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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治國理政新思想新實踐)

協商民主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民主實現形式

林尚立

2016年08月31日07:49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協商民主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民主實現形式(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治國理政新思想新實踐)

  人民民主是我們黨始終高舉的旗幟,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追求。習近平同志指出:“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以什麼樣的思路來謀劃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是我國政治生活中舉足輕重的問題。客觀地說,人民民主在中國的建構和運行不可能一步到位,必然要經歷一個實踐探索、發展完善的過程。新中國成立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人民民主實踐中取得長足進步,不僅強調價值原則先進性,而且強調制度化和法治化﹔不僅強調對黨和國家的規范性作用,而且強調滿足人民廣泛參與政治生活的要求﹔不僅強調開發人民民主的政治資源,而且強調開發人民民主的治理資源。正是在這種探索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找到了人民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即能保障人民進行廣泛多層次參與的協商民主。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既是我國國家建設和民主建設的內在要求,也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重要成果。

  協商民主符合人民民主的本質要求

  習近平同志指出,要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擴大人民群眾有序政治參與,保証人民廣泛參加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形成生動活潑、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為一套制度體系當然還需要進一步健全,但它在長期探索和實踐中已融入我國民主制度與民主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我國民主建設和發展的戰略性基礎平台。

  從現代中國政治發展的邏輯看,民主在中國要解決兩個基本問題:一是促使傳統國家向現代國家轉型,並保証中國在現代國家框架下保持內在一體性,實現構成國家的各民族、各階層、各團體的共存與共生﹔二是發展人民民主,人民當家作主,成為國家的主人,共同掌握、行使國家權力。這兩個基本問題緊密聯系在一起,是我國民主的兩個方面。沒有各民族、各階層、各團體的共存與共生,人民就不可能聯合成為有機整體,從而保障人民以整體的力量掌握國家權力﹔反過來,沒有人民當家作主,各民族、各階層、各團體的聯合就不可能得到根本保障。可見,從民主運行的內在邏輯看,協商實際上是民主原初的存在與運行形式﹔隻有在協商出現困難的時候,人們才會用票決制。從這個角度講,中國共產黨在堅持和發展選舉和投票民主形式基礎上,全面發展協商民主形式,完全符合現代民主精神。

  協商民主制度在中國的確立與發展是人民民主實踐的產物,體現的是人民民主的本質要求。中國共產黨通過協商民主制度,建立了人民共和國,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並使其成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有效將黨的群眾路線轉化為全面吸納公民參與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制度體系﹔充實和鞏固了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使廣大人民群眾在日常生活和生產中擁有保障自己權利、實現自我管理、維護公共利益的制度基礎與行動路徑。由此可見,協商民主制度是與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民主實踐共同成長的,不僅成就了新中國,而且成就了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和實踐。

  顯然,協商民主制度雖然不是人民民主在中國實踐的全部,但它所觀照的是人民民主在中國實踐的全局。所以,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和發展協商民主制度,將對人民民主的實踐和發展產生全局性、根本性的推動作用。首先,協商民主制度將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實踐有更為廣闊的政治空間與實踐平台。讓廣大人民群眾更加直接地參與國家治理是人民民主作為新型現代民主的關鍵所在,日益完善的協商民主制度體系無疑將為人民群眾參與國家治理提供有效保障。其次,協商民主制度將在中國社會更加多樣化條件下,維持和增強社會活力,並保持人民團結、社會和諧以及國家統一,從而使多元的活力與一體的合力共同成為推動民族振興和國家發展的積極力量。再次,協商民主制度將使中國在民主化過程中創造出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並行結合的民主運行體系,從而使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中國民主實踐有切實有效的制度基礎和運行機制。最后,協商民主制度將為我國民主發展創造更多參與空間、制度平台以及工作機制,從而使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能夠長久保持在穩定、協調、可持續的狀態。總而言之,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戰略部署,必將開創我國政治建設和發展的新境界。

  協商民主展現了中國特色

  協商民主是以人民廣泛多層次參與為基礎,通過公平、公開和規范的溝通與協商,創造有序公共生活的民主政治形式,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所以,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協商民主本質上是人民民主通過民主協商方式得以有效運行與實現的重要形式,它既包含人民民主的本質規定,也包含協商民主的內在規定。這決定了協商民主在中國運行與發展具有自己的特色。

  以中國共產黨為核心主體。作為中國的執政力量,中國共產黨不僅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核心,而且是社會組織的核心。所以,協商民主的展開,不論是組織體系還是程序過程,都必須以中國共產黨為核心。在國家政治生活層面,中國共產黨可以通過黨的職能組織以及所團結的各民主黨派,建立協商民主運作的組織與機制﹔在社會生活層面,中國共產黨可以通過其基層組織及黨所聯絡的各種社會組織,為協商民主運作建立覆蓋面廣、協調面大的組織與機制。中國共產黨在中國社會的領導核心作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對社會的強大動員力和整合力,是中國協商民主得以展開的重要政治基礎。反過來,對於中國共產黨來說,協商民主則是在多樣化社會鞏固和發展領導地位的重要民主政治形式。

  以憲法為最高權威。協商民主在本質上強調協商主體之間的政治平等。為此,必須確立共同的最高權威。在現代民主條件下,憲法理應成為最高權威,所有社會和政治力量都必須在憲法框架內活動,尊重和服從憲法。協商民主要在憲法法律框架內運行,成為促進和鞏固人民民主的重要資源,首先就要成為一種制度化的過程。為此,應把所有協商都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平台上。從這個意義上講,協商民主建設的關鍵是制度的創新和建設。

  參與成為社會整合的重要動力。協商本身就是一種參與。協商在給人們提供廣闊參與空間與機會的同時,也要求人們通過參與來表達自己的意見、維護自身的利益。參與推動協商,而協商所具有的協調和團結功能,又使多元主體在參與過程中得到有效整合。這樣的政治過程決定了在協商民主條件下,參與就成為實現多元社會整合的重要動力。當然,這個動力能否產生積極的整合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協商民主本身在結構和功能上所達到的完善程度。從這個角度講,協商民主對於制度化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

  權力運行趨向軟化。在協商民主條件下,權力運行必然趨向軟化。這是因為,協商意味著權力的運用需要經過一個協商共議的過程,才能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具體來說,在協商民主條件下,權力的運用首先必須通過制度與程序的規范起作用,不能在制度與程序之外單獨起作用﹔其次,即使在制度與程序之中,權力的運用也必須經過協商的過程。其原因在於,在利益多元條件下,政治過程所涉及的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甚至都代表著不同利益﹔權力要通過這樣的政治過程達到目的,就必須通過協商來協調與整合不同利益要求,從而形成最大限度滿足不同利益要求的政治產品。實際上,權力軟化的現象在我國已經出現,如聽証制度、民主懇談會、專家咨詢會、政策對話溝通會等形式,這些機制的運行起到了軟化權力的效果。

  社會治理是多元共治。社會自治能力提高是協商民主發展的前提,也是協商民主發展的結果。政府產生於社會,政府對社會的治理從根本意義上講是社會的要求。在社會無力自主、無力運用權力的條件下,政府對社會的單向作用自然可以被無限放大。但是,現代化的發展不僅提升了人類駕馭自然的能力,而且大大提升了社會的自主能力。這種發展使得政府對社會的治理突破了傳統的政治統治范疇,形成政府與社會合作治理社會的模式。新的政府與社會關系為我國協商民主提供了現實基礎,同時協商民主也為這種政府與社會關系的發展提供了合理途徑與形式。

  公正成為政治過程的基本價值追求。協商的前提是平等,平等的利益主體通過協商完成政治產品的生產過程。協商之所以能夠成為可接受的民主政治形式,就是因為它能夠產生公正的政治產品。公正的本質不是滿足所有利益主體的要求,而是在政治過程中,各參與主體共同遵守有共識的程序與規則,並充分尊重和考慮所有利益主體的要求。對於每個協商主體來說,公正的關鍵不是利益實現程度的問題,而是協商結果可接受程度的問題。是否接受協商結果,不僅取決於協商結果本身,而且取決於是否接受協商價值與過程。所以,在接受協商結果之前,人們必須首先接受協商本身,即對協商民主形成基本的共識。

  政治結構從縱向向縱橫結合發展。有學者認為,政治有縱向性與橫向性之分。縱向性體現為權力、統治、命令、強制、政府、國家﹔橫向性體現為公眾輿論、參與、選舉、公民表決。顯然,協商應該屬於橫向性政治的范疇。這種劃分有助於展現政治結構內各要素相互作用的用力取向。用這個模式來分析我國政治結構可以看到,一旦廣泛多層次的協商民主全面展開,在協商的政治邏輯作用下,參與、自治、協商以及合作等政治中的橫向因素將不斷增長,這必然促使我國政治結構從側重縱向結構向縱橫結合發展。在協商形成合作共治的大趨勢作用下,橫向結構的地位與作用將不斷增強,進而推動我國政治結構更加完善。

  競爭民主必須與協商民主有機結合

  我國發展協商民主制度,一方面要把政治協商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另一方面要使得協商的精神與原則成為我國民主政治生活的基礎,從而在已有政治協商的基礎上,發展出人大協商、政府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和基層協商等各種協商形式,為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提供更為豐富的制度資源和廣闊的政治空間。

  以人民與社會為根本決定力量的現代民主政治,不管以什麼形式展開,都必須經歷一個最基本的政治過程,即權力委托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人民行使了手中的權力,受委托者合法地獲得了掌握和運行人民委托給國家權力的資格。這個過程的基本形式就是選舉。在現代民主政治條件下,選舉就難免要與競爭聯系在一起。競爭是民主的重要條件,但不是民主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不是有競爭就一定有民主。民主的充分條件在於:人民在經濟與社會生活中擁有自主權,以及他們所組成的社會是決定國家的力量,代表國家行使管理職權的政府的合法性來自人民的認同與支持。所以,概括來說,人民在經濟與社會領域的自主以及由此形成的在政治領域對國家的決定權,是民主的充分條件。

  競爭只是民主的必要條件,而不是民主的全部。所以,不能是競爭決定民主,即從競爭出發來設定民主的形式﹔相反,應該從民主發展的內在要求出發來設定競爭。競爭是民主的手段,民主是競爭的目的。從民主發展的實踐來看,目的決定手段,即民主決定競爭。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那種認為中國隻有搞西方式的多黨競爭政治才能達成民主的主張,其背后的理論邏輯就是手段決定目的的錯誤邏輯。民主目標的崇高性與競爭手段的局限性,決定了在民主與競爭的關系上,所有邏輯起點應該是民主而不能是競爭。競爭對民主的決定作用,是在民主決定競爭的前提下展開的。如果在具體政治實踐中,把這個邏輯倒過來,即從競爭出發來安排民主,那麼,任何民主的成長都將是困難的,更何況在中國這樣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大國。

  在我國民主建設和發展過程中,競爭民主必須時刻與協商民主有機結合,把競爭建立在協商基礎上。保証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通過依法選舉,讓人民的代表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過選舉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讓人民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人民隻有投票的權利而沒有廣泛參與的權利,人民隻有在投票時被喚醒、投票后就進入休眠期,這樣的民主是形式主義的。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與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在中國,這兩種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補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構成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作者為上海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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