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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構建私權體系

深入研究民法典制定中幾個問題

李建華

2016年11月01日08:0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深入研究民法典制定中幾個問題(熱點辨析)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全國人大今年確定了首先制定民法總則、繼而全面整合民事法律的民法典編纂方案,開啟了國家立法層面編纂民法典的大幕,一部科學化、體系化的保障公民私權利的“百科全書”呼之欲出。

  民法典以意思自治為根基,對各種類型的私權進行體系化規定,是私權的集大成者。民法典的結構設計以及內容安排需要私權基本理論的支撐。在民法典制定之際,有必要強化私權理論研究,深入思考私權的類型、作用、特征以及私權體系的構建原則等基礎理論,從而保障民法典既滿足行為主體需要,又符合時代要求,具有科學性、合理性。民法典編纂過程中一些引起討論的問題,如私權概念在私權體系中的作用、民法典涵蓋的私權類型及不同類型私權之間的關系、人格權是否應當單獨成編等問題均與私權基本理論相關,需要進一步加以澄清和辨析。

  重視私權概念的作用。民法典是構建私權體系的基石,民法典的制定是實現私權體系化的最好契機。私權概念是私權體系展開的邏輯起點,是私權理論體系和私權制度體系設計的主線和方法論基礎。應以私權概念的科學界定為切入點,在民法典制定過程中推動私權理論體系和制度體系的形成與完善。由於私權依賴私法的確認和保護來構成其核心內容,因此私權概念界定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與私法規范結合,按照統一的私法邏輯展開和深入推進。應從統一私法的視角,對分散的具體私權類型進行抽象、整合,構建整體性私權體系。

  關注各種類型的私權。民法典之所以成為構建私權體系的基石,不僅因為民事權利是民法典的核心,而且因為民事權利在整個私權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民事權利是私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私權類型,但兩者並不等同。私權概念是對各種具體類型私權的共同內容的提煉和總結。民事權利是私權的下位概念,兩者不應並列,更不能混同。私權是涵蓋民事權利的一系列具體權利類型的抽象概念,具有框架性和開放性特征。無論是商事權利、知識產權,還是具有社會屬性的勞動權、消費者權、環境權,都是行為主體在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私權。若將商事權利、知識產權排除在私權范圍之外,就不能體現市場經濟發展到高級階段的時代特征﹔而對勞動權、消費者權、環境權的漠視,則無法體現私法規范包容、共享、可持續發展的價值理念。民法典中對私權體系的具體設計應滿足包容性、開放性、穩定性等多重需要,在民法總則部分對私權類型體系進行概括,提煉出具體私權的共性因素,發揮總則的統轄功能,為新型私權的形成預留空間。

  突出和強化人格權的地位。對民事主體人格尊嚴與自由的重視,要求私權體系的構建改變“見物不見人”、以財產權為絕對中心的傳統私權體系模式。突出和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體現了私權保護堅持以人為本的鮮明時代特征。以民法典的形式立法保護蘊含自由、尊嚴價值理念的人格權,順應時代潮流和社會發展趨勢,將是我國對世界民法典發展作出的重要貢獻。

  總之,民法典中的私權體系結構關系個人生存發展,影響社會健康發展。科學構建私權體系結構,需要考慮私權體系的整體性、完整性,避免對私權體系進行拆分,同時要考慮到理性抽象的可能性以及民法典的容納力。隻有科學運用立法技術,秉承求真務實精神,兼顧形式理性與價值理性的需要,才能制定出一部反映時代特征、符合我國實踐需要的現代民法典。

  (作者為吉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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