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耀東
2016年10月21日08:12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加大了對職務犯罪,尤其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打擊力度。另一方面,自2014年7月公安機關展開“獵狐2014”專項行動以來,我國亦加大了海外追逃追贓工作的力度,並取得了顯著成就。但同時,我國的海外追逃追贓也存在一些困難,尤其在追回轉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資產方面,尚需探尋更加高效的解決對策。
追回轉移至境外犯罪所得資產面臨的困境
首先,犯罪所得資產線索發現難。目前,很多國家對轉移至境外的犯罪所得資產的監測、調查、控制和追繳等能力都比較弱。資產跨境轉移掩蓋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犯罪行為,為司法機關及時發現犯罪、捕獲外逃的腐敗分子、追繳贓款設置了障礙,使得很多腐敗分子得以躲進“避罪天堂”,繼續逍遙法外﹔而在實踐中,即便一些腐敗分子被遣送歸案,若其不如實招供,其犯罪所得資產仍難以追回,更難以對其准確定罪量刑。
其次,犯罪所得資產性質界定難。他國在與我國進行追贓合作時,一般都要求我國出示相應的証據材料,証明所指向的非法資產所有權屬於我國,且資產的非法性也須得到認定。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的非法資產金額都比較巨大,基於贓款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資產流入國都不願意認定資產為犯罪所得,更不願意將已流入的巨額資產再退還我國。認定資產所得性質需要足夠的流入國法律認可的証據支持。在法律關系上,還涉及資產的歸屬、交易等民商事法律關系,可能引起原所有權人、現佔有人、第三人等主體的利益沖突。
再次,犯罪所得資產追回難。實踐中,腐敗分子往往交錯使用合法與非法渠道,通過多種方式組合以實現資產跨境轉移,由於信息渠道不暢、監管力度不同,流入國也存在犯罪所得資產發現難、性質界定困難等問題,因此單純依賴流入國事后的合作,犯罪所得資產很難追回。而且,有些國家基於對財產權的保護,在凍結、扣押和沒收資產問題上都規定了相應的條件、程序及証據標准,而現行國際條約也強調有關國際合作需在資產流入國的“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這些做法與規定無疑加大了資產追回的難度。
最后,我國在國際打擊腐敗犯罪中話語權較弱。有效追逃腐敗分子,追繳轉移至境外的巨額資產,需要與境外政府、監管機構以及國際金融機構建立通暢的溝通、合作機制,才能真正掌握腐敗分子轉移至海外的資產情況並核查其合法性、完稅程度等。但就目前而言,我國在溝通、合作協調方面的話語權還有待強化,短期內採取激進追逃追贓的條件尚不夠成熟。
推薦新聞:
| 下一頁 |
| 相關專題 |
| · 《人民論壇》 |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