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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確把握學習貫徹黨內監督條例的核心要義

潘盛洲

2016年11月14日08:27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准確把握學習貫徹黨內監督條例的核心要義

加強黨內監督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一貫要求,也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下稱《條例》),針對當前黨內監督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舉措,是新形勢下加強黨內監督的頂層設計,是規范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黨內監督的基本法規。必須在認真學習、准確把握其核心要義的基礎上,抓好貫徹落實,使其成為規范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行為的硬約束。

關於黨內監督的總體要

《條例》明確提出了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這就是:黨內監督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條例》還確立了黨內監督的基本原則,即黨內監督要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條例》特別指出,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條例》提出的這些重要原則和規定,反映了我們黨對黨內監督問題認識的深化。

《條例》明確了黨內監督的任務,即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保証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証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保証黨的領導干部忠誠干淨擔當。這些任務主要是根據當前黨內監督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來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關於黨內監督的主要內容,《條例》從8個方面(即遵守黨章黨規、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持黨的干部標准、廉潔自律、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的任務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其中堅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聯系群眾等內容沿用了《條例(試行)》的規定,其他內容則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探索。比如,著眼於解決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條例》把“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等情況作為黨內監督的內容,督促各級黨組織落實主體責任。著眼於當前依然嚴峻復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條例》把“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情況作為黨內監督的內容,督促各級黨組織防止“四風”反彈回潮、遏制腐敗蔓延勢頭。《條例》特別強調: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

《條例》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加強黨內監督的新理念新經驗,規定“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全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這既是黨內監督工作的重要理論創新,也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開展黨內監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強化黨內監督是全黨的共同任務,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全黨動手一起抓,構建起各負其責、密切協調的黨內監督體系,才能形成監督合力。為此,《條例》提出,要“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這是新形勢下加強黨內監督的一項重大創新舉措。

關於黨內監督的監督主體和責任

《條例》分別就黨的中央組織、黨委(黨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這四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以及相應監督制度作出了規定。

關於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條例》提出,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堅決抵制,並及時向黨中央報告。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方、領域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等等。《條例》將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單設一章,是一個重大創新和突出亮點,體現了黨中央以身作則、以上率下。

關於黨委(黨組)的監督,《條例》提出:“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並具體規定了4項監督職責:一是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監督制度,抓好督促檢查﹔二是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范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三是對黨委常委會委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四是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開展監督。這是黨內法規第一次明確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的主體責任,對於各級黨委(黨組)增強責任意識,強化擔當精神,全面履行黨內監督各項職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還首次明確了黨的工作部門的監督責任,把“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作為黨內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條例》的又一個突出亮點,是對黨內監督體系和監督制度的重要創新。

關於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條例》提出:“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干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並規定了3項具體任務:一是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二是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三是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在這3項任務中,多項措施都是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領導的新措施。這些新措施既強化了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又將壓力傳導給下級紀委,督促下級紀委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責。

關於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條例》提出,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履行下列監督職責:一是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二是了解黨員、群眾對黨的工作和黨的領導干部的批評和意見,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三是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發現黨員、干部違反紀律問題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對基層黨組織的監督職責作出規定和提出要求,也是《條例》的一大創新。關於黨員的監督職責,《條例》也從監督的內容、方式、途徑等方面作出了4項規定,從而為黨員履行監督職能提供了基本遵循。

關於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黨內監督在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關國家機關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結合起來,就不能形成監督合力。所以,《條例》專門就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其要點有四:一是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証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二是加強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主體在執紀執法上的協調配合。三是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監督。四是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此外,《條例》還對整改和保障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比如,要求“黨組織應當如實記錄、集中管理黨內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及時了解核實,作出相應處理﹔不屬於本級辦理范圍的應當移送有權限的黨組織處理”,“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整改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黨組織,必要時可以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並向社會公開”,等等。這些都是《條例》作出的新規定和新要求。

全面落實黨內監督責任

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關鍵要全面落實黨內監督責任:

第一,各級黨委要肩負起主體責任。黨內監督是全黨的任務,黨委(黨組)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的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把責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責、盡責、負責,敢抓敢管,勇於監督。黨內監督要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於小、立足於早,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約談函詢、誡勉談話,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偏差。分析近些年來查處的典型腐敗案件,都有一個量變到質變、小節到大錯的過程。如果在剛發現問題時組織就及時拉一把,一些干部也不至於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黨組織要多了解黨員干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多注意干部群眾的反映,抓早抓小,防微杜漸。要把黨內監督體現在時時處處事事上,敦促黨員、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辦事。全黨同志要習慣於在同志間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錯誤、共同進步。

第二,紀委和黨的工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級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要把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遵守黨章黨規黨紀情況的監督,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要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督促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和派駐紀檢組落實管黨治黨責任。黨的工作部門是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在不同領域的載體和抓手,也要做好職責范圍內的黨內監督工作,既加強對本機關本單位的內部監督,又強化對本系統的日常監督。出現問題要及時了解處置,不能都等著黨委、紀委去處理。隻要把上上下下、條條塊塊都抓起來,就能織密黨內監督之網。

第三,發揮黨員的民主監督作用。黨員民主監督是黨內監督的基本方式。黨員的民主監督不僅是權利,更是不容推卸的義務,是對黨應盡的責任。基層黨組織和黨員要加強對黨的領導干部的監督,督促其正常參加組織生活、履行黨員義務。在黨的會議上,黨員要勇於對違反黨章黨規的行為提出意見,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負責地向黨反映黨的任何組織和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各級黨組織要保障黨員知情權和監督權,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對干擾妨礙監督、打擊報復監督者的人要依紀嚴肅處理。

第四,領導干部要帶頭接受監督和支持監督。各級領導干部要主動接受各方面監督,這既是一種胸懷,也是一種自信。要支持人民政協依照章程進行民主監督,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建議,鼓勵黨外人士講真話、進諍言。要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對違規違紀典型問題嚴肅處理,及時回應人民群眾關切。要加強輿論監督,通過對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剖析,發揮警示作用,為全面從嚴治黨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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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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