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17:53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近年來,合肥市城管系統為了強化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環境,弱化執法矛盾,市縣(區)兩級城管都在積極探索行政執法、處罰新模式,很多創新做法均走在全國和全省前列,如下面將要重點介紹的“群眾議事會”制度、“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行政調解化解行政爭議”以及“三單制”執法、公眾參與整治“車窗拋物”等等都是全國首創或全省首創。為此,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人民網、中國日報等中央級媒體都給予了高度關注和肯定,同時也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
目前,合肥市城管的創新實踐已取得巨大成效,合肥的市容、市貌有顯著改觀,市民素質也極大提升,合肥市連續5年獲得“中國最幸福城市”,連續4次蟬聯“全國創建文明城市工作先進城市”稱號,並於2015年2月當選“全國文明城市”。筆者經過調研,在這裡精選合肥市城管系統幾個典型的創新案例,以供大家研究和參考。
【案例一:“三單制”執法受到社會普遍肯定】
合肥市城管局在全國首推“三單制”執法,即對於輕微違法、違章行為,採取“一次提示、二次警示、三次處罰”的執法方式。所謂“三單”是指溫馨提示單(粉紅色)、鄭重警示單(黃色)和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白色)。2011年5月,合肥高新區城管局天樂中隊展開了對於園景天下門面房、富安門面房的專項整治工作,對於出店經營的商戶,執法隊員採取了“三單制”執法,在整治期間,天樂中隊共下達溫馨提示單10余張,鄭重警示單2張,對出店經營整治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案例二:成立“群眾議事會”解決“老大難”問題】
2013年6月,瑤海區城管局在和平路街道茂林路社區先行先試成立了全國首個“社區城管群眾議事會”,城管議事會成立后的第一個動作,就是解決茂林路兩邊長期擺攤設點佔道經營的“老大難”問題。10名熱心社區工作、對社區比較熟悉的“議事委員”,經過商討形成最終意見:取締佔道經營,並幫助困難經營戶搬進茂林路菜市場規范經營。一個月下來,茂林路道路兩旁清清爽爽。之后,該創新做法在全市推行。
【案例三:對行政處罰有爭議的可以當面調解】
2012年12月,包河區城管局在全省率先成立“城市管理行政調解工作室”。成立當月,合肥市民王先生去銀行辦事,將車停放在路邊,回來時發現被城管貼上了罰款通知單。王先生認為:“停車罰款明明是交警的事,為什麼是城管來罰款?而且我是停在停車線內的,為什麼還要罰款呢?”包河區城管局執法大隊認為該行政處罰存在爭議,約見王先生進行調解。調解人員向王先生說明,根據《合肥市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規定,城管局享有道路違章停車的行政處罰權,並出示照片記錄,指出其停放的位置並不是停車位,且車身斜放,車尾大部分超出路牙,影響路面通行。經過行政調解,王先生接受了該行政處罰。
【案例四:公眾參與整治“車窗拋物”不文明行為】
2014年10月28日,合肥市城管局啟動車窗拋物專項整治行動。凡市民舉報車窗拋物行為屬實,將給予100元的獎勵﹔並聘請出租車司機作為義務監督員,利用行車記錄儀記錄車窗拋物行為。“車窗拋物”一旦被抓到,車主最高將面臨50元的罰款。並且,交警城管聯合整治,車主拒不受罰,難過年審。截止2014年12月12日,市、區兩級城管共聘請出租車司機和熱心市民等義務監督員400余名,受理市民舉報620余起,審核通過347起,受到獎勵市民133人。
【案例五:以“群眾公議制”決定行政處罰】
2010年7月,蜀山區城管局在全國首創“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2014年3月下旬,安徽信旺房地產集團(以下簡稱“信旺集團”)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的情況下,違反程序規定建設配電房。針對本案中違法建筑拆除后仍須重建的問題,蜀山區城管局綜合考量行政相對人主觀惡意不大、負面影響較小、避免教條執法等因素,擬對其採取責令補辦審批手續並處罰款4萬余元的處罰決定。該案經群眾公議,公議團同意蜀山區城管局的擬處罰決定,信旺集團也積極補辦審批手續並及時繳納罰款。
以上案例是合肥市城管行政執法與處罰創新的典范,它既得到了社會的肯定,也得到了行政相對人的認同,目前全國各地還在紛紛效仿,其社會效果顯而易見,非常值得我們深入研究。
一、合肥市城管行政執法處罰創新的社會背景
合肥市城管局是合肥市政府下屬單位,下轄4個市轄區、4個縣、1個縣級市城管局以及3個開發區城管局等下屬單位,2005年10月成立的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它與合肥市城管局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主要行使相關領域的行政執法和處罰權。2005年10月31日起,合肥市正式在城市管理領域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當時將規劃、市容、市政、園林4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保、工商、公安交通3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集中交給合肥市城管局執行,另外城管還負責執行市政府隨時交辦的行政處罰任務,即“7+X”模式。后自2010年6月1日起,合肥服務業的相對行政處罰權也交給了城管,使城管的職能由“7+X”擴大到“11+X”,常用行政執法處罰事項增加至135項,致使合肥的城管執法處罰范圍明顯擴大,執法矛盾顯著增多。
例如:2013年夏季,合肥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由城管和交警聯合整治佔道經營等違規行為,在黃山路與曙光路交口發現有幾輛貨車佔道賣瓜,城管執法人員勸說瓜農離開,但瓜農不僅不願離開,還自己摔爛了幾個西瓜卻反喊是城管砸瓜,引起很多群眾圍觀、指責。那天,恰好跟蹤報道的有安徽電視台、合肥電視台等多家媒體,而且城管的執法記錄儀也拍下了全過程,否則,城管隊員真就有口難辯了。再如:2015年8月3日,合肥玉蘭大道與習友路交口西約500米處,一名正在做保潔的女環衛工人黃某被一輛小轎車撞飛,但《新安晚報》卻以《合肥一女環衛工被渣土車撞飛 尚未脫險》為題作了負面報道,意指城管部門工作失職,讓渣土車隨便進入城區。
以上案例充分說明,目前的城管執法不僅難度大、矛盾多,而且社會上還有很多的不理解甚至是誤解。面對如此復雜的執法環境,合肥市縣(區)兩級城管隻有不斷創新執法手段,規范行政處罰,才能適應新形勢下城管執法處罰的需要。
二、合肥市城管行政執法處罰的創新做法與成效
目前,合肥市城管局已建立並形成了市、區、街三級城管執法機構及網絡,市城管執法局下設城管督察支隊,各區、開發區城管執法局下設城管執法大隊,各街道(鄉鎮)下設執法中隊(市容辦),城管執法實行市、區和開發區分級管理,以區和開發區為主的體制,其行政執法和處罰的創新做法與成效,主要體現如下:
(一)變“剛性執法”為“柔性執法”。
近年來,合肥市城管積極探索“人性化”執法新模式,變“剛性執法”為“柔性執法”,取得明顯社會效果。如前述“案例一”中的“三單制”執法,執法隊員向出店經營的商戶下達了溫馨提示單並耐心教育后,商戶們紛紛整改,同時對於此種執法方式給予了充分的肯定,他們說“這樣就給了我們再改正一次的機會了,你們城管執法更人性化了!”相對人紛紛表示歡迎和接受。又如“案例三”中以行政調解化解行政糾紛的創新做法,新華社等主流媒體予以充分肯定,並給予包河區城管局“放下的是身段、體現的是平等”的高度贊譽。再有,城管對流動攤點的管理並不是一味杜絕,而是按照“主干道嚴禁、次干道嚴控、背街小巷規范”的原則進行管理,並且在夏季有秩序地讓“西瓜進社區”。特別是“案例五”中對違章建筑的處理,以往做法是先一律拆除再予罰款,現在並不一概而論,而是分情況處置,如對於手續不全但必須興建的違章建筑,隻處以罰款而不予拆除,有效防止了“先拆后建”的浪費現象。以上“柔性執法”方式,老百姓非常容易接受,現已被合肥市城管廣泛採用。
(二)變“自由裁量”為“群眾公議”。
以往城管執法時,對於違法、違章行為是否處罰,處罰的種類、幅度等全由執法人員說了算,以致“看人執法”的不公正現象屢屢發生。自2010年7月起,合肥蜀山區城管局率先在全國實施“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該案例此前已成功開發,獲得中國浦東干部學院“改革與發展最新案例征集”一等獎),即在對違法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前,對該相對人的行為該不該處罰、怎樣處罰先聽取群眾公議團的意見,然后再作出正式的處罰決定。其具體做法是:進行群眾公議時,先由城管局執法人員介紹案件情況,之后群眾公議團查閱案件相關情況,當場向執法人員提出質詢,重大復雜案件還邀請相對人參與公議活動,最終群眾公議團根據案情進行合議后出具公議結果。截止2015年12月,合肥市城管系統開展公議活動470場,評議案件2121件,94.7%的公議意見被採納。此創新做法現已普遍推行,糾正了過去城管執法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
(三)變“單兵作戰”為“公眾參與”。
由於合肥市城管擔負著“11+X”多領域行政執法和處罰職能,不僅工作任務重,而且很多矛盾都集中到城管一個部門。為此,各級城管都在積極探索“公眾參與”新模式,以改變過去“單兵作戰”產生的諸多尷尬和窘境。一是利用社區居民解決內部管理事務。如前述“案例二”中實行的“群眾議事會”制度,讓社區居民代表參與到城市管理中來,共同解決社區內部亂搭建、亂停車等問題。議事會成員張宏遠說:“都是鄰居,我們代表群眾出面解決,比城管隊員單方面溝通效果要好很多。”二是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城市管理。如:對於住宅區內以及其他任何地方出現的違法違章行為,公眾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真正實踐“城市管理,人人參與”的理念。對此做法,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合肥市城市管理條例》以地方性法規形式予以確認。三是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城管執法。如前述“案例四”中,城管部門採用獎勵方法鼓勵公眾參與整治“車窗拋物”,效果非常明顯。
(四)變“行政主導”為“協商調解”。
合肥市城管一改過去“行政主導”的執法方式,採用“協商調解”模式解決城市管理問題。“協商調解”既可化解城管部門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也可化解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矛盾與糾紛,社會效果非常好。合肥市包河區城管局於2012年12月在全省率先成立“城市管理行政調解工作室”,主要為了化解城管部門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和糾紛。如前述“案例三”中,行政相對人對城管部門的處罰有異議,行政調解室的工作人員就要主動約見並予以調解,充分聽取其意見,並根據不同情況形成最終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行政調解室也化解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和爭議,如包河區城管局通過調解方式成功化解了“陽光早餐”工程幾家公司之間“爭地盤”、超時經營等糾紛。此外,廬陽區城管局還在合肥市首創“社區城管行政調解室”,以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社區內違法、違章問題。
(五)變“自主執法”為“督查督辦”。
以往的城管執法可以稱之為“自主執法”,城管部門什麼時間到什麼地方進行執法完全由其自主決定,行動快慢、效率高低幾乎無人過問,甚至對於不作為、不公正執法也無人監管。近年來,合肥市城管加大了“督查督辦”力度,主要方式有:一是市城管執法局設立城管督察支隊,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實行案件督辦制和案件查辦分離制﹔二是全面運行數字城管系統,使城市管理完全處於掌控之中。2014年9月下旬,合肥市區兩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本建成,現已全面運行,“數字城管”系統不僅直接派遣任務,而且可以顯示處置動態與處置狀況。2015年1月,合肥市專門制定了《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手冊》,對業務流程以及立案條件、結案規范和處置時限等均予以細化。通過“督查督辦”,極大提高了執法管理效率。
三、合肥市城管行政執法處罰創新的經驗啟示
合肥市城管系統很多創新做法都是全國首創,現已在各地全面推行,其主要經驗啟示可總結如下:
啟示一:人性化執法能更好地化解行政糾紛。
在以往的城管執法中,因要求執法主體嚴格按照城市管理規范予以執法,很容易與相對人發生矛盾和糾紛,甚至會導致激烈的沖突。現在,合肥市兩級城管始終貫徹“人性化”執法的宗旨,變“剛性”執法為“柔性”執法,大大降低了執法主體與相對人的對抗。如前述“三單制”執法被合肥城管廣泛採用,先“提醒”后“警告”再“處罰”,“事不過三”彰顯“人性化”﹔還有以行政調解化解行政糾紛、對流動攤點予以規范管理,以及對於違章建筑分情況處置等,都是“人性化”執法方式,較大程度地得到相對人的理解和認同,大大減少了矛盾與沖突,最大限度地化解了行政糾紛。
啟示二:公眾參與更便於解決城市管理難題。
城市管理中有很多難題,單靠城管執法和處罰效果並不理想,鼓勵公眾參與解決,確是城管執法與處罰的一大創新亮點。如合肥市城管推行的“社區城管群眾議事會”制度,讓群眾自己的事自己管,樹立“城市管理,人人參與”的理念,讓社區居民成為城市管理問題的提出者,解決問題的參與者和監督者,議事結果的受益者,有效解決了城市管理中長期存在的難題。另如,合肥市城管實行有獎舉報整治“車窗拋物”,發動全市的出租車司機和熱心市民參與其中,使合肥市區車窗拋物的不文明行為得以有效遏制。
啟示三:搭建溝通平台會極大減少行政爭議。
以往的城管執法之所以沖突多、矛盾大,最主要原因就是缺少執法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溝通機制,執法主體不了解相對人的具體情況,相對人更不了解自己為什被處罰以及被處罰的依據,以致雙方的對抗、爭議無法避免。合肥市城管探索構建執法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平台,讓相對人有機會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如前述“案例三”中的王先生對於城管給予其違章停車的處罰不服,城管局就利用“行政調解室”這個平台與其溝通,最終使其接受了處罰。另外,合肥市城管局推行的“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讓被處罰對象有充分的陳述和辯解機會,也得到了絕大多數被處罰者的認同,極大地減少了行政爭議。
啟示四:規范自由裁量權可有效保障執法公正。
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不僅導致很多執法不公現象,而且還會滋生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在城管執法領域,違法、違章行為非常普遍,而對於同樣情節的行為,如果處罰因人而異,結果輕重有別,很容易引發社會對行政主體選擇性執法的質疑。合肥市城管推行的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行政調解化解行政爭議等創新做法,很大程度上規范了城管的自由裁量權。並且,合肥市城管局還制定了《城市管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手冊》,細化了處罰標准,促使執法人員做到“違法、違章情節基本相同,給予的行政處罰也基本相同”,保証了行政處罰中的公平、公正。
啟示五:加強執法監督有利於提升城管質量。
城管執法具有執法權限大、權力面寬、利益直接、自由裁量權大以及監管難度高等特點,且執法人員時常面臨著人情、金錢、權力、利益等一系列考驗,如不能對其實施行之有效的執法監督,很容易出現各種不作為、亂作為情況,甚至出現執法違法問題,最終會影響城市管理質量的提升。合肥市城管局通過設立城管督察支隊,全面運行數字城管系統,全面推行“行政處罰群眾公議制”等手段加強執法監督,強化了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其實際工作成效顯而易見。合肥市近年來連續獲得“中國最幸福城市”、“全國創建文明城市工作先進城市”稱號,並當選“全國文明城市”,應當與合肥市城管局強化執法監督、注重城管品質密不可分。
(執筆人:合肥市行政學院 黃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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