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明
2016年08月15日08:0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法律是什麼?這是一個讓眾多法學家反復思索的問題。不同時代的法學家給出了不同答案,賦予法律不同的色彩。英國法學家丹尼斯·勞埃德在《法理學》一書中寫道:“源源的法學文墨盡情流淌,致力於提供一個普世接受的法的定義。”
縱觀歷史,我們不難發現,西方法學一直存在著自然法與實証法的二元悖論,未能真正揭示法律的本質內涵。無論是古典希臘時代的自然法學派,還是現代的新自然法學派,都側重於法律的內容,即把法理解為抽象的正義、理性、自由和程序性自然法等。而這些觀念,其實是一定歷史環境下法學家們所期待的一種價值夙願。實証主義法學派也並未真正揭示法律的真諦。他們討論的當為與應為問題,切割了法律的內容,隻留下所謂科學的法律形式。這種忽視法律內容、僅強調法律形式的做法,容易導致將法律片面理解為命令或強制。社會法學派強調法律與生活的關聯,重視法律的內容,但他們又忽視了法的形式。
誠然,法律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必須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地反復認識才可能得出對它的科學理解。法實際上是形式與內容的統一體,是理與力的辯証統一,其中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二者都不可偏廢。
一方面,法律具有理的內容。法律必須承認事實和客觀規律的作用,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制定法律必須根據對事實和規律的認識,提出一定的價值追求和願望,也就是正義和利益平衡。法律還必須吸收歷史積累下來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技術與智慧,即法律文化。因此,法律必須具備理的內涵。有理才能有力。如果不具備理的內涵,就可能導致惡法亦法。
另一方面,法律具有力的形式。法所包含和表現的力,通常是指法所依賴的國家權力,法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才能獲得有效實施。首先,法所秉持的理、規范必須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內容,也就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其次,法律規范必須被歸結為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意志、正義,而不是任意的、抽象的,不能脫離物質基礎。再次,力還表現為:違反國家強制的理和規范就是違法行為,而違法行為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受到一定的制裁。最后,力還可以理解為內心的強制力和輿論的強制力,即法律的自我強制力。
法是文武之道,是治國之道。因此,我們說法律是理與力的結合,是結合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而得出的理解。我們既不全盤接受西方觀點,也不拒絕吸收西方法學對法律定義認知的科學部分。總之,“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不僅是一個重大理論問題,而且是一個重大實踐問題。它提供給我們的不僅僅是一個概念問題,而且是一個關於對法的本質認識的問題,關系到法律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即法律理念、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問題。隻有掌握了科學的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我們才能科學推動中國法治事業發展。
毋庸諱言,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通常指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証實施,以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為內容,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強制性規范。因此,立法必須堅持理的因素,充分尊重客觀規律和真實反映人民實際需要﹔執法必須堅持力的因素,充分尊重和維護國家權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也必須堅持理、正義的因素,即公正的價值追求,同時也要求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理才能有力,有力才能將理堅持到底。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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