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勤華
2016年11月09日08:41 來源:《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6年9月下
小康社會建成的標志不但包含政治、經濟、文化、科技、教育、衛生、國防和國民素質等方面得到明顯的發展和進步,而且還必須包含法治社會是否初步建成。完備的法律體系、成熟的法治政府、司法獨立與公正得到制度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以及國民法律素養的提升,這些因素都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缺一不可。全面建設法治社會,可能需要數代人的持續努力,而作為第一步階段的任務, 初步建成法治社會,則是我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時可以實現的目標。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若干標志
何謂小康社會。“小康社會”一詞最早是由鄧小平同志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所提出的,當時包含在有關中國經濟發展藍圖的戰略構想中。進入21世紀第二個十年后,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使得小康社會的發展目標和內涵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那麼,究竟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國內學界提出了精辟的論斷,如有的學者指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包括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取得重大進展,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等﹔人民民主不斷擴大,包括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豐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等﹔文化軟實力顯著增強,包括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深入人心,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基本建成等﹔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包括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總體實現,就業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縮小,扶貧對象大幅減少等﹔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包括主體功能區布局基本形成,人居環境明顯改善等。”①
可以說,以上所總結的小康社會的內涵已經非常全面,涉及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涵蓋經濟、政治、文化、科技、教育、衛生、國防、國民素質等。由此不難看出,黨中央最新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特點在於“全面”,相比過去僅僅著重於經濟建設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歷史進步。國內學界將其總結為:“從內容上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的全面小康,是不可分割的整體。”②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開始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走向全面發展,對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具有重要意義。
兩個一百年的宏偉目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與“兩個一百年”緊密相關,它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目標,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了具體的戰略規劃,即在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周年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一百周年時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這是踐行習近平總書記所提出的“中國夢”的具體目標。如何成功實踐“兩個一百年”的宏偉目標是必須予以充分思考和重視的重大課題。對此,我們認為,就是要通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在經濟、政治、文化、科技、教育、衛生、國防、國民素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由小康社會的階段性成果來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當然,也有學者從思想領域層面入手來談如何踐行“兩個一百年”的宏偉目標:“就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不動搖,不斷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推向前進﹔我們要深刻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精神,堅定‘四個自信’,向著黨的十八大確立的‘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邁進。”③我們對此表示贊同。因為踐行“兩個一百年”的宏偉目標,不僅需要從社會治理層面來進行全方位的發展建設,也需要從思想、意識形態領域,特別是要從建設法治社會入手,通過全面提升國民的法律素養,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奠定基礎。
初步建成法治社會是兩個一百年第一階段的重要目標。法治社會的基本內涵是什麼呢?司法部部長吳愛英在一次發言中給出了較為明確的闡述:“法治社會,通常是指法律在全社會得到普遍公認和遵從的一種社會狀態。廣義的法治社會,指立法機關科學立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公正司法,執政黨依法執政,公民和社會組織、團體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狹義的法治社會,更多強調的是公民、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等社會主體行為的法治化。法治社會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全社會對法治普遍信仰﹔憲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實施和普遍遵從﹔社會依法規范運行﹔公平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權利救濟及時充分。”④我們認為,初步建成法治社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這是因為:第一,法治作為一種價值理念已經成為全世界范圍內受到尊重和認可的價值觀。在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早已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也被納入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中。因此,建成法治社會毫無疑問已經成為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小康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在於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體制,而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一切的經濟運行離不開法治的規范和保障,法治社會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需求,同時也是促進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的主要因素。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自然也不能離開法治社會的全面建設。第三,小康社會本質上是公民權益以及社會公平正義高度完善的社會形態,公民的權利得到切實地維護和保障,社會正義得到具體的實現,都無法脫離法治建設的軌道。
黨的第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問題的決議》,對於深化法治社會建設作出了更為全面的部署和安排。我們有理由相信,法治社會建設必將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它既是小康社會的制度性保障,又是小康社會的階段性成果,是檢驗社會發展程度的試金石。
初步建成法治社會的內涵
全面建設法治社會,可能需要數代人的持續努力。而作為第一步階段的任務,初步建成法治社會,則是我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時可以實現的目標。那麼,具備哪些要素才能算是初步建成法治社會呢?我們認為,以下幾點是必須要考慮的。
一個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2010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同志在全國人大會議上宣布,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成。我們理解,這是從國家層面一個大的視野來說的。當時我們已經制定頒布了以憲法為核心的240余部法律,7000多個各個層級的行政法規,形成了一個對各個領域都有規范的法律、法規體系。然而,在實際生活中,隨著社會的日新月異,在用法律來規范社會生活時,仍然存在許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1)填補法律盲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高速發展,法治建設也得以大步推進,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從1982年《憲法》頒布以來,在民事、刑事、商事等領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典,為構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並且在規范市場經濟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的法治建設依然處於初級階段,法治社會尚未完全建成。我們的法律在很多方面,如網絡財產的保護、第三方支付中的民刑事責任、電信詐騙的防止和打擊以及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等領域還存在漏洞和盲點,需要加以完善。正如有學者所總結的:“許多法的規定不嚴謹,有漏洞、不合法理,給實施帶來很大麻煩。”⑤因此,要建立更加完備的法律體系,就必須對現有的成文法進行修改補正,盡力填補所有法律上的盲點,以不斷適應變化的社會。
(2)形成制定良法的機制。建成法治社會,另一個必要的條件在於制定出來的法律必須是良法。古希臘思想家亞裡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認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⑥這裡,亞氏非常明確地指出了良法的重要性。因此,在完善法律體系的具體措施上,還必須要形成一種穩定的良法機制。那麼何為良法?實踐中又如何形成這樣的機制呢?我們認為良法依據現代法治的標准,必須是能夠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並且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此外,良法本身還應當包括高度科學完善的立法技術,使得制定出來的成文法符合社會現實需要,具備可操作性並且法律與法律之間不能夠存在矛盾和摩擦。這一點同等重要,因為如果缺乏科學立法,那麼即使秉持再先進的法治理念也無法制定出科學規范的法律條文。
良法機制形成,首先必須重視相關立法技術的研究,將其作為一門重要的課題加以關注。實踐中有時過於偏重於道德化、主觀化,導致制定出來的條文缺乏可操作性,這是必須避免的。其次,就是立法人員的專業化。立法是一門專業的技術活,需要高度專業化的人才,實踐中,我國立法人員的基本素養還需要加強,不但要選拔法學專業人才,還要對其進行立法技術的培養,以形成高素質的立法隊伍。再次,確立人民在立法中的主體地位,要在立法目標的提出、草案的起草、對相關事項的調研,以及制定修改等立法的各個環節上,以各種形式吸收人民群眾尤其是專家的參與。
(3)建立良好的法律廢、改、立的循環制度。法律條文本身具有滯后性的特點,很多時候會無法適應快速變化的社會。因此有必要對法律本身進行有效地修改、廢除或者重新立法。在這一點上我國還尚未形成完整有效的循環制度,導致實踐中一方面法律條文嚴重滯后無法有效規范社會行為,另一方面也在某些領域造成法律上的空白。對此我們認為,法律體系的完善還必須要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循環制度以確保滯后法律的廢除、修改以及新法的及時頒布。
解決方案可以包含兩個方面:其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著重審核那些頒布時間較早,已經實行相當長時間的法律,對某些不合時宜的條文及時修訂,對完全滯后的法典及時廢止。這項措施可以納入每年“兩會”的討論事宜中,便於人大進行審查。其二,時刻關注社會發展中所涌現出來的新科技、新領域以及其他衍生物,定期進行研究調查以弄清如何針對新生事物進行規范,我們認為這是一項更加浩大的社會工程,不但需要立法機關的積極作為,也需要法律界人士以及全國各階層人員的廣泛關注。
初步建成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有許多項指標,而以下幾項是最為關鍵的。(1)依法行政有制度和程序的保障。十八屆四中全會所通過的《決定》明確提出要“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建設法治政府,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是最為重要的因素。依法行政必須有相應的制度和程序加以規范和保障。從制度層面來看,必須從法律上對行政權力的行使進行嚴格的限制和規范,防止權力濫用侵害公民權益。《決定》提到的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就是一項非常必要的措施。將政府權力的邊界、范圍進行清晰地界定,徹底杜絕權力尋租的空間。而行政權力的規范不但需要實體法的約束,還需要用相應的程序性規范來保障。長期以來,我國的行政管理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缺陷,必須加以改正。
(2)公共權力的行使受到嚴格限制。毫無疑問,法治政府本身必然是一個限權政府。政府的權力必須受到嚴格的規范。我們認為這其中包含很多內容,但下述兩層含義則是最為基本的:其一,法無授權即禁止,這就要求任何公權力機關的行為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法律上沒有授權其做的行為堅決不允許做﹔其二,法無禁止即自由,這是公權力機關和普通公民打交道時必須遵守的規范,公民個人的行為隻要法律上沒有明確禁止,那麼就視為他(她)本人享有這項權利,公權力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剝奪公民行使自由的權利。
(3)依法行政成為政府及其官員的習慣。良好的制度離不開人的執行,在用制度保証依法行政的同時我們也需要一大批具有較高法律素養的行政官員加以輔助。因此我們認為,建設法治政府的同時必須讓每一個政府官員牢牢樹立依法行政的習慣,提升法律素養。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高低,直接決定法治政府建設的成敗。⑦這就要求各級政府部門重視公務人員法律素養的提升,將法律素養作為官員考核的重要內容和指標,並通過不斷實踐促使領導干部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思維習慣,堅持權責法定、正當程序等法律原則。
(4)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成為一切公職人員的信仰。早在建國初期,為人民服務就是我黨對領導干部的基本要求。在倡導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今天,這句格言依然具有時代意義。因為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這與為人民服務本質上並無差別。因此,我們依然需要對廣大政府官員、領導干部加強法治思維的訓練和培育,在實踐中將人民對於官員的滿意度作為官員是否稱職的重要評價標准,從而不斷促使官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並逐漸內化為職業信仰。我們認為,從官員自身素質著手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既符合我國治吏的歷史傳統,也是更加直接造福普通民眾的方式。
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有了制度保障。建成法治社會,除了需要完善法律體系、構建法治政府外,還需要在司法領域進行制度性的建設。說到司法,就離不開最重要的兩大價值理念: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條件,后者是司法建設的必然結果。這裡所說的司法獨立,主要是指為了使司法審判獨立得以順利進行,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而採取的司法保障措施。
(1)司法獨立的四重含義。從司法獨立的角度來談,首先就要明確司法獨立的內涵包括哪些方面?對此,我們認為,司法獨立應當包含四重含義:嚴格的法官准入資格、法官崇高的社會地位、法官的較高收入(法官高薪)、法官終身制。
設定法官嚴格准入的資格,是保証司法獨立的首要因素。因為健全的司法體制離不開素質過硬的司法人才。在過去很長一段時期內,我國在司法干部的選拔上存在忽視法官專業化的問題,盡管在1995年通過了《法官法》,對其任職條件做了嚴格的規范,但實踐中依然存在“復轉軍人進法院”這樣的司法難題。如今,司法機關開始越來越重視法官專業化的要求,法官的准入門檻和資格也依照《法官法》嚴格執行,應當說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為司法獨立解決了首要的人的問題。
法官崇高的社會地位,也是構建司法獨立的重要因素。隻有法官具備足夠的地位和權威性,才能夠排除其他各種干擾獨立行使審判權。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法官還不具備崇高的社會地位,相反還存在諸多問題。有學者就指出:“在我國,法官不僅社會地位與薪金待遇低,而且職業保障性相對較低,法官們普遍缺乏職業安全感與職業歸屬感。”⑧如果法官不具備應有的地位和權威,那麼司法獨立本身就是一句空談。因此,應當針對現實情況保障法官的職業安全,不得隨意質疑、推翻法官的司法判決,同時不得侵害法官本人的合法權益。隻有具備完善的職業保障,才能樹立司法權威,確保司法權順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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