環境,仔細討論改正錯誤的方法——這才是一個鄭重的黨的標志,這才是黨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才是教育和訓練階級,進而又教育和訓練群眾。” 為了更好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列寧提議,“創辦報刊(爭論專頁等)來更經常、更廣泛地批評黨的錯誤和開展黨內各種批評” 。爭論專頁辦起來后,成為俄共(布)中央委員會不定期的出版物,最初是文集,從1923年起改為俄共(布)中央機關報《真理報》的附刊,其主要的任務就是開展黨內批評,包括對黨和領袖進行批評和辯論。

5.黨內民主允許黨內反對派和不同意見存在。列寧時期的黨內民主十分活躍,黨內可以有不同的反對派,如當時就出現了“左派共產主義者”,是1918年初出現的一個反對派集團,主要領導人有布哈林、皮達可夫、拉狄克等人。其后,“左派共產主義者”發生分裂,奧新斯基、薩普龍諾夫等人又組成“民主集中派”。還有“工人反對派”,是1919—1922年間俄共(布)黨內具有無政府工團主義傾向的反對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施略普尼柯夫、柯倫泰等,他們當中多數人是工人出身的工會領導人。另有托洛茨基派。就連列寧自己也組織了“十人綱領派”。有了不同派別,就會有不同的觀點、主張、意見,在黨內是允許發表和進行爭論的。如,可以在正報告的同時作觀點不同的副報告,可以提出不同的議案、建議,即便是領袖的提案也可以被否決。例如,在一戰后期,列寧主張接受德國的條件簽訂布列斯特和約,但列寧的提議在1918年1月2日和1918年1月24日因處於少數,兩次遭到否決,直到2月23日再一次進行表決時才獲得通過。雖然俄共(布)十大后通過一個關於黨的統一的決議,禁止任何派別組織和派別活動,但黨內允許不同聲音的存在,積極開展黨內民主,一直是列寧所主張的。

6.黨內民主要求黨的領袖和干部具備優良的品質。這些優良品質就是,不把自己當成高人一等的真理化身,不要事事認為自己都對因而剛愎自用、狂妄自大,應該承認自己也會失誤犯錯。早在1912年列寧就指出:“工人領袖不是天使,不是聖人,不是英雄,而是普通的人。他們犯了錯誤。黨就去糾正這些錯誤。” 黨內開展民主,碰到的很大的問題是黨的領導人和干部缺乏民主意識。一旦黨的領袖和干部能夠意識到自己不是天使、聖人、英雄,會犯錯誤,要接受糾正,具備了這樣良好的品質就具有了民主意識和素質,黨內民主就能健康順利地開展了。到了執政黨時期,面對著社會主義建設的新任務,犯錯誤的可能性更是難以避免,同時,在黨內允許批評、爭論的情況下,尤其要求黨的領袖和干部具有寬廣的民主情懷和深厚的民主涵養,善於傾聽各種反對的聲音。列寧警告道:“我們黨目前也許會陷入十分危險的境地,即變得驕傲自大起來。這是十分愚蠢、可恥和可笑的。大家知道,一些政黨有了驕傲自大的可能,這往往就是失敗和衰落的前奏。” 列寧明確要求:“老實地承認政治錯誤,——如果這種錯誤牽涉到整個黨,而且還是一些曾對群眾有影響的黨——那對許多人會有極大的政治上的好處。”

7.黨內民主要求建立黨的監督機構。開展黨內民主,必須實行有效監督。如前所述,馬克思和恩格斯在探索黨內民主時已提出了實行黨內監督的問題,黨內的監督權歸立法權力機關和執行權力機關行使。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列寧進一步提出,黨內成立專門的監察機構行使監督權。1920年,列寧提出:“有必要成立一個同中央委員會平行的監察委員會,由受黨的培養最多、最有經驗、最大公無私並最能嚴格執行黨的監督的同志組成。黨的代表大會選出的監察委員會應有權接受一切申訴和審理(經與中央委員會協商)一切申訴,必要時可以同中央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或把問題提交黨代表大會。” 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專門作出《關於監察委員會》的決定,規定了中央監察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黨代表大會負責。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為專職,不得兼任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其他行政、經濟方面的職務。監察委員會分中央、區域和省三級,分別與本級黨的委員會平行行使職權,並向本級黨的代表大會負責,作工作報告。這樣,各級監察委員會就可以各自監督同級黨委成員,把監察、檢查黨的最高層機關與上層領袖包含在內。1922年3月俄共(布)十一大又進一步制定了《監察委員會條例》,強化了監察委員會的獨立性和至高無上的監察職能。

8.黨內民主要求制定黨的規章制度。列寧認識到,黨內民主要走制度建設的道路。為此,他提出:“制定完全切實有效的規章制度” 。沒有制度,難成規矩,就會造成不平等現象,而“這種不平等是違反民主制的,並且是瓦解黨和降低黨員威信的根源” 。開展黨內民主,也必須把各種措施、規定納入制度化的軌道。

列寧在執政的七年間,對於執政黨如何發展黨內民主,作出了巨大建樹,開創了新局面。但畢竟由於時間過於短暫,列寧對黨內民主的論述還不夠充分,一些設想還不夠具體,制度建設也剛剛展開,因此,其稚嫩性和欠穩定性顯而易見。更為遺憾的是,列寧這些可貴的探索成果,都被后來的斯大林所否定,付之東流。斯大林大權獨攬、獨斷專行,使黨內民主名存實亡。

中國共產黨在黨內民主方面,受到俄共(布)的影響是雙重的,即一方面傳承領悟了列寧的寶貴思想,另一方面沿襲套用了斯大林社會主義模式。而在斯大林社會主義模式的強力運作之下,黨內民主陷於窒息,其生存空間被擠壓殆盡。經歷了1957年的反右派斗爭、1959年的黨內反右傾機會主義斗爭和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國共產黨遭受極左路線的禍害,黨內民主已蕩然無存。

1978年中國開始進入了改革開放新時期,改革針對的就是斯大林社會主義模式,也即是“蘇聯模式”。“蘇聯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極權專制,這樣的極權專制充斥於經濟、政治、文化和黨的建設等各個領域。中國改革開放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沖破“蘇聯模式”的束縛,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其中的民主,包含了人民民主和黨內民主。因此,在改革開放以來的近40年裡,中國共產黨始終不渝地致力於黨內民主的理論研究和現實實踐,在馬克思主義政黨發展的歷史上,形成了探索黨內民主的第三次熱潮。這一次的探索熱潮,洪波涌起,氣勢磅礡,目前還在進行之中。

在第三次探索熱潮中,中國共產黨解放思想、意氣風發,痛定思痛、勇於作為,既全面繼承了前兩次探索熱潮產生的偉大成果,又認真汲取了黨內民主長期遭致破壞的教訓,更善於對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內民主的新實踐進行總結,從高度評價黨內民主的思想價值、創新黨內民主根本原則和制度——民主集中制、建立黨內民主的具體規章制度等三大方面,拓展和深化了對黨內民主的認識,目前已取得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重大成果。

第一,從思想價值層面確立了“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的理念,高度評價和肯定了黨內民主的地位作用。

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夕,鄧小平從分析原因、總結教訓出發,就提出發生“文化大革命”錯誤的根源在於黨內民主的缺失。他說:“在過去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民主集中制沒有真正實行,離開民主講集中,民主太少。” 黨內民主沒有了,造成了個人迷信,家長制和“一言堂”現象,黨的重大決策由一個人說了算,這才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發生。為此,鄧小平提出:“採取各種措施繼續努力擴大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 在這裡,鄧小平明確地把民主分為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兩個部分,指出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這就把包括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在內的民主問題,提升到了關系社會主義生死存亡的高度來認識,從思想價值層面確立了民主至高無上的地位。鄧小平對黨內民主的認識,深刻地影響著全黨,2002年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進一步作出了“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的宣示,視黨內民主為全黨的“生命”,這代表著中國共產黨對黨內民主價值認識的最高水平。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闡釋的是一個質朴的哲理性命題。生命,乃世間最珍貴者﹔民主,乃共產黨之生命也。共產黨作為民主型的政黨,當然如同需要生命那樣需要黨內民主。反過來說,如果共產黨不需要黨內民主了,這就等於釜底抽薪,抽掉了黨的命根。所以,黨內民主對於黨而言,誠如生命一樣尊貴,須臾不可或缺。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經過刻骨銘心的反思之后得出的真理。它擲地有聲,直達蒼穹,共產黨決不允許顛覆黨內民主的悲劇再次發生,應該像維護人的生命那樣珍重和維護黨內民主,讓黨內民主的生命之樹長青。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包含著更為深廣的政治思想意蘊。政黨,是在國家的范圍內活動的,它離不開國家,也離不開國家制度。說黨需要民主,意味著首先國家需要民主。要是國家沒有了人民民主或社會民主,也就不可能有黨內民主。“文革”中的中國,就是既沒有人民民主,也沒有黨內民主。正因為這樣,鄧小平把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緊緊地聯系在一起。因此,當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后,黨的十七大報告就提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我們尊重黨內民主的生命,同樣地,我們尊重人民民主的生命。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凸顯了黨內民主的極其重要性,也張揚了對於人民民主的重要意義。如前所述,從馬克思主義的原理說,共產黨是先進組織,黨內民主應該優於人民民主,黨內民主發展的水平應該高於人民民主的水平。再從中國的國情看,由於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內民主對於人民民主更具有領先和推動的作用。如果黨內民主滯后了、削弱了,人民民主將受到很大的影響和制約。由此可知,黨內民主的生命和人民民主的生命同呼吸、共命運,黨內民主的生命強壯了,人民民主的生命才會強壯﹔黨內民主發展了,就能使中國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核心的人民民主更好地發展起來。從這個意義上說,黨內民主在人民民主發展的進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它是維系著黨的命運和國家命運之“命脈所在”。

第二,從根本原則和制度的層面創新了民主集中制,為黨內民主的健康穩定持續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黨內民主必須建立在根本的原則和制度之上。自列寧提出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和制度以來,民主集中制業已構成黨內民主的根本原則和制度。但是,由於歷史的原因,列寧在有生之年對民主集中制基本理論的論述尚未完全展開和充分完成。同時,在列寧之后的幾十年黨的建設實踐中,對怎樣理解和貫徹民主集中制產生了諸多問題。因此,中國共產黨要繼續推進黨內民主發展,就要從理論和實踐方面創新民主集中制,使黨內民主建立在真正科學的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之上。為此,中國共產黨創新了民主集中制。

一是確定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的最根本制度。列寧規定了民主集中制是黨的組織原則和制度,也是一種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和程序,但在整個黨和國家的制度體系中究竟居於什麼樣的地位,具有怎樣的重要性,並未進行闡述。對此,鄧小平明確作出“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的最根本的制度” 的重要論斷。首先,鄧小平認為,“民主集中制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不可分的組成部分。” 在社會主義制度的大系統中,民主集中制作為最根本的制度,不是一種孤立的、超然的狀態,而在於它是與其他制度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的,並且作為一條主線深深地貫穿於所有的制度之中。其次,鄧小平認為,“民主集中制執行得不好,黨是可以變質的,國家也是可以變質的,社會主義也是可以變質的。干部可以變質,個人也可以變質。” 一旦丟掉了民主集中制,就會帶來整體性的破壞。鄧小平把民主集中制作為黨和國家的最根本制度,是對民主集中制的性質意義作出的開拓性的闡釋,極大地提升了民主集中制在黨和國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是明確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列寧認為,民主集中制包含兩個制度,即民主制和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傳入中國后,毛澤東持相同的觀點。當然,列寧和毛澤東也都認識到,隨著共產黨成為執政黨和國家政權的鞏固,民主集中制要更多地轉向民主制,但他們來不及完成這樣的轉變。中國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后,鄧小平認為,在秘密斗爭和革命戰爭年代把民主集中制分為民主制和集中制,這是正確的,但當黨奪取政權、成為執政黨,特別是處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就要盡快完成民主集中制的制度結構調整。為此,他重新解釋了什麼是民主集中制。1979年鄧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 這個解釋,形成了對民主集中制的完整的“20字”科學定義。這個定義已不再像以往列寧和毛澤東那樣,把民主集中制分為民主制和集中制兩種制度,而是強調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兩個過程的“相結合”。由此,中國共產黨不再認為民主集中制是由兩種制度構成,從而完成了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轉型,即由兩個制度轉型為一個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制度。在這樣一個制度下,“民主”和“集中”兩大過程密切“相結合”,循環往復、不斷發展。

三是明確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民主集中制既包含著民主、又包含著集中,那麼何者為重呢?怎樣認識和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呢?過去,往往把集中視為重點,強調集中的重要性,造成了集中壓倒民主,實際上隻剩下集中、而沒有民主。這成了長期以來的難點。在改革開放新時期,鄧小平明確指出,“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 ,解開了這個飽受困擾難題。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因為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過程,顯然講的是民主﹔那麼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過程呢,表面上是集中在起著作用,其實,這個集中正是以多數人的認識和意見形成的“集中”,去“指導”即約束和規范少數人的不正常的“民主行為”,不允許少數人任意去推翻多數人的認識和意見,這從根本上說,體現的是對大多數人的民主權利的尊重,究其實質還是體現了民主。所以,鄧小平說,“沒有民主,就沒有集中﹔而這個集中,總是要在民主的基礎上,才能真正地正確地實現。” 因此,我們絕對不能把集中理解為是和民主相抵觸的,集中恰恰是為了實現民主。因此,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這兩個方面,歸根到底都是為了發展民主,更好地推動民主。

第三,從具體規章制度層面制定了一系列黨內民主制度,形成了運用黨內民主依規治黨的完整制度體系。

無論是馬克思和恩格斯還是列寧,在探索黨內民主的過程中都已經認識到了通過建立制度保障黨內民主實施的重要性,並初步謀劃和建立了最基本的一些制度。但總體而言,黨內民主制度體系遠未完成。改革開放以來,從黨內民主遭致破壞的嚴重教訓中,中國共產黨認識到必須通過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來發展黨內民主。黨的十三大報告首次提出要“切實加強黨的制度建設”﹔十四大報告繼續指出,“要進一步發揚黨內民主,加強制度建設”。黨的十五大報告、十六大報告、十七大報告和十八大報告,更加注重黨的制度建設問題,運用黨內民主依規治黨、制度治黨。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共產黨相繼推出了黨內民主的25項制度,建立了黨內民主的三大制度體系。

一是關於黨內民主生活方面的制度,主要有:黨內情況通報制度、黨內情況反映制度、決策公開和依法決策制度、黨的常委會向全委會負責和報告工作的制度、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制度、代表提議的處理和回復制度、市和縣實行黨代會常任制度、市和縣黨代表實行任期制。

二是關於干部民主管理方面的制度,主要有:民主推薦制度、民主測評制度、差額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公開選拔制度、競爭上崗制度、全委會投票表決制度、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度、黨內選舉制度、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三是關於權力制約監督方面的制度,主要有: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巡視制度、談話誡勉制度、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質詢制、問責制、罷免或撤換制。

黨內民主生活、干部民主管理和權力制約監督這三大制度體系的形成,有力地促進了中國共產黨黨內民主的發展。中國共產黨還將繼續加強黨內民主制度建設,努力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完善的黨內民主制度體系。

知往鑒今,以啟未來。170年來黨內民主探索的三次熱潮展示了共產黨在發展,黨內民主也一定要發展。黨內民主發展了,共產黨必將無往而不勝,成為引領國家和社會發展的強大力量。

載《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學報》2017年第4期 

(責編:趙晶、黃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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