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理論>>經濟社會

個人所得稅:改革之路怎麼走

閆坤 陳晨

2016年09月08日08:12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個人所得稅:改革之路怎麼走

個人所得稅作為與老百姓關系最為密切的稅種之一,改革呼聲一直不絕於耳。尤其是進入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我國的個稅改革已經不是某一個具體要素的改革,而是進入到了一個整體性改革的新階段,需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統籌規劃,並充分考慮各項手段、措施的可操作性,對課稅模式的轉變、費用扣除的確定、稅率的優化調整、征管流程的重構等做出通盤設計。

1.“調節收入差距”效果如何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也越來越明顯,使得稅收收入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再者,近些年,個人和家庭的收入不再單純地依賴工資薪金收入,呈現出多元化和隱形化的特征。而個稅改革由於種種原因明顯滯后於這種收入格局變化,相關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和問題,使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發揮十分有限。不僅如此,個人所得稅還有被邊緣化的表現,其調節功能亟待優化和強化。

我國個人所得稅最早於1950年1月由政務院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提出:“我國擬開征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14個稅種”,但當時隻限於提出擬開征,並未付諸實踐。個稅的真正實施是在1980年,其背景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對外開放,為維護國家主權和稅收收益權,主要針對外國來華人員開征個人所得稅。其后,20世紀80年代后期又開始對國內居民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1994年分稅制改革,將上述兩稅與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並,形成了目前個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框架。其后,國家又對個稅進行過幾次重大調整。最近的一次調整是2011年9月1日,將個稅的起征點由原來的每月2000元調高至3500元,並將工資薪金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由9級減至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調整為3%。

根據統計數據,起征點調到3500元后,工薪所得納稅人佔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原先的28%下降到不到8%。“調節收入差距”本就是個稅征收的應有之義,所以就工薪收入群體而言,這種改變符合其優化原理。然而這一稅改使高收入者增加納稅、低收入者減少繳稅的效應卻隻限於工薪階層。具體分析,首先,在總體框架上未能充分體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方向,除工薪所得之外的高收入調節機制沒有建立。其次,“劫富”效應不明顯,比如,將年收入12萬以上定義為高收入群體,這種設置標准偏於老化,對真正的富豪征稅效果不明顯。再次,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濟貧”效應也有限。因為改革之前月收入低於2000元的人群原本也不需要納稅,改革之后調整為3500元,對於普通薪酬的人群來說,也就是減少了幾十元稅負支出,但對於高薪酬人群來說,卻能夠節約幾百元甚至更多。個稅設計的初衷是調節高收入、緩解因社會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然而,2011年后個稅征收仍存在“逆向調節”現象,工薪階層成了實際的納稅主體。

在稅制設計中,首先要考慮的便是稅種的功能定位問題。傳統意義上,個人所得稅的最基本功能即為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然而,近十多年來,我國的個稅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平均僅在7%左右﹔佔公共財政收入的比重更低,僅為6%。可見,我國個稅在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方面不夠理想。原因主要在於我國目前尚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雖然已經過了多年的發展,但生產力水平和人均GDP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相對較低,大部分家庭的收入都是用於維持基本生活需要,個人收入很難作為普遍征收的對象。

2.不應再糾結於“起征點”調整

我國個人所得稅從1980年正式開征至今已有36年,“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方向也早已在2003年中央文件中明確。但時至今日,個稅已有的改革始終圍繞著工薪所得免征額的調整,真正意義上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沒有實質性推進。很顯然,個稅改革不應再糾結於“起征點”的調整,而是應盡快建立以家庭為單位、按年計征的現代所得稅制度,並明晰改革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目前,我國採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實行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這種稅率設計結構過於復雜,與國際上通行的簡化稅率結構、降低稅負的個稅改革趨勢不相適應。

當前,我國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的模式,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共分為11類:“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並規定了每個應稅項目的費用扣除標准、適用稅率和計稅辦法。這種征稅模式一目了然,便於征收,但也存在弊端,並未涵蓋所有的收入方式,即不在11個稅目范圍的收入就都不需要繳納個稅。

而近年來,我國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資收入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發展,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性收入也逐漸成為居民收入的重要來源。另外,職務補助及其他實物補助形式也構成居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上述這些收入在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下,無法自動地成為應稅項目,這就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過於狹窄,分類所得稅制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原則。此外,前述11個稅目,由於其稅率和扣除費用不同,界限比較模糊,這就為納稅人將其所得收入在不同項目之間轉移創造了空間。

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種稅,近年世界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發展趨勢是低稅率、寬稅基的稅制結構。相比之下,我國的個稅費用扣除標准對個人的實際稅負能力考慮不夠充分。例如工薪所得,目前我國對所有的納稅人免征額均為3500元,卻未考慮每個納稅人的情況彼此之間差異很大。有些人處於並有可能長期處於單身狀態,有些人則有家庭,且家庭成員人數也不一樣﹔有些人需要教育子女,有些人需要贍養老人。而且,不同地區的生活水平也不盡相同,這些都會影響到納稅人的生活總成本和實際的稅收負擔。

推薦新聞:


習總書記青海之行:脫貧攻堅再攻堅,不破樓蘭終不還

習近平再談綠色發展:“循環利用”之路該如何走?

習近平:從嚴治黨,關鍵是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

習近平對“強化監督執紀問責”都說了什麼

習總書記對軍隊改革再動員 為強軍賦予精神動力

下一頁
(責編:沈王一、謝磊)
相關專題
· 賈 康專欄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